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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 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四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五十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 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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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资面试】结构化高频打卡(1)

  班上有一位学生,在你上课点名回答问题时从来都不回答。对此,你怎么办?

  1.观点。

  课堂提问有助于我掌握学生对所学知识的了解情况,如果有学生总是不回答我提出的问题,我会积极查找原因,并根据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该生形成正确的学习态度和习惯。

  2.实践。

  (1)维护自尊,分析原因。①不在课上刁难、批评学生,保护该生的自尊心,避免其产生心理负担;②和班主任、其他任课教师进行沟通,深入了解该生的性格特点、学习能力等情况,以便我进行初步原因分析。

  (2)课下沟通,明确原因。①以朋友的方式与该生交流,告诉他课上积极回答问题的重要性,让他感受到我想帮他解决问题的态度;②请他开诚布公地告诉我不愿意回答问题的原因,是因为不好意思回答问题,还是没有掌握所学内容,或是对我有意见,故意捣乱等;③告诉其无论何种原因,老师都会和他一同改变现状。

  (3)根据原因,解决问题。①如果是因为害怕在课堂上发言,我会由浅至深地设置问题难度,在其擅长的领域鼓励其大胆发言,锻炼胆量,树立自信;②如果是因为确实没有掌握本学科的内容,我会根据其学习情况制定学习计划,并多在课后进行补充指导,帮助他跟上学习进度;③如果是因为对我有所不满,故意捣乱,一方面我会积极消除他对我的成见,维护师生关系,另一方面我会向其强调课堂纪律,强化其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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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资面试】教资面试最全备考流程

福建福州永泰县2023年公开招聘新任教师138人公告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23〕27号)精神,结合我县教师队伍实际,现将2023年永泰县公开招聘新任教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岗位、人数 

  经县人民政府、编制部门同意,市人社局核准,2023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新任编内教师40人,新任参聘教师98人。各岗位招聘人数、学历、专业等条件要求(详见附件)。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在1987年3月至2005年3月期间出生); 

  (七)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在公共安全管理平台审查不合格、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在读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永泰县教育系统在编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人员,不得报名。 

  报考岗位要求的所有证书及资格,应在2023年8月15日前取得,届时未能提供的,取消聘用资格。  

  三、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一)信息发布 

  招聘公告信息将在福州市永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ongtai.gov.cn/)、福州人事人才网(https://www.fzrsrc.com)、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官网(www.eeafj.cn)等网站发布,后续笔试成绩公布、面试事项通知、面试成绩公布、考核体检等信息将在永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福州人事人才网发布。 

  (二)网络报名 

  1.报名时间:2023年3 月 25 日 8:00 至 3 月 31 日 17:30(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以系统提示为准,请应聘人员务必留意)。 

  2.报名办法:应聘人员在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官网报名(网址:www.eeafj.cn,数字服务大厅-教师招聘考试-新任教师模块)。 

  3.报考岗位:应聘人员可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进行报考,每人只能报考一所学校的一个岗位。 

  4.开考条件:实际报考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的比例原则上应达到3:1及以上方可开考,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该岗位不开考或相应减少该岗位招聘人数。符合我县教育系统紧缺学科目录的可不受开考比例限制。 

  (三)笔试 

  我县委托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教师招聘笔试服务。 

  1.笔试时间:2023年4月30日。通过报名资格初审的人员,须于网络报名平台规定的时间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按准考证上注明的时间参加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统一教师招聘笔试。 

  2.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3.笔试内容:附件2中永泰一中高中语文教师岗位免笔试,只参加面试。其它各岗位均参加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笔试,笔试内容为教育综合知识及专业知识。报考永泰城乡建设职业中专学校医学以及建筑专业教师岗位的考生只需参加教育综合知识笔试。 

  4.笔试成绩:由笔试原始成绩和政策加分相加组成。笔试原始成绩以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按教育综合知识占40%、专业知识占60%折算(其中,报考永泰城乡建设职业中专学校医学以及建筑专业教师岗位的,笔试原始成绩为折算成百分制的教育综合知识成绩)。 

