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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网

甘肃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教厅〔2015〕31号
各市(州)教育局,高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学校:     
  为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管理,维护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实现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依照《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经省教育厅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教育厅
                         2015年3月24日
 
附件
甘肃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测试站(点)
第一条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是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唯一合法机构。
第二条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规章制度,制定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规划、年度计划;
(二)有4名以上测试员,至少有一名测试员负责业务指导;
(三)有固定地点和必备的工作条件;
(四)有专职或兼职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五)有正常的工作经费;
(六)符合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各项要求。
第三条  各市(州)、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都应建立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
市(州)根据需要可以在市(州)属学校、县(市、区)建立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点。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点属市(州)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分支机构,可命名为“**市(州)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县(市、区)培训测试点”。
第四条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由省语委办批准设立,接受同级语委和上级语委的业务指导。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点由市(州)语委批准设立,报省语委办备案。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点由市(州)语委和县(市、区)语委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第五条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在省语委和同级语委及其办事机构的领导下开展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负责测试员的聘任管理和工作考核;负责其他与之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的业务范围是:市(州)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负责实施本辖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教师、学生及其他社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高等学校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仅负责本校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不得超范围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对于超范围测试的考生成绩,省语委办不予验印,并对测试站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省直机关公务员的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由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凡经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一级乙等者,可在每年五月上旬自愿报名、参加同年七月省语委办统一组织的普通话一级甲等水平测试。
在高等学校注册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可随所在学校学生接受测试。测试机构对其他港澳台人士和外籍人士开展测试工作,须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授权。 
第七条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要严格执行《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人员的达标等级。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其中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达到三级乙等以上;
   (二)教师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汉语文教师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普通话语音教师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民族自治地区用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达到三级乙等以上;
   (三)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其中师范类专业学生达到二级乙等以上,与汉语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四)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达到一级乙等以上,其中省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达到一级甲等;
   (五)公共服务行业中的广播员、解说员、讲解员、话务员、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第八条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规范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九条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应严格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认真执行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的相关规定。
对于测试工作组织不力、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省语委办将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予以停测,累计三次违规违纪者,撤销该测试站(点),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恢复测试站(点)。
一年内未组织测试的站(点)须向省语委办书面说明情况;连续两年未组织测试且无正当理由的站(点),省语委办将通报批评,未及时整改的撤销该测试站(点),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恢复测试站(点)。
第十条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的负责人、系统管理员和考务人员应由热爱语言文字工作、熟悉业务、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在职职工担任。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的负责人、系统管理员和考务人员的工作岗位如有变动,应及时书面上报省语委办,并按要求进行工作交接。
对于在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机构和个人,省语委办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测试
第十一条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的普通话测试工作应严格执行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的各项规定、各项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确保培训测试的工作质量。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要严格审核申请测试人员的报名条件,申请人再次申请测试同前次测试的间隔应不少于3个月。 
第十二条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应根据省语委办的统一安排和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测试工作计划,所有测试任务原则上应提前一周申请审批。
若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测试时间应于测试当天或事后向省语委办报告。
第十三条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应保证候测室,备测室、测试室的规范设置,保证测试设备专人管理,状态良好。每场测试前应检查设备;测试用计算机不得外借、不得私用。
第十四条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应严格考务管理,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测试各个环节的高效、有序、规范运行。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必须重视测试前的培训和测试中的监管,保证每一位考生熟悉考试流程,杜绝部分考生第四题的读稿现象,最大程度减少异常数据的发生。
对于在测试工作中出现离岗、失误等问题的工作人员,由所在测试站(点)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在测试工作中出现泄密、舞弊等问题的工作人员,由市(州)语委办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并上报省语委办。
第十五条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应指定专人保管纸质试卷,不得翻印和外泄。系统管理员负责计算机内电子试卷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在测试期间要密切关注监控系统,及时了解考场内外情况,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考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  每场测试结束,测试站负责人、工作人员应现场填写考场记录,存档备查。
考生纸质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五年,电子档案永久保存、定期备份。
