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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实施细则(试行)-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网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实施细则(试行)

川教〔2014〕60 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我国将推进教师资格管理改革,《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 号)提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按教育部的安排,这项工作将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全面开展,今年我省已列入试点范围。为做好试点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 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本《实施细则(试行)》在成都市先行试行,总结经验后,2015年再选择部分市(州)试点,2016 年在全省全面推行。
四川省教育厅
2014年5月19日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五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第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主管、监督和组织开展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工作,市(州)、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定期注册对象
第四条  四川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对象为:
(一)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二)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聘用教师,但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关系应在学校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办事处。
(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教师。
第三章  定期注册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或符合定期注册对象要求的民办学校聘用一年以上的教师;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标准;
(四)首次注册上一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五)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新进学校的人员首次注册,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六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标准;
(二)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注册周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 360 个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四)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注册:
(一)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影响到当年度教育教学考核的。但经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进修学习、外出培训、学术交流、病假、产假等情形除外;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二学年以内,恢复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达到注册条件的,在下一年度申请注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二学年及以上恢复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重新首次注册;
(二)在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360个国家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的(含虽然完成培训学时但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未完成360个国家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的,达到规定学时或学分后的下一年度申请注册;
(三)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合格等次的;注册周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连续二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除外),从考核合格起重新计算注册周期,注册周期内考核合格,再申请注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不合格,影响恶劣的;
(二)在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四)无故未申请定期注册的。
第四章  定期注册程序
第九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 60 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 60 日内申请首次注册。
第十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或首次注册人员,按如下程序提交材料:
(一)申请定期或首次注册的教师在《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提出定期或首次注册申请并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向所在学校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申请人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材料;
5.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证明复印件;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和所有复印件,须经所在学校领导签字并盖学校公章。
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的申请人只需提供 1、2、3、4 项材料和首次注册前一年度考核表。
第十一条  所在学校对申请人提供的定期注册材料集中受理并出据申请人“师德表现证明”或“师德考核评价合格证明”和五年的年度考核表或年度考核证明。材料汇总、签字盖章后,按学校隶属关系报县(区、市)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第十二条  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上报申请人的注册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建议结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对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初审建议进行复审,复审结论通知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在网上和申请人所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公示期结束后,对无异议的申请人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终审,并在系统中填报注册合格结论。申请人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复核的,经复核后,再给出相应的结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
第十四条  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终审合格的申请人,在《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其中一份归档保存,一份存入个人档案。暂缓注册或定期注册不合格的,应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中签署相应意见,并通知学校,告知本人。
第五章  定期注册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合格人员,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
第十六条  暂缓定期注册的人员,学校可视其情况调整工作岗位,暂缓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
第十七条  定期注册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  其他注册问题
第十八条  取得高一级种类的教师资格,聘用在低一级种类学校任教的教师,按现任教学校提交申请注册材料;
第十九条  取得低一级种类的教师资格,聘用在高一级种类学校的教师,按申请人原来的教师资格种类注册教师资格,但必须在一年内取得与现任教学校种类一致的教师资格。
第二十条  具有多个种类《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按申请人现任教种类学校注册教师资格,一人只能注册一个种类的教师资格。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现任教学科与《教师资格证书》所载学科不一致的教师,按现任教学科提交申请注册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和高中教师可以相互通用,按现在任教学校种类注册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只能按实习指导教师注册。
第二十三条  学校间正常流动并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的教师,注册年限连续计算。
第二十四条  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注册有效期到退休年限止。
第二十五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的,能提供原认定时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在网上能够查询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的,先按补办程序补办证书,然后再注册教师资格。如果不能提供《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在网上不能够查询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的,暂缓办理注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定期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撤销注册。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或提供证明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或提出行政复议。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30日后起施行。有效期2年。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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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和《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方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青教师〔2022〕6号)、《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青教师〔2023〕2号)工作部署,现将青海省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对象
