一、组织领导
(一)各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1-2人。主考由考点校级领导担任,副主考由教务处或组织本次考试的主要考务负责人担任。主考负责考点的全面工作,考试期间必须坚守岗位,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并完成主考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各考点设立考务、后勤、保卫等小组,以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各组工作人员要选派工作认真、业务熟练、坚持原则、组织纪律性强的同志担任。考务组:主要负责考场安排、场地布置、机考设备准备、培训监考员、试卷的交接、保管、分发、验收和装订等项工作;后勤组:主要负责考试用品的购置、医疗、司铃、车辆、电力、饮水与物品存放等项工作;保卫组:主要负责考场和整个考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净化考点环境,禁止在考场附近停放车辆,并注重对校外临近考场停放车辆的巡视检查,防止利用现代化手段在校外附近进行信息传递等考试作弊的事件发生,保证校内考试顺利进行。
(三)对监考教师及工作人员的选用,要选择责任心强、有一定的考务工作经验、工作仔细认真负责的老师担任。考前要进行严格的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能上岗。监考教师必须选用本校正式的在职人员。
(四)所有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都要佩戴相应的标志。在考试过程中,除考点正副主考、本考场监考员和上级巡视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考场。
(五)为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严格考试纪律,考试前市考试院要向各考点派遣巡视员,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本考点考试组织与实施的情况,协助做好各项考试工作。
(六)各考点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原则上每教室一台)手机信号屏蔽器(要求能够屏蔽含独立3G频段的手机信号),已购置手机信号屏蔽器但未屏蔽3G频段的必须对设备进行升级换代。同时要求每10个考场配备1部以上无线耳机探测器。加大对使用无线通讯设备进行作弊的防控和查处力度,切实制止各种形式违纪舞弊事件的发生,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
(七)各考点在考试前要在醒目位置设立举报箱,公布省、市考试院的举报电话:省66007072、市87068196。接受考生、社会的监督。驻点巡视员掌管钥匙并及时开启举报箱。
二、考前准备
(一)考前培训
各考点要认真开好培训会,在考试前一天对所有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地培训,使所有人员都熟知NTCE考试的操作规程,明确自己的任务和职责。
(二)加强上机考试准备工作
各考点要加强对上机考试的重视程度和管理力度。因机考有一定的风险和隐患,因此,一定要充分做好考前准备,尽量避免在上机考试过程中发生各种偶发事件,确保上机考试的正常进行。
各考点必须备好发电设备,谨防意外事件造成的停电事故。
因自然现象或突发事故无法预计的因素干扰造成考试受到影响的,考点应在第一时间将情况电话上报市考试院,并根据答复情况进行处理,对发生偶发事件的时间、范围、故障原因及处理结果要如实记录清楚,出现问题的设备与器材单独封存,考试结束后将问题和情况记录交市考试院。
三、试卷等考试材料的领取、运送与保管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试卷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在试卷的运送、交接和保管中必须做到万无一失。
考点领取试卷时,由考点负责人带队,有公安(或武警)人员参加,单车三人以上押运,两辆车及以上押运时每车不少于两人。3月17日早晨6:30至7:30分发系统盘、加密锁和纸笔试卷,各考点凭介绍信到市考试院二楼东侧卷库领取。在任何情况下,考试材料运送途中现场押运不得少于两人。严禁搭乘与考试材料运送无关的人员与物品,不得使用出租车运送。运送途中如有异常情况,随时报告市考试院。考试材料在考点置留期间,各考点应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工作,要将考试材料保存到符合《河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实施细则》(冀招委[2005]2号)有关规定的保密室内或将考试材料装入设有密码的铁皮柜内直接放入考务室,派遣两人以上人员专职看守。铁皮柜的密码和钥匙由分管的负责人指派另外两人分别掌管。考试期间严格履行试卷、答卷交接手续,不得提前发放试卷,杜绝任何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家保密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工业信息化部《关于加强3G移动终端使用保密管理的通知》(国保发[2009]9号)要求,禁止在考场、考点、保密室等使用3G移动终端,禁止监考老师及工作人员携带手机进入考试场所,严禁对考场的考试与周边情况进行拍照、发微博等。
五、其它事项
2013年3月17日下午18:00—20:00各考点将答题卡、纸笔考试试卷、机考考试数据(光盘刻录并密封)、加密锁、光盘、考生违纪登记表、备用试卷使用登记表、机考环境准备确认单、考场记录单等上交市考试院。
在考试期间,各考点值班电话要有专人接听,保证线路畅通,如有失密、泄密和集体违纪舞弊等重大事件发生,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在第一时间上报市考试院。
市考试院值班电话:87061129(考务)
87068196(微机)
87824949(卷库)
附件
1.笔试考生守则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附件1
笔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应严格遵守《诚信考试承诺书》所作的承诺。
二、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考生必须凭身份证、准考证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四、考生入场,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移动电话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五、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自己的身份证、准考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后,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卡无效。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所有考试科目均实行网上阅卷,考生应在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否则作无效处理。
七、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出场。
八、客观题部分用2B铅笔填涂,主观题部分必须用0.5毫米及以上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规定的区域内作答。
九、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十、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遇答题卡、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十二、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整理好自己的答题卡、试卷和草稿纸等。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附件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