  5.加分政策: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笔试加分政策。符合报考条件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以及退役运动员、退役士兵等符合政策加分条件的应聘人员,笔试成绩按省有关规定予以加分。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于5月10日正常上班时间随带本人身份证及加分相关证件(原件与复印件)到永泰县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地址:永泰县城峰镇刘岐村立塘87号南城办公区13A)办理加分审核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四)面试 

  1.参加面试人选:以实际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1:3的比例,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扩大数末位成绩相同者同时进入面试),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与考人数参加面试。放弃面试的空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序递补。 

  2.面试资格复核: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复核需提交材料:报名表(网络打印件)、毕业生就业推荐表(附上大学期间课程成绩)、身份证、毕业证书(含学信网查询结果打印件)、教师资格证(含中国教师资格网查询结果打印件)、报到证以及报考相关岗位的相关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2023年上半年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未领证书者,凭面试成绩单参加复核。 

  3.面试内容:现场编写教案、课堂片段教学(含专家提问)等,学前教育、音乐、美术岗位增设专业技能测试。 

  4.面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招聘岗位不分面试组的,现场宣布的成绩即最终面试成绩;因参考人数多需进行分组面试的,现场宣布的成绩还需采用修正系数法进行修正后得到最终面试成绩。 

  各分组考生分数修正方法为:本组修正系数=本岗位所有考生面试现场宣布成绩的平均分÷本面试组考生面试现场宣布成绩的平均分。考生最终面试成绩=该考生面试现场宣布成绩×修正系数。 

  (五)体检 

  根据招聘的岗位和招聘人数,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人选的综合成绩必须不低于60分(其中面试成绩不低于70分),未达要求的不予聘用。综合成绩由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合成(百分制,保留两位小数)。 

  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执行。体检在县级及以上医院集中统一体检。体检对象、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果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未按时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若体检放弃或体检不合格的,则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综合成绩相同者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笔试成绩仍相同者依据专业知识笔试成绩高者优先递补。 

  (六)公示及聘用 

  各招聘岗位从体检合格的人员中,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聘用计划的1:1比例确定拟聘用人选,同时对拟聘用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情况进行考察。拟聘用人员因故自行放弃聘用资格的,在报考该专业岗位未聘用的合格人员中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延递补。本次招聘递补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日。 

  拟聘用人员在永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确定为聘用对象,依程序报批后,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四、待遇 

  (一)编内教师 

  1.聘用人员的试用期为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按期转正。 

  2.聘用人员在本县教育系统服务期不少于六年。因各种原因未能履行服务期限的(应征入兵役除外),须按未满的服务年限赔付相应的违约金。 

  3.聘用人员被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其聘用合同。 

  (二)参聘教师 

  按照《永泰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参照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永泰县现有在岗编外合同教师可参加本次新任教师公开招聘考试。若报考参聘教师岗位并聘用的,将按照《永泰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参照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执行,并取消今后参加我县面向编外合同教师招聘编内教师专项考试的资格。 

  (二)应聘人员在报名时提供的本人联系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在2023年8月31日前不得更改。若因特殊原因变更的,应聘人员应在变更当日书面告知永泰县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否则,因双方联系障碍产生的后果,由应聘人员全部承担。 

  (三)应聘人员网上报名时要认真阅读有关注意事项,按网上提示要求,填写准确的个人报考相关信息(含本人自高中起的所有学历信息等)。如因应聘人员网上报名提供信息不准确或有虚假行为而造成审核不通过或被取消报名资格,应聘人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本次招聘工作在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由永泰县教育局、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实施,永泰县纪委监委驻永泰县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招聘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公告由永泰县教育局、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法规办理。 

  联系电话:永泰县教育局 0591-24872078  24859326 

  附件:2023年永泰县公开招聘新任教师岗位信息表 

    

  永泰县教育局   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0日             

    

附件下载
云南昆明旅游职业学院招聘人员公告

    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云人社发〔2016〕182号)等法律法规,根据工作需要,经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2023年云南旅游职业学院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7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考试,综合评定,择优聘用。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7名。具体招聘岗位及招聘条件,详见《2023年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公开招聘人员计划表》(附件1)。

  三、招聘范围

   符合相关岗位条件要求和本公告其他要求的人员均可报名。具体招聘范围和条件,详见《2023年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公开招聘人员计划表》(附件1)。报名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博士或具有中级职称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日期2023年3月28日(报名时间)。

