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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通知-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网

广东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教育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5日
   

广东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


  为大力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教育均衡发展,让每个乡村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位置,改革创新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体制机制,有效补充和稳定乡村教师,不断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提升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水平,建设一支师德高尚、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乡村教师队伍,为广东建设教育强省、推进教育现代化、打造南方教育高地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力争使乡村学校优质教师来源得到多渠道扩充,乡村教师数量基本满足需要,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改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工资福利待遇得到较好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职业认同感显著提高,队伍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良好局面。到2020年,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 
  三、基本原则

  (一)师德为先,以德化人。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引导乡村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乡村教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重视发挥乡村教师以德化人、言传身教的作用,教育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保乡村教育正确导向。 
  (二)规模适当,结构合理。合理规划乡村教师队伍规模,集中人财物资源,制定实施优惠倾斜政策,加大工作支持力度,加强乡村地区优质教师资源配置,有效补充乡村学校紧缺学科教师,不断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 
  (三)提升质量,提高待遇。立足省情,聚焦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关键领域、最紧迫任务,打出组合拳,多措并举,定向施策,精准发力,标本兼治,加强培养补充,提升专业素质,提高地位待遇,不断改善乡村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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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改革机制,激发活力。坚持问题导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拓宽乡村教师来源,鼓励有志青年投身乡村教育事业,畅通高校毕业生、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的通道,建立完善“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健全充满活力的乡村教师使用机制。通过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带动建立相关制度,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统筹规划,分级落实。省整体规划全省乡村教师队伍的发展目标、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各地及各乡村学校相应制定本地、本校的目标、任务和具体举措,省、市、县、校共同推进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省对各地工作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予以鼓励支持。 
  四、范围对象

  乡村教师指我省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街)及乡镇以下的农村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在岗教师。 
  五、主要举措