  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在编在岗教师,事业单位相关教育机构在编在岗且具有教师职务(职称)人员;省直有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和相关教育机构、行业企业办学机构等按照属地化管理定期注册。以上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须参加本年度定期注册:
  (1)至2023年年底距上次定期注册合格满5年;
  (2)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3)上一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达到注册合格条件。
  (4)未参加之前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中小学、相关教育机构、行业企业办学机构的在编在岗教师。
  二、注册条件
  (一)满足以下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中小学、相关教育机构、行业企业办学机构在编教师且在岗;
  3.有良好的师德素养;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中小学、相关教育机构、行业企业办学机构在编教师且在岗;
  3.有良好的师德素养;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完成校本培训和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不少于450个学时(每年不少于90个学时)的培训任务;
  6.近5年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7.定期注册前2年内,须参加普通话复查测试,并取得教师资格学科认定要求的普通话等级水平证书。注册当年50周岁及以上的教师可免复审测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校本培训和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任务;
  2.注册有效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经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对口帮扶、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注册有效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4.定期注册前2年内,在普通话复查测试中,未取得教师资格学科认定要求的普通话等级水平证书;
  5.“低段高聘”者,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者在高学段任教者(包括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担任非实习指导教学任务者);
  6.未调整到科证一致的教学岗位或未完成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不少于120学时的转岗培训的“科证不一致”者。
  暂缓注册者需在注册机构办理备案。在下一次定期注册前仍达不到定期注册条件者,还需重新办理暂缓注册备案手续。
  (四)上一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后,可再次申请注册:
  1.暂缓注册期内完成校本培训和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任务;
  2.暂缓注册期内一学期连续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3.暂缓注册期内年度考核合格;
  4.暂缓注册期内参加普通话复查测试,并取得教师资格学科认定要求的普通话等级水平证书;
  5.暂缓注册的“低段高聘”者,须提交与现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出具调整到相应岗位任教的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6.暂缓注册的“科证不一致”者,须提交中小学校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到科证一致教学岗位的证明,或提交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不少于120学时的转岗培训结业证书。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册不合格
  1.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师德素养考核不合格;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4.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者,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三、定期注册程序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一)网上报名
  2023年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间:2023年10月10日 9:00至10月23日17:00。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选择“网上办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网上报名。申请人报名成功后,应及时下载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定期注册报名的详细操作流程,可以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操作手册”栏目下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使用手册》查看。
  (二)学校审核
  注册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向任教学校(单位)提交《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教师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等申请材料,任教学校(单位)对本校(本单位)教师是否具备注册条件进行审核,如实在申请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为申请人出具年度考核证明、师德考核证明、聘用合同等材料。
  (三)现场确认
  中小学、事业单位相关教育机构按人事隶属关系,省直有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和相关教育机构、行业企业办学机构等按照属地化管理,将本校(本单位)教师注册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至主管县级(含县级)以上教师资格注册机构,注册机构对学校所报申请者材料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首次注册、定期注册和暂缓注册者需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中小学校(主管部门)聘用合同或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开具的聘用合同证明;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
  2.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中小学校(主管部门)聘用合同或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开具的聘用合同证明;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近五年内每年年度考核证明;
  (6)校本培训和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7)参加复查测试取得的普通话等级水平证书。
  3.暂缓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者,应当根据暂缓注册欠缺条件提交以下材料:
  (1)完成规定培训任务的校本培训和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2)重新申请注册前一学期连续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
  (3)暂缓注册期内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4)暂缓注册期内参加普通话复查测试,并取得教师资格学科认定要求的普通话等级水平证书;
  (5)暂缓注册的“低段高聘”者,须提交与现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出具调整到相应岗位任教的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6)暂缓注册的“科证不一致”者,须提交中小学校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到科证一致教学岗位的证明,或提交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不少于120学时的转岗培训结业证书。
  (四)注册审核
  1.初审。现场确认工作完成后,注册机构(县级或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登录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进入定期注册管理页面,在对受理的材料进行逐一审核的基础上,于11月23日前作出初审注册结论并提前进行公示。
  2.复核。初审完成后,复核机构(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登录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市、州所辖范围内已给出初审注册结论的申请人进行复核,于12月5日前作出复核注册结论。
  3.终审。复核完成后,终审机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登录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对已给出复核结论的申请人进行终审,于12月22日前作出终审注册结论。
  (五)材料归档
  注册机构将打印好的“定期注册贴”粘贴至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同时加盖骑缝公章。注册工作结束后,注册机构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交还申请人所在学校(单位)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另一份和其他材料由注册机构归档保存。
  四、注册结果运用
  (一)注册合格
  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二)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者,原则上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特殊情况的,经本人申请,可与任教学校签订试聘合同,试聘期一般不超过2年。试聘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试聘期内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试聘期满后仍达不到注册条件的,应予解聘,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三)注册不合格
  注册不合格者,应予解聘,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五、其他事项
  (一)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现在中小学任教者,应选择与现任教学段、学科相同或最为相近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定期注册,未注册的教师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二)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三)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等,因错过报名时间、选错注册机构或现场确认点、报名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工作的,注册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可以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栏目下的“定期注册问题”,并对照处理,或拨打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电话010-56761296和当地注册机构咨询电话,青海省各注册机构联系方式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咨询服务”栏目下的“各省份定期注册工作联系方式”。