  四、应聘人员条件

 (一)报考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或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吸毒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况的人员。

  3.应聘者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岗位。

  五、报名程序及资格初审

   2023年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公开招聘统一在云南旅游职业学院门户网站进行网络报名。

 (一)报名方式

   此次公开招聘不接受现场、短信或来电报名。应聘人员可登录云南旅游职业学院门户网站按以下流程进行报名:

   登录云南旅游职业学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ynctv.edu.cn)→“通知公告”栏目→本招聘公告文末报名链接进入报名界面,按报名系统提示填写注册信息→上传近期清晰免冠电子照片(禁止使用美颜、滤镜等功能拍照上传)→填写报名信息→仔细核对报名信息并确认后提交审核→等待审核→审核通过后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后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

   注:电子证件照为JPG或JPEG格式,照片宽度不能小于295像素,高度不能小于413像素,蓝底或白底均可。

 (二)时间安排

  1.提交报名申请时间:

  2023年3月28日9:00至4月1日18:00;

  2.资格初审时间:

  2023年3月28日9:00至4月2日18:00;

  3.网上交费时间:

  2023年3月29日9:00至4月3日24:00;

  4.岗位改报时间:

  2023年4月19日9:00至18:00;

  5.岗位改报网上交费时间:

  2023年4月19日9:00至18:00;

  6.准考证打印时间:

  2023年5月1日9:00至7日10:30;

  7.笔试时间:

  2023年5月7日;

  08:30-10:00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10:00-12:00  综合应用能力

  考试采取连续进行的形式,考试中途不休息。

 (三)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由云南旅游职业学院负责,采用计算机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有专业要求的岗位由招聘单位进行人工审核,所学学科专业不在选定的参考目录中,但与岗位所要求的学科专业类同的应聘人员,以主动联系招聘单位确认报名资格。

  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在24小时内完成审核。应聘人员可同步查询初审结果。

  (四)网上缴费和准考证打印

   1.应聘人员在资格初审通过后,须于2023年4月3日24:00前完成交费。相关费用按照云南省发改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应聘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50元/每科收取。

   2.通过资格初审并缴费成功的应聘人员须于2023年5月7日10:30前登陆云南旅游职业学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ynctv.edu.cn)“通知公告”栏目打印准考证。

  (五)招聘计划裁减

    每个岗位的缴费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不低于3:1方能开考。未达到3:1的,根据缴费人数予以裁减或取消。招聘计划裁减公告于4月18日前在云南旅游职业学院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六)报考岗位调剂

    对于报考岗位被取消的考生,允许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报考取消岗位且已缴费的人员,可以在2023年4月19日9:00至18:00,登录云南旅游职业学院门户网站,选择改报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岗位,改报审核通过即视为改报成功。

前期报名阶段已确认并缴费的考生不能改报其他职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改报或资格初审未通过的考生,将在报名结束,清账完毕后,从原缴费渠道退还报名费用。

  (七)有关要求

   1.应聘人员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2.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应聘人员个人电子照片确认上传后无法更改,因照片非本人、照片模糊变形等原因,导致后续考试过程中出现无法进入考场、无法通过资格审查等问题的,后果自负。

   4.报名时,应聘人员务必在提交报名信息前认真核对,确保信息无误,报名时所填专业须按照毕业证上的专业名称填写(含括号内的专业方向)。

   5.应聘人员报名确认后,其报名信息不得更改。填报信息不准确、不真实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应聘人员负责。

   6.缴费完成即视为报名成功,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7.应聘人员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六、招聘程序

  (一)笔试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应具备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能力,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符合岗位招聘条件,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的应聘人员免笔试。

   笔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应聘人员须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笔试。笔试成绩在2023年6月中旬,在云南旅游职业学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ynctv.edu.cn)“通知公告”栏目公布。成绩公布后3日内接受应聘人员分数查疑申请(查疑类型:参加考试但分数为零分的人员、未缺考但被标记为缺考的人员、对违纪情形有异议的人员)。考生在符合查疑情形下,凭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到云南旅游职业学院(电话:0871—65185992)申请查疑,逾期不再受理。

   本次笔试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2022年版),考试为综合管理类(A类),分别进行《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考试。《职业能力倾向测验》考试时限为90分钟,满分为150分,《综合应用能力》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为150分。