  (一)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乡村教师头脑。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切实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党建工作,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关心教育乡村教师,适度加大发展党员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教师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落实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行教师师德承诺制度,学校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时,教师要与学校签订师德承诺书。加强乡村教师诚信体系建设。 
  (二)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鼓励各地根据当地乡村教育实际,与师范院校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定向培养“一专多能”的乡村教师。建立完善聘用优秀人才到乡村学校任教的“绿色通道”,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可采取考察的方式直接引进。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政策,将乡村公办、民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中职学校)统一纳入政策实施范围,重点补充乡村学校体育、音乐、美术、英语、科学、信息技术等紧缺学科教师和农村幼儿园教师。优先将参加“三支一扶”支教工作并经考核合格的毕业生补充到乡村教师队伍。各地新补充教师优先满足乡村义务教育学校紧缺学科需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将基础好、能力强的富余学科教师,通过转岗或全科培训,充实到乡村学校紧缺学科教学一线。鼓励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鼓励社会体育指导员、优秀退役运动员和艺术、体育志愿者到乡村学校支教。 
  (三)改善乡村教师待遇和工作生活条件。支持各地不断改善乡村学校办学条件,改善乡村教师信息化办公与教学条件,为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在乡村学校、教学点的全覆盖提供保障。推进实施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各地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纳入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方案,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乡村教师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水平应不低于城镇教师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水平。省、市进一步加大对县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切实保障提高乡村教师待遇。进一步完善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生活补助制度,突出差别化补助政策,分类分档进行补助,重点向边远山区和艰苦地区倾斜,将农村公办高中阶段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统筹纳入此项政策实施范围,建立生活补助增长机制。实施“乡村园丁关爱工程”,对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的乡村教师进行救助。推进建立乡村教师定期体检制度。 
  (四)建立与教育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管理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教职工编制标准,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班师比和生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村小学、教学点倾斜,重点解决教师全覆盖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齐国家规定课程和开足课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教育现代化发展的要求,逐步降低生师比。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聘用代课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五)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研究完善符合乡村教师特点的教师职称(职务)政策措施,修订中小学校岗位设置标准,新增岗位向乡村教师倾斜。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教育教学方法和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发表论文、外语成绩、计算机成绩等不作刚性要求;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聘任专业技术岗位时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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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优化城乡教师资源配置。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为组织城市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提供制度保障。县级教育部门统筹配置教师资源,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并向乡村教师倾斜。推进落实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定期流动的刚性约束机制,各地要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县域内重点推动县城学校向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向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 
  (七)推进乡村教师专业发展。建立完善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体系,加快推进省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建设,充分利用省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的优质资源,为乡村教师校长专业发展提供支持。支持各地有效整合市、县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发展中心)和中小学优质资源,促进乡村教师校长专业发展。各地要切实保障乡村教师专业发展的经费投入,按照规定落实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并逐步提高标准。要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当地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和各学校年度预算,确保乡村教师培训的时间和质量。推进实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难题。加强乡村学校体育、音乐、美术等紧缺学科教师培训,提高乡村教师多学科教学能力。落实乡村教师、校长每5年一周期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将师德教育作为乡村教师培训的首要内容,推动师德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贯穿培训全过程。按照乡村教师的实际需求改进培训方式,采取顶岗置换、网络研修、送教下乡、跟岗实践、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对乡村教师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给予经费支持。 
  (八)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的教师予以表彰。省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各地要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鼓励。在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方面要向乡村学校和教师倾斜。广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开展奖教支教活动,对优秀乡村教师给予支持和奖励。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把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细化任务分工,分解工作责任,推进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将计划落到实处。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指导和推进实施。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相应责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挪用、克扣、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的发生。省在“强师工程”专项资金地方奖补项目中,对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成效明显的市、县予以适当奖励。 
  (三)加强督导检查。省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创强争先和强师工程督导检查范围。各地要将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相关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考核和监督。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公布。对计划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市、县、乡镇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把准支持重点,因地制宜提出符合乡镇教育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将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请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于2016年4月底前,将本市(区)的实施办法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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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2016-2020年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长政办发[2016]3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4号)文件精神,深化我市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城乡教育相对均衡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的乡村教师为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地区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第二条 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突出重要位置,以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为目标,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办好乡村学校,帮助乡村孩子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阻止贫困现象代际传递:   
(一)力争到2017年,使全市乡村学校教师来源保障有力,“县管校聘”管理体制基本建立,教师资源配置改善,教师队伍素质稳步提升,教师待遇明显提升,逐步建立“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
(二)到2020年,使全市乡村学校优质教师得到多渠道补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显著改善,教师队伍整体结构合理,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教师待遇依法得到有力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良好局面,为建设教育强市、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第二章   实施原则
第三条  师德为首原则。加强师德教育,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认同、政治认同、情感认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问题导向原则。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构建适应乡村教育发展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使用机制、交流机制和促进乡村教师成长的培养培训机制。
第五条  按需配置原则。合理规划乡村教师队伍规模,合理配置乡村地区优质教师资源,聚焦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关键领域、最紧迫任务,多措并举、定向施策、精准发力、标本兼治,不断优化结构、提升质量、提高待遇。
第三章   实施措施
第六条  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全面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将师德教育作为乡村教师培训的首要内容,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
(二)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的经常性、实效性、针对性、创新性;
(三)切实加强乡村中小学校党建工作,规范党组织设置,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配备必要的党务干部,适度加大发展乡村教师党员的力度;
(四)把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五)严格查处师德失范行为,落实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罚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第七条  有效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一)依法加强新进教师招聘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核定的教师编制总量和当年教师减员情况,制定教师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分别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人社部门核准,在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实施;规范招聘条件和程序,要优先补充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新招聘的毕业生教师岗位原则上要定向到乡镇,服务年限一般不得低于5年,城区学校不能招聘未达到服务年限的乡村学校教师;加强聘后教师管理,着力破解结构性矛盾,为乡村学校持续输送优秀人才;