第三章  测试员
第十八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分为省级测试员和国家级测试员。测试员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省级测试员由市州语委办或各高校测试机构选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担任普通话、语文或相近学科教学工作,或从事语言文字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由市州语委办或各高校测试机构推荐参加省语委办的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资格。
国家级测试员由市州语委办或各高校测试机构从现任省级测试员中择优选拔,经所在单位同意,由省语委办推荐参加国家语委普通话测试培训中心的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资格。
第二十条  测试员应热爱语言文字工作,熟悉国家推广普通话的工作政策和语言学理论,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测试员应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的国际音标,熟悉本地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有较强的听辨音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
第二十一条  测试员要服从各级语委和所在测试机构的领导,积极推广普通话,承担普通话的培训和测试任务及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测试员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和《普通话水平测试(PSC)大纲》,保证测试质量。
第二十三条  测试员应积极参加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及研讨活动。测试员应积极撰写有关的学术论文,不断提高语言文字工作水平。
第二十四条  任何测试员均须在测试机构的组织下实施测试工作,非经省语委审批的测试行为和测试结果一律无效。测试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组织测试。
第二十五条  新取得省级测试员资格的人员必须接受所在测试机构安排的实习。实习人员跟测评分不少于100人次。各测试机构负责将相关资料报送省语委办,经审定合格后,方可入本省测试员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  测试员在测试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经省语委办组织复审专家例行抽检,对于明显偏离评分标准者,须暂停其测试工作,接受培训并再次实习,合格后方可继续工作。对于连续三次出现此类情况者,省级测试员由省语委办取消其测试员资格;国家级测试员由省语委办停止其测试工作,上报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取消其测试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发生替考、打人情分等严重违纪现象的测试员,一经查实,由省语委办在全省测试系统内通报批评。对于连续三次出现此类情况者,除通知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外,省级测试员由省语委办取消其测试员资格;国家级测试员由省语委办停止其测试工作,上报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取消其测试员资格。
第四章  视导员  复审员  
第二十八条  省语委办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视导员并颁发有一定期限的聘书。聘用期一般为五年。
第二十九条  测试视导员一般应具有语言学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普通语言学理论,有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有丰富的普通话教学经验和测试经验。
测试视导员原则上在优秀的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中产生。
第三十条  测试视导员在省语委办的领导下,检查、监督测试质量,参与、指导测试管理和测试业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省语委办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复审员并颁发有一定期限的聘书。聘用期一般为五年。
第三十二条  测试复审员一般应具有语言学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普通话理论,熟悉普通话与当地方言的对应关系,有较强的语音听辨能力,有不少于五年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经历。
测试复审员原则上在优秀的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中产生。
第三十三条  测试复审员在省语委办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测试复审员要不断钻研复审业务,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复审任务。对于在复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省语委办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测试复审员要遵守工作纪律,对于复审过程中涉及的测试机构、测试员违规违纪或业务水平等问题,不得随意扩散或擅自处理。
对于违规违纪的测试复审员,一经查实,由省语委办在全省测试系统内通报批评,同时解除聘用。
第五章  等级证书
第三十五条  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是持证人测试成绩的有效凭证,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监制,全国通用。
第三十六条  省语委办负责等级证书的征订和验印,对全省等级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负责考生等级证书的申领与发放工作。等级证书的申领与核发,原则上在40个工作日(不含一级甲等)内完成,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实现验印者,省语委办将不再受理。等级证书的发放应做好记录。
经测试普通话水平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者,有权取得等级证书。
经测试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甲等者,成绩由省语委办报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复审通过后,其等级证书加盖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印章。
第三十八条 等级证书由国家普通话测试机构免费提供,任何测试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试人收取与证书有关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  等级证书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出借、涂改、转让,违反规定者,发证部门有权收回其证书并予注销。
等级证书在三年内遗失者,可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补发等级证书需按要求办理补发手续,不收工本费。超过三年者,不再补发。
第四十条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应按实际需要申领等级证书。申领等级证书应填写《甘肃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申领单》,加盖公章后传真至省语委办,省语委办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证书。
第四十一条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要切实加强对等级证书的管理。作废的证书应于本次验印时如数上交省语委办。
第四十二条  省语委办对于在普通话等级证书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出现重大失误的培训测试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凡因不按实际需求申领造成等级证书大量积压浪费者,在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要追究培训测试机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二)凡因保存不当造成等级证书大量流失或损坏者,在追究培训测试机构管理责任的同时,省语委办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况另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非法印制、伪造和倒卖等级证书的机构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质量监控
第四十四条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要认真建立并严格实行自检自查制度,切实维护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权威性。
第四十五条  省语委建立并落实普通话水平测试巡视制度。
省语委办要组织巡视组赴各地进行巡视或委托市(州)语委办对辖区内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测试工作进行巡视。
各市(州)语委办要组织巡视组对辖区内的测试站(点)进行巡视;高等学校、非市(州)属中等职业学校要组织巡视组对本校的测试工作进行巡视。
第四十六条  省语委建立并落实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复审制度。
(一)测试时成绩达到一级甲等者,按照国家语委要求,由省语委办报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 
(二)测试时成绩达到一级乙等者,按照国家语委要求,认定前由省语委办组织专家复审。
(三)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规定的省级复审项目和省语委办认为需要进行的复审项目,由省语委办组织专家复审。
(四)其它需要复审的情况(如考生对本人测试结果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实名举报涉及到的考生成绩)等,成绩认定前由省语委办组织专家复审。
第四十七条  省语委建立并落实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实名举报制度。
省语委对于实名举报所涉及到的违法、违纪问题将组织力量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八条  省语委建立并落实语言文字培训测试机构年审制度。
  每年年终,省语委办要组织检查组对各测试机构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工作、费用收支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在全系统予以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语委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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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26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前温馨提示

