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山东省颁布了《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从事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和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体罚幼儿的老师将被依法问责。该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
规定指出,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从事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和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组织奥数培训、珠脑心算、外语、拼音、写字等活动,不得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严禁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决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省政府颁布的《山东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按照该规定,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可以设立3岁前的托班,但不得设立教授小学内容的学前班。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违者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前教育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对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的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另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昨日,记者从威海市教育局获悉,威海市将根据规定拟定细则,严格要求各幼儿园按照规定进行日常管理。实施后,教育部门要对幼儿园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