  (二)资格复审

   参加笔试的应聘人员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参加资格复审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3:1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免笔试的应聘人员直接进入资格复审。由招聘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按照笔试分数由高至低顺序依次递补。

   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将另行公告通知,请应聘人员关注云南旅游职业学院门户网站,保持电话畅通。

  (三)面试

   1.面试时间及地点

   具体面试时间和地点将另行公告通知,请应聘人员关注云南旅游职业学院门户网站,保持电话畅通。

   2.面试比例及要求

   资格复审合格的应聘人员进入面试。参加面试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不再进行递补,可降低比例或等额进行面试。所有面试岗位设最低合格分数70分,面试成绩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专业技能及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等,面试满分100分。

  (四)综合成绩计算

   1.综合成绩满分100分,由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相加得出综合成绩,免笔试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即为综合成绩。

   2.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四舍五入后均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如出现综合成绩相同情况,以面试成绩高者排前。

  (五)考察

   根据综合成绩按从高到低顺序,按照计划招聘人数等额确定参加考察的应聘人员。由云南旅游职业学院组织开展考察工作,采取实地考察或信函考察等方式,了解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专业成绩、团队协作精神、身心状况、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情况,作为聘用的重要依据。

  (六)体检

   考察合格的应聘人员参加体检,体检费用由参加体检人员自理。由云南旅游职业学院组织应聘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应聘人员为孕产妇在孕产期的,经医院确认可以申请延期体检,待生产过后或妊娠终止,按国家相关政策产休假结束一个月内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执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一次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应聘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聘用,根据岗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递补应聘人员进入考察、体检环节。

  (七)公示与聘用

   由云南旅游职业学院根据考察、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上(网址:http://hrss.yn.gov.cn/)和云南旅游职业学院门户网站(网址:网址:http://www.ynctv.edu.cn)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手续。对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七、岗位待遇

   本次公开招聘人员纳入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管理,执行国家和云南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工资有关政策规定。

  八、招聘纪律

   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在招聘过程中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执行。招聘单位负责人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报考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过程中,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进行处理。

  九、重要提示

  (一)公开招聘公告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址:http://hrss.yn.gov.cn/)和云南旅游职业学院门户网站(网址:网址:http://www.ynctv.edu.cn)面向社会发布,后续相关招聘信息请及时关注云南旅游职业学院门户网站,因查看其他渠道的错误信息造成的报考失误,由应聘人员自行负责。

  (二)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专业目录参考教育部目录,包括: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院校的学科专业;其他相关目录。

  (三)本公告所附相关文件与公告具备同等效力,请报考人员仔细阅读。因不遵守规定或个人疏忽造成的报考失误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四)本次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也不举办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请考生不要相信任何有关的宣传推销材料,以免受骗上当。

  (五)未尽事宜由云南旅游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十、联系方式

  (一)咨询电话:0871—65185992;

  (二)监督电话:0871—65187457;

  (三)报名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871—63630349。

 

  附件:

  1.2023年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公开招聘人员计划表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2022年版)

  3. 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

  4.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

 

  附件1:2023年云南旅游职业学院公开招聘人员计划表.xlsx

  附件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大纲(2022年版).pdf

  附件3: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pdf

  附件4: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pdf

 

云南旅游职业学院

2023年3月16日

 

吉林省东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2023年教师招聘

  为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满足教学工作需要,东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教师9人,具体如下。

  一、岗位设置
  初中语文教师,1人;
  初中数学教师,1人;
  初中物理教师,1人;
  初中地理教师,1人;
  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师,1人;
  初中历史教师,1人;
  初中体育教师,1人;
  高中化学教师,1人;
  高中政治教师,1人;

  二、应聘条件
  具备符合应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身心健康,政治素养高,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2023届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学历、学位),各学历阶段所学专业均为应聘岗位相关学科。截至报名截止时间,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28周岁,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校期间表现优秀,成绩优异。
  2.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或省级学科带头人。截至报名截止时间,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三、应聘流程
  1.应聘者登录东北师范大学人才招聘网报名,实名注册并提交应聘材料:本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应届生提供在读证明)、本科开始的各学历阶段成绩单、获奖证书扫描件等。具有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或省级学科带头人等职称或职务的,还须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扫描件。报名截止时间2023年4月22日。
  2.附属中学成立工作组审查应聘者报名资格,学校人事处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应聘者,由附属中学核验应聘材料原件并组织考试、考核(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考试、考核通过者参加身体检查和政治审查。学校人事处参与考查监督。
  3.考查结果报学校审议,审议通过后公示招聘结果。
  4.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办理聘用手续。