我省2026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将于9月12日举行。为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省教育考试院特别提醒:

1.请考生在9月7日—12日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s://ntce.neea.edu.cn)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提前熟悉考点位置,合理安排行程路线。

2.考试当天,考生应适当提前到达考点,按要求存放手机和随身物品,按照考点工作人员指引,出示准考证和身份证,有序通过智能安检门入场。考试结束后,按监考员指令有序离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3.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请广大考生依法诚信参加考试。

4.考试临近,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和中介机构利用网络和其他渠道向考生发布“助考”“提供真题”以及兜售作弊工具等有害信息,请广大考生切勿轻信,避免上当受骗。

祝各位考生取得优异成绩!    

湖南省教育考试院

2026年8月31日

海南省2026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前温馨提示

海南省2026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将于9月12日举行,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26年9月12日9:00—11:00、13:00—15:00、16:00—18:00。各科目考试时间详见考生本人准考证。

二、考前准备

(一)准考证打印时间:9月7日—12日(考生自行登录报名系统下载、打印)。

(二)考试当天,考生需提前到达考点。考生要安排足够的出行时间,免考试当天因交通拥堵、不熟悉路况、天气等原因影响准时应考。送考车辆不能进入考点,送考车辆到达考点后请迅速驶离,做到“人下车走”,勿在周边逗留。

三、注意事项

(一)考生凭准考证(纸质)和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原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准考证上的“姓名”和“证件号码”信息与所持上述身份证件上不一致者,不得参加考试。

若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丢失,可凭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带有本人相片及印章的临时身份证明参加考试。

(二)考生进入考场时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实施的身份验证、金属探测器安检及对随身物品的检查。建议考生不携带手机等通信设备到考点,确有需要携带手机的,在进入考场前请将手机闹钟关闭后再关机,放置在考场门口的手机挂袋内。

(三)考场内设有挂钟(仅供参考),考试时间以广播指令或考点统一打铃为准;建议考生不佩戴手表入场参加考试。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进入考场(如:黑色签字笔、2B铅笔、尺子、橡皮等),不得携带书籍、资料、草稿纸、计算器、包等物品,严禁携带具有拍摄、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手机、耳机、智能手表等)进入考场,如有违反,按违规处理。

)考生要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

(五)考生填涂答题卡时,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诚信考试承诺及主观题部分用黑色签字笔书写(用非黑色签字笔或铅笔答主观题无效),客观题部分及选做题信息点用2B铅笔填涂。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与答题内容无关的标记。保持答题卡面清洁,不折叠、不破损,禁止使用修正带、修正液。

四、自觉遵守考场规则,诚信考试

教师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正常工作。请考生依法参考、诚信参考,杜绝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考生如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有作弊情形的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3年内禁止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如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将报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海南省考试局