(二)大力加强公费定向师范生培养,逐步扩大公费定向师范生培养规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乡村学校教师“退员补员”的实际需要,制订好公费定向师范生中长期需求计划和年度培养计划,由市教育局审核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组织实施;我市公费定向师范生招生,原则上均须使用定向到乡镇的计划,确保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有编有岗;
(三)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我市乡村学校和公办幼儿园任教的,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从2016年起,有条件的区、县(市)可以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湘财教[2016]1号)实施学费补偿;
(四)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对于到乡村学校支教一年以上的,区、县(市)可以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的补助;
(五)通过调整公费定向师范生招生政策和教师招聘办法等方式,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逐步实现男女教师比例相对均衡,满足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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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一)进一步完善乡村教师、校(园)长五年一周期360学时的在职培训;
(二)认真落实市本级负责的高中教师全员培训和初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和紧缺学科教师培训,各区、县(市)负责区域内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的主体责任;
(三)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积极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同时建立支持学校、教师使用相关设备的激励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保障经费;
(四)“国培计划”、“省培计划”培训指标60%以上支持乡村教师与校长培训;
(五)加强乡村学校音、体、美等师资紧缺学科教师和全科教师培训;
(六)按照乡村教师的实际需求,采取网络研修、送教下乡、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七)积极实施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训“十百千万”工程,在名校长、名教师、未来教育家、青年精英教师、骨干教师培养等项目实施中,重点向乡村教师倾斜;组织特级教师到乡村学校设立工作站,通过亲自授课、经验交流、开展传帮带等办法培养一批乡村优秀教师,市级农村中小学名师工作站建设达到20个,有条件的区、县(市)要建设自己的农村中小学乡村学校名师工作站;
(八)建立乡村校长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经费投入,确保乡村教师培训时间和质量;
(九)加大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区、县(市)按照不低于所属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工资总额(含绩效工资)的2%安排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乡村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8%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确保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九条  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对乡村学校编制适当倾斜,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人口稀少的教学点、村小学倾斜,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
(一)教学点可按照班师比和学生人数,灵活配备相应数量教师,20人以下的教学点应配备2-4名教师,21-50人的教学点应配备3-5名教师,50人以上的教学点及农村寄宿制学校的教师配备数量根据编制标准适当增加;
(二)优化农村学校教师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各学科教师,每所完小以上规模学校一般各应有1名以上音、体、美和计算机教师;非完全小学通过巡回授课、网络教学的方式确保紧缺学科专业教师的配备,对于巡回授课教师给予相应补贴;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体制和编外合同制教师经费包干机制,加强乡村学校师资力量保障;县级编制、人社和教育部门,及时拟定每年乡村学校教师补充计划,确保乡村学校发展需要和素质教育全面实施;
(四)深化中小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压缩非教学人员编制;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学辅助等服务,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财政解决;
(五)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有序推动城乡教师合理流动:
(一)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在试点基础上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为教师交流轮岗提供制度保障;每学年教师交流的比例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二)区、县(市)域内要重点推动城区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尽快实现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的制度化、常态化;
(三)结合本地实际,探索通过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方式,提高乡村教育教学水平,缩小城乡教育资源差距,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乡村优秀教师队伍相对稳定;
(四)强化城市教师支援乡村教育工作制度,城市中小学教师评聘中级职务应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评聘高级职务应累计有2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乡村学校教师评定为特级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服务5年后方可流动。
第十一条  大力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
(一)落实乡村中小学教师乡镇工作补贴工作。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的乡镇及以下学校在职在岗教师,在农村中小学校(教学点)工作期间,经年度考核合格的,的按照学校在自然村、村委会所在地、乡镇政府所在地三类情况,分别按每人每月不低于900元、700元、500元的标准发放乡村教师乡镇工作补贴,其校长可在发放标准上提高100-300元;浏阳市、宁乡县所属边远乡镇的学校,其教师每人每月可在发放标准上再提高100元,乡村教师乡镇工作补贴高于省里统一标准的部分暂予保留,待省里统一调整标准时逐步冲抵。所需资金均由区、县(市)财政负担,从2016年1月起,浏阳市、宁乡县所属边远乡镇的学校乡村教师乡镇工作补贴的提高部分由市财政负担;中心城区所属乡村教师的乡镇工作补贴标准,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
(二)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确保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逐步提高乡村教师班主任津贴,将班主任工作计算工作量,学校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向班主任倾斜,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县域内统一缴费及补助标准;
(三)积极实施乡村教师帮扶计划,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走访、慰问乡村教师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包括大龄未婚乡村教师婚姻难等问题,实施精准扶贫,重点加大救助特困教师力度,各区、县(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因遭遇突发事故或突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乡村教师进行救助帮扶,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积极为学校捐助资金,用于教师帮扶,各区、县(市)要切实落实乡村教师定期体检工作,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列入当年预算,支持市教育基金会、教育工会建立市、县两级联动救助特困教师机制;
(四)各区、县(市)政府和乡镇政府要充分保障乡村教师生活配套用房。
第十二条  建立乡村教师成长激励机制:
(一)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完善乡村教师职务(职称)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并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适当调整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中级增加5个百分点,高级增加3个百分点,重点用于解决在乡村学校工作满20年和30年,目前分别还是初级、中级职称、符合评审条件与标准的乡村学校教师,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持有计算机等级证书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结业证书的教师,不再重复参加计算机应用水平培训与考试;
(二)加大乡村教师奖励力度,对长期扎根农村,为农村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由市县两级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在乡村任教10年以上的教师,此项奖励每两年进行一次,在市教育基金会建立专项基金,开展“长沙最美乡村教师”和“爱烛行动”等表彰活动。
(三)在评选表彰各级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确定特级教师评选指标和评选条件等方面向乡村教师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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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实施保障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主体。各区、县(市)政府要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认真谋划支持办法,统筹安排推进步骤,有效推动支持工作;各级教育、财政、编制、人社等部门要加强衔接沟通,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有效合力,统筹推进计划的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明确责任分工:
(一)教育部门要总体谋划和部署乡村教师发展工作,为精准支持提供依据;
(二)编制部门要加强乡村学校编制管理,确保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满足教育教学实际需求;
(三)人社、财政部门要完善并督促落实乡村教师补助和定期体检政策,着力提高乡村教师待遇;
(四)人社、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落实乡村教师职称评聘改革办法,落实岗位结构比例,加大对乡村教师倾斜支持力度;
(五)财政、教育部门要做好困难教师救助帮扶工作。
第十五条  落实经费保障:
(一)市级财政将加大资金统筹力度,重点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二)各区、县(市)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重点保障领域之一,将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形成稳定投入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确保各项乡村教师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三)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四)要着力改革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要加强宣传引导,争取广大教师和社会各界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理解和支持,着力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大力宣传广大乡村教师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第十七条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对各地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政策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纳入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重要内容,及时通报督导结果并适时公布。对在乡村教师支持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要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县、乡级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精准把握支持重点,因地制宜提出符合自身实际的乡村教师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各区、县(市)要于2016年6月28日前,将本地的实施细则(两份)报市教育局,并由市教育局统一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2015年—2020年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年—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18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年—2020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

