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国家、省和我市教育规划纲要、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行办法》(教师厅〔2011〕3号)、《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鲁教师字〔2013〕19号)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为核心,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情况,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进一步完善教师退出机制,规范教师行为,促进教师不断加强师德修养,提升中小学教育质量。
二、试点内容和范围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我市201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范围为公办小学、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
三、注册程序
初次被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的,应自聘任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实施试点前已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应按规定时间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各区市教育(体)局所属学校报由各区市教育(体)局负责审核注册;市教育局所属学校由市教育局负责审核注册。各区市教育(体)局、市教育局、省教育厅分别完成注册初审、复审、终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提交师德表现、年度考核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等方面的材料,实行网上申请。2013年教师资格首次注册试点仍使用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审核相结合的形式。
四、注册条件
(一)实施试点前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满足以下条件,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合格;
3.上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初次被聘用的中小学教师申请首次注册,须具备上述1、2项条件并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合格;
3.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360个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5.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期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累计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定期注册:
1.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的;
2.注册有效期内任意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首次注册时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注册有效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经中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支教、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因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暂缓注册的,应参加相关培训,补齐继续教育学时;因某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暂缓注册的,由学校组织考核,提交任教学校出具的下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暂缓注册的,在恢复教育教学工作一年后,由所在学校进行考核,提交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五、注册结果适用
(一)定期注册合格人员,可在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
(二)暂缓定期注册人员,自相应教育行政部门作出暂缓定期注册意见之日起满2年,仍未注册合格的,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
(三)注册不合格人员,应立即调离教育教学岗位,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六、2013年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依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在编在岗中小学教师首次注册工作实施方案,按计划扎实推进;要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试点工作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妥善解决好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二)2013年首次注册申办流程
1.2013年12月27日-2014年1月12日,个人申请,学校审核。
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点击右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进入网上申报系统,遵循网上申报流程注册个人用户。填写个人申请注册信息,向任教学校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注册申请,并下载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样表见附件),本人签字后连同教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提交学校审核。
任教学校对本校教师是否具备首次注册条件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如实填写相应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并签署审核意见。
2.2014年1月13日-1月17日,学校上报初审机构。
学校按人事隶属关系将本校教师申请材料统一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其中,各区市所属学校报送至各区市教育(体)局;青岛市教育局所属学校报送至青岛市教育局。首次注册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表》一式两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2014年1月20日-2014年2月15日,注册初审。
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对中小学校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作出注册合格、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注册结论建议,在规定时间内填报至教育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
4.2014年2月16日-2月28日,注册复审、终审。
青岛市教育局、山东省教育厅依次对注册结论建议进行复审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有关信息。
5.2014年3月,公示、归档。
山东省教育厅终审后,负责初审的教育行政部门按人事隶属关系将所辖中小学教师首次注册结论向社会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注册结论填写至申请人提交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中并加盖公章,申请表一式2份,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打印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制发的“定期注册贴”,粘贴至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
七、组织实施和管理
山东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在山东省教育厅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等工作;青岛市教育局及各区市教育(体)局按照教师人事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区域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组织、管理、实施和监督。中小学校负责本校在编在岗教师定期注册的组织工作,为本校教师集体办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申请定期注册的人员应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如有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应视情况作出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中小学校要依据真实情况为本校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对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组织实施好本区域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如有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学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提高认识,提前调研,摸清情况,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做好准备;要切实做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关政策的解释与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为中小学教师答疑解惑,确保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平稳、顺利开展。
附件: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附件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所在单位: 报名号:
|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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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 证件类型 |
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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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日期 |
教师资格 证书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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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 种类 |
教师资格证书 任教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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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证日期 | 发证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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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 时间 |
教师职务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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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聘用 起始日期 |
现任教学段 | 现任教学科 | ||||||||||
| 注册类型 | 第 次注册 | 手机号码 | 电子信箱 |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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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本人所填写信息及提交的注册材料真实可靠。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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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注册条件具备情况(由任教学校填写。对不具备的条件需简要注明原因) | ||||||||||||
| 1. 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 2. 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 3. 遵纪守法,师德良好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 4. 试用期满考核或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 5. 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 6. 未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 7.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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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校 (单位) 意见 |
注册申请人情况及提交的材料属实。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本单位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学校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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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机构 意见 |
年 月 日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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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由注册机构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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