2026年8月25日 

北京市2026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前公告

2026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将于912日(周六)举行。为确保广大考生顺利考,就考试事项提醒如下

一、准考证打印

1. 考生可9712日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https://ntce.neea.edu.cn),通过考试服务—报名系统—”北京“入口,下载打印准考证。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2. 准考证使用A4规格白色空白纸张打印,严禁在正反面任何区域书写任何内容

3. 请在参加考试前仔细阅读准考证《考生须知》与《特别提示》

二、时间要求

考生须至少于开考前60分钟到达考点开考前30分钟按监考员指令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提前交卷离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不得晚于考试结束前10分钟;交卷离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三、入场检查

1. 考生进入考点时,须通过智能安检门等设备接受安全检查请合理规划出行路线,预留充足时间,以免延误考试。

2. 所有电子、通讯设备手机智能眼镜、智能手表手环、蓝牙耳机禁止带入考场,即使已呈关闭状态。任何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的,都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如考生携带手机等电子通讯产品进入考点,须暂存考场外的指定区域,考试结束方可取回

3. 请不要携带任何贵重物品,与考试无关的考生个人物品须暂存考场外的指定区域,考试结束方可取回

4. 强烈建议考生尽量不佩戴金、银、铜等金属饰品,不穿有金属纤维或装饰物的衣服不携带钥匙、磁卡金属水杯避免反复安检耽搁入场时间

5. 如考生因身体特殊情况(如安装心脏起搏器、金属牙具、使用助听器、孕妇等)无法使用安检设备,须向考点安检工作人员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接受专人检查。

6. 考生进入考场时,须接受近身慢扫检查建议使用透明文具袋携带必需文具涂改液、胶带纸、修正带等不得带入考场

四、入场凭证

考生须凭纸质版准考证和报名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入场。身份证丢失或补办中的考生,须携带临时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开具的带照片临时身份证明。注意:电子身份证不能作为入场有效身份证件使用。

五、答题注意事项

1. 考生领取答题卡后,应首先核对条形码信息是否与当场考试科目及本人信息一致。如不一致,须立即举手向监考员说明。

2.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均属于考试违纪行为。

3. 答题卡应保持卷面整洁,非填涂区域不得乱写乱画不得折叠、污染损毁答题卡。因不规范作答导致答题卡无法扫描评阅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六、诚信考试提醒

1.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的基础性环节事关教育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事关民族复兴伟业。必须牢固树立“师德师风第一”信念,坚决抵制任何考试违规作弊行为。

2. 考生须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以下考试纪律和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准考证考生须知与《特别提示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场规则》(附件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附件2)、《教师资格条例》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附件4)相关内容践行诚信考试承诺。

3. 考生违纪作弊行为,将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发生违纪情形的,将取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发生作弊情形的,除取消当次所有科目考试成绩外,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3年内禁止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追加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将报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1: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场规则.pdf

附件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pdf

附件3:教师资格条例.pdf

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pdf

宁夏自治区2026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通告

2026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定于2026年9月12日举行。

一、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7月3日10:00—7月6日17:00

网上审核时间:7月3日10:00—7月7日24:00

网上缴费时间:7月3日10:00—7月8日24:00

二、报考考区

本次考试共设宁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7个考区,其中宁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两个高校考区,仅限本校在籍学生报考。

三、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申请人具有宁夏户籍或有效期内的宁夏居住证;在我区学习、工作、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宁夏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本科学生(含专升本学生)、毕业年度的专科生、在读研究生;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思想品德;

(四)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五)应具备以下学历条件:

1.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中等师范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

2.报考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报考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六)持有宁夏户籍的外省高校在校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如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其条件要求与区内高校在校生一致。

(七)驻宁部队及武警部队官兵可在部队所在地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八)中专(中职)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在读生、非全日制专科和本科学历在读生不得在毕业之前以对应的学历水平,申报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大专及其以上学历均须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学历核验。中专、中职学历(学前教育专业)须经过省(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注意事项

(一)禁止考生委托他人代替报名。如因考生个人填报错误,致使无法考试、成绩无效、后续无法认定证书等后果,责任由考生自负。缴费成功后,考生所有信息无法更改。

(二)某一考区报考人数满额后,将关闭该考区报考通道,考生可选择未关闭的考区进行报考。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教师资格条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参加考试;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被处以1-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在处罚期内不得报名。