(2015年—2020年)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精神,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稳定乡村教师队伍,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乡村教师(在编在岗教师和特岗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到2017年,力争全区乡村学校优质教师多渠道扩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明显改善,教育教学能力稳步提升,合理待遇依法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良好局面。到2020年,努力培养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乡村教师队伍。
#p#副标题#e# 二、主要举措

(一)加强乡村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教育。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乡村教师头脑,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加强乡村学校党建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优秀乡村教师优先发展为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乡村教师培养管理的全过程,形成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二)有效拓宽乡村教师培养和补充渠道。进一步统筹区内师范专业招生计划,改革师范教育培养模式,实施师范生全学段学习实践制度,根据乡村学校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完善课程体系,建立起师范院校与研训机构、中小学校联合培养乡村教师的机制。加强乡村教师本土化培养,自2016年起,将地方免费师范生计划由每年200名扩大到300名,由区内高等院校定向培养“一专多能”的教师,协议到乡村学校任教。继续实施国家和地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岗计划,加大音乐、体育、美术等师资紧缺学科的教师招聘数量。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98号)有关规定,做好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对自愿到乡村学校支教的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经支教学校所属教育部门审核、公示,由各市、县(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20000元标准予以补助。

(三)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标准,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13〕164号)的基础上,人均每月提高到山区500元、川区300元,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分级比例承担。实施乡村骨干教师支持计划,各市、县(区)每年按10%的比例评选认定乡村骨干教师,并给予奖励补助,具体评定、考核、奖补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各市、县(区)要切实做好乡村教师定期体检工作。乡村教师夫妻双方均在同一县域内工作的,在自愿的情况下,由县(市、区)负责选调一方到离家就近的学校工作。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实施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各市、县(区)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解决,并按照《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保障本地区特岗教师工资、补贴及社会保障待遇。

(四)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按照《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核定市县(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通知》(宁编发〔2015〕52号)相关规定,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班额、生源等情况,在自治区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对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及时进行调整,重点向人口稀少的教学点、村小学倾斜,保证教学点师资配备和学生安全,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课程。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代课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五)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办法,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实现县域内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乡村教师在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重点考察师德素养、工作业绩和一线实践经历。在乡村学校任教一定年限符合评聘条件且业绩突出的乡村教师,评聘中高级职称(职务)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中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

(六)有序推动城乡教师合理流动。探索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为组织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提供制度保障。各地要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县域内重点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

(七)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建立自治区、市、县(区)、校四级联动培训网络。自治区本级逐年增加师资培训专项预算,到2018年达到1200万元,重点支持乡村教师培训。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教师培养培训主体责任,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予以保障,确保乡村教师培训时间和质量。探索建立自治区乡村教育人才培养基地,从2016年起,“国培计划”集中支持乡村教师和校长培训,到2017年,对教学点教师和乡村学校校长全部轮训一遍,到2020年前,对乡村教师、校长每人进行360学时的培训。加强音乐、体育、美术、英语、科学、综合实践等薄弱学科教师培训。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按照乡村教师的实际需求,采取顶岗置换、网络研修、送教下乡、专家指导、校本研修、乡村教师访名校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区每年培育25名乡村教学名师,每年建设25个“乡村名师”工作室、25个“塞上名师”工作站,重点培养培训乡村教师。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八)建立健全乡村教师荣誉制度。自治区、市、县(区)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15年、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鼓励。每年教师节期间对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和慰问,重点向乡村教师倾斜,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区)自行制定。建立乡村教师疗养制度,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每年组织100名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的优秀教师到区内外疗养。在评选“塞上名师”、特级教师、自治区级骨干教师等荣誉时,适当放宽条件,向乡村教师倾斜。各地在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时,乡村学校、乡村教师所占比例不低于30%。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特别是山区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新增的社会教育捐助向乡村教师倾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责任,扎实有效推进。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主动履职,统筹推进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市、县(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开展督导检查。自治区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实施办法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及时通报督导检查情况并予以公布。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四)突出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广大乡村教师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乡村教师诉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于2016年3月底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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