  四、联系方式
  附属中学:王大伟  电话:0431-85608996
  人 事 处:王赫宁  电话:0431-85098029 

人事处
附属中学
2023年3月22日

 
 
浙江金华市武义县2023赴浙江师范大学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招聘教师18人公告

  根据武义县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决定赴浙江师范大学面向2023届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优秀毕业生招聘若干名事业编制教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和岗位

  招聘岗位共18个,具体如下:

序号

学校

名 额

学科

1

武义一中

3

高中数学、物理、地理

4

下属学校

15

小学语文、数学;中小学英语、体育、道德与法治、心理健康

  、招聘对象范围

  1.研究生的研究方向须与岗位专业需求一致,本科阶段须为师范类专业(不含在职研究生,本科阶段不含专升本);应聘高中岗位的限研究生;

  2.国家“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毕业生、“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对应的一流学科毕业生,专业不限;

  3.应聘中小学教师岗位的本科生需为普通高校师范类,就读专业为一段线及以上录取;是否

为一段线或第一批次以浙江省对应年份录取批次为参照;

  4.体育类本科生需为省属重点师范类院校师范专业;

  5.国(境)外毕业生无须提供成绩证明,但就读的学校须是位列2022年ARWU、THE、

U.S.News、QS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100的高校,所学专业和毕业时间等信息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

心出具的认证书为准。

  三、应聘人员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高尚的师德,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

  2.具备熟练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良好的普通话表达能力;

  3.本科生学习成绩要求本科前三年总评成绩在本专业年级前70%且大学在校期间曾获学业奖学金或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等荣誉

  4.能服从工作岗位调配;

  5.师范类毕业生要求在2023年8月1日前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已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但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须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非师范类毕业生要求在2024年8月1日前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已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但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须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

  6.应聘人员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报名时间和办法

  1.预报名

  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武义县招聘教师报名表填写完整并连同个人简历打包发送至邮箱邮件标题格式为:“姓名+报考学段+报考岗位

  电子邮箱:wyjszp89082678@163.com

 

  《武义县招聘教师报名表》

  预报名时间:2023年3月23日—4月4

  2.现场确认

  地点:浙江师范大学,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预报名初审通过的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的应聘者需相关材料(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大学综合成绩年级排名情况材料和其它能说明个人成绩、业绩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在考试当天仍需提供,研究生提供本科毕业证书;

  联系人:老师,联系电话:0579-89082682,请在工作日工作时间内联系。

  五、招聘时间和地点

  招聘时间:具体招聘时间地点现场确认后另行通知。

  、招聘程序

  1.资格审核:武义县教育局根据应聘者的学业成绩、技能特长、获奖荣誉及大学在读期间的综合表现等方面初审后符合报名条件者中按照一定比例择优通知参加笔试面试;

  2.笔试:主要考察专业知识掌握情况

  3.面试:采取面试和面谈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4.双向选择及签订协议: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应聘人员笔试、面试的综合成绩,按每个岗位应聘人数,确定双向选择的对象参加面谈,用人单位择优确定人选,现场签订就业协议书(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七、录用及其他

  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经考察、体检合格的,按所聘岗位享受国家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录用后服务期不少于五年。考察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执行。体检参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执行,上述办法中未有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及修订意见执行。

  应聘者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有弄虚作假,一律取消资格,已签订的协议无效。

  八、有关奖补政策

  购房补助: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给予最高 60 万元购房补助;对一流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最高 40 万元购房补助;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最高 20 万元购房补助;对获得学士学位的一流大学(不包括二级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给予最高 10 万元购房补助;

  生活补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给予 25 万元生活补贴;对一流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 12 万元生活补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 8 万元生活补贴;对获得学士学位的一流大学(不包括二级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给予6 万元生活补贴

  具体政策按《武义县高水平建设人才强县工作的实施意见》(武委发[2022]7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由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义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义县教育局

202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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