附件1-4

1.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类别及有关说明

2.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考流程

3.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代码列表

4.宁夏各考区咨询电话

宁夏教育考试院

2026年6月25日

广东省2026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通告

根据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关于202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教考院函〔2025〕103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实施办法>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师〔2021〕12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点建设的通知》(粤教考函〔2021〕21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粤教继函〔2019〕4号)精神,现将广东省2026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对象及条件

(一)报考对象

1.广东省户籍人员。

2.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区、市)户籍人员。

3.广东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在读研究生、三年级及以上的本科学生、毕业学年的专科学生、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年学生(以当次考试时间计算)。

4.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满足以上条件中至少一条的方可报考。

说明:按照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考生须按实际考试时间确定本人是否符合报名资格。报名期间,尚未满足上述第3点条件,但至考试时已满足上述第3点条件的,则本次可正常报名,个人信息按报名期间的实际情况填写。报名期间为广东省内高校毕业年级学生,考试时已经毕业的,以“非在校生”身份报名,其户籍、居住证等信息按报名期间的实际情况填写,并按要求选择相应考区。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体健康。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见附件1)。

在内地(大陆)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内地(大陆)就读师范专业的港澳台居民执行就读省份相应师范生政策。

(三)免考条件

1.免考条件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函〔2020〕5号)和《教育部关于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教师函〔2022〕1号)规定执行。

2.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的通知》(教资字〔2012〕24号)精神,已在外省参加过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且取得单科以上合格成绩的考生,在满足我省报考条件的前提下,其合格科目在有效期内可免予考试。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报名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

报名时间:2026年7月3日10:00至6日16:00,内地考生须选择户籍、居住证申领地或学籍所在地市所辖的考区,港澳台考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考区;

网上缴费截止时间:2026年7月8日24:00;

准考证下载打印开始时间:2026年9月7日10:00。

(二)报名方式

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ntce.neea.edu.cn),按照栏目指引进行网上报名。诚信考试从报名做起。网上报名前,考生须自行对照上述报名对象及条件要求,确定是否具有报名资格。报名时,须确保报名信息真实、准确、有效。不符合报名条件(含信息填写错误或以虚假资料获取考试资格)而参加考试者,后果自负。请考生务必认真阅读具体报名流程及注意事项见附件23),并遵照执行

(三)考试费用及缴纳方式

根据我省相关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收费标准为65元/人·科次。考试费一旦缴纳后,无论是否实际到考均不予退费,请考生注意。报名信息通过审核后,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报名,不再安排补缴。

三、笔试时间及科目

本次笔试各科目名称、代码和有关说明见附件4。笔试各科目采用纸笔方式进行。

四、有关事项

(一)考试大纲及考试标准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大纲由教育部统一制定,试题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命制。考试不统一指定教材,考生可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ntce.neea.edu.cn)下载《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根据其中知识点自行复习、备考。

(二)考点与入场

我省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点均实行人脸识别、智能安检、金属探测等入场检测方式,考生打印准考证后,应及时查阅考点地址,合理规划路线,确保提前到达考点,并配合做好入场身份核验与相关检测。

(三)成绩公布与查询

本次笔试成绩将于2026年11月6日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 ntce.neea.edu.cn)公布(具体时间以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考生可自行登录查询成绩。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须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体事项可咨询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四)个人信息变更

根据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从2026年上半年开始,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期间考生本人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的,考生须携本人身份证件、公安部门开具的个人信息变更证明(户口本或带有公章的其他纸质证明)、本人签名的书面变更申请(格式不限,须注明个人信息、联系方式及需要变更信息的准考证号码),提交至各考区报考机构办理更正手续。提交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1日、9月1日至30日(仅工作日受理),逾期申请者将延至下个申请周期。已成功申请的考生可于每申请周期结束30天后自行登录“中国教育考试网”查看变更结果,考试机构不另行通知。

(五)违规处理

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如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进行处理。考生有作弊情形的,还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3年内禁止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如涉及违法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节选)

2.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网上报名流程

3.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生网上报名注意事项

4.2026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代码列表

5.广东省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通告查询路径及联系方式

6.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常见问题及解答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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