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区中小学(含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下同)教师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决定在全区全面试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和省、市有关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提高依法治教能力,以促进教师专业化为导向,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程序,着力推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水平提升,努力建设党和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
二、基本目标
完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凸显教育教学能力导向,将教师素质和职业规范纳入考核条件,建立科学的教师职业能力评价标准;建立健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制度,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法,形成省、市、区、学校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遵循教育发展规律与教师成长规律,坚持教师专业化导向,体现教师职业特点,进一步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三、实施范围
我区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幼儿园(含依法举办的上述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研机构所有在岗在编教师必须参加定期注册。
四、实施内容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的资格进行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经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一)注册制度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初次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时,应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经注册后,方可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经注册或达不到注册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
(二)注册条件
1.申请首次注册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区教育局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在区教育局组织的师德考核中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于2013年9月前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教师,其教师资格可以与任教学科不一致;
3聘用为公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或与依法举办的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签订有劳动合同;
4新任教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且参加新进教师培训达到12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60学时);任教两年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12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60学时);任教三年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20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100学时);任教四年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24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120学时);任教五年及以上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32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160学时);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专业教师及实习指导教师除达到上述条件外,任教满两年不到四年的,要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累计必须达到两个月;任教四年及以上的,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累计必须达到四个月。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教师需出具到企业考察、调研和学习的证明。
5任教两年及以上人员每年年度考核须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2.申请定期注册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区教育局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在区教育局组织的师德考核中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3每个注册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任务(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180学时);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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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小学教师暂缓注册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个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基本合格。
4.中小学教师资格暂缓注册人员的改正条件
暂缓注册人员经改正,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1对于上述第3条1规定的情形,应继续修完尚未完成的培训学时,但应在尚未完成的培训学时基础上增加30个学时的集中培训;
2对于上述第3条23规定的情形,应当参加 60学时的集中培训,其中,师德培训不少于16学时;
4.中小学教师资格暂缓注册人员的改正时限
暂缓人员改正时限暂定为五年。暂缓注册人员必须在五年内达到定期注册的标准。
5.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不合格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4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
(三)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的程序
定期注册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2.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区教育局集中审核;
3.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60日内,申请办理一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4.区教育局在受理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建议。注册建议应提前在申请人所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根据注册建议给出注册结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教育局组织复查,并按复查结果给出注册结论。
#p#副标题#e# (四)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材料
申请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或相关材料;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近年年度考核证明(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提供近5年的考核证明,5年以下工作经历的据实提供各年度的考核证明);
6.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7.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材料的保管
区教育局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粘贴注册帖)。
(六)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申诉制度
中小学教师对注册结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注册结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区教育局提出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诉。
(七)处罚措施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2.任教学校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区教育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保障措施
区教育局成立由局长肖水林任组长,分管领导李宏武同志任副组长,政工科、办公室、成职教科、师训科、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落实相应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区教育局政工科负责全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日常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本方案要求,认真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定期注册,并做好政策解释与宣传工作。
六、定期注册时间
1.网报开始时间: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4月29日
2.初审开始时间: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6月27日
3.确认开始时间:2016年3月29日至2016年6月27日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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