青海省教育厅

2023年10月7日

陕西组织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培训
      2021年9月14日,陕西省教育厅举办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培训工作会。采取线上形式邀请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有关项目负责人作政策解析和系统使用培训。
      会议对全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2021年秋季全省启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作了安排部署,明确了全省定期注册工作的时间节点、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项目主管吴尘、成娟老师分别为参训人员作了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政策讲解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模块使用培训。
      会议指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关系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落实专管机构和专管人员;要严格按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统一步骤和程序,认真抓好个人申报、学校核实、县级初审、市级复核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准确把握国家和陕西省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各项政策,正确处理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特殊问题,认真审核申请教师提交的注册材料,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确保及时高效完成注册任务。
      会议强调,为确保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顺利推进,各地、各校一定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确保定期注册工作稳步推进。一是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要把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与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发展相结合,与师德师风考核评价相结合,与教师素质能力提升相结合,按时保质组织实施注册工作;二是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要熟悉教育法律法规,熟练运用教育政策,坚持依法依规办事;三是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减少一切不必要的证明和无效材料,让教师少跑路;四是牢固树立管理意识,通过定期注册规范教师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的权威性,进一步提高教师社会地位。
      会议期间,西安市教育局教师工作处、渭南市大荔县教育局、安康市白河高级中学有关负责人分别作了市、县、校级定时注册试点工作经验交流。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工作的局长、科(处)长及各市、县(区)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员共计460余人在线参加了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培训。
福建莆田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记者昨从市教育局获悉,今年起,我市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注册时间为9月14日至12月18日,申请人需网上报名后到确认点现场确认。

  据悉,2021年起,我市将全面执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常态化管理,对入职教师从教资格定期核查,在岗教师实行5年一周期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根据省教育厅要求,我市须在今年之内完成全市中小学在岗教师首次定期注册工作。

  本次注册对象为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在岗教师;全市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在岗教师以及全市在教师进修院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等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聘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本次定期注册工作不向教师和学校收取任何费用,中国教师资格网将在规定时间段面向定期注册申请人和定期注册机构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为7:00-24:00。

云南昆明市2019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复核通知

广东省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培训

  为进一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副主任杨瑾及有关技术人员一行3人,于7月6至7日赴广东省,对广东省各市区县教育局260多名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人员开展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政策培训,并对150多名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操作人员进行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模块功能使用的技术培训。

  经过培训,参会人员了解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的目的、意义、政策以及工作流程,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功能的使用有了全面的了解和把握,为广东省在全省范围内稳步推进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提供了政策和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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