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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各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电话-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网

宁夏自治区各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电话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电话

序号

单位名称

办公电话

序号

单位名称

办公电话

1

银川市

0951-5555537

14

红寺堡

0953-5091878

2

兴庆区

0951-6723617

15

同心县

0953-8022366

3

金凤区

0951-5671452

16

盐池县

0953-6024908

4

西夏区

0951-2077833

17

固原市

0954-2088923

5

灵武市

0951-4029893

18

原州区

0954-2031894

6

贺兰县

0951-8066193

19

西吉县

0954-3015583

7

永宁县

0951-8019498

20

隆德县

0954-6013292

8

石嘴山市

0952-3963610

21

彭阳县

0954-7012521

9

大武口区

0952-2022719

22

泾源县

0954-5013629

10

惠农区

0952-3977986

23

中卫市

0955-7028650

11

平罗县

0952-6610024

24

中宁县

0955-5619642

12

吴忠市

0953-2037979

25

海原县

0955-4017813

13

青铜峡市

0953-306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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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2022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宁教师〔2015〕169号)有关规定,结合教育部2022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和宁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就宁夏2022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种类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认定对象

(一)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对象范围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对象为:宁夏户籍、持有宁夏有效居住证的社会人员。驻宁部队(含武警部队)现役军人。宁夏普通高校或具有宁夏户籍在外省就读的2022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须在2022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在我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根据自愿原则,可在居住地或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件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对象范围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对象为我区各高等学校已聘的拟任教人员。

三、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拥护“两个确立”、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师职业道德,坚持“四个相统一”,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矢志做“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

(二)学历条件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或者中等师范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普通话条件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相应等级。申请语文、对外汉语、小学全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申请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等级。申请其他任教学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

(四)考试条件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须持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纳入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2022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可持《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免试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宁教师〔2015〕169号)规定,已取得毕业证的2015年及其以前入学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可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2016年及其以后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生,须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后,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须参加宁夏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非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者(具有副教授、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除外)还须参加宁夏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申请任教学科条件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应与申请人持有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标注的任教学科一致。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应与其师范专业一致。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在填写“任教学科”时,不得选择根目录学科(即学科大类),须选择最下一级目录的具体学科。

(六)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够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且在认定机构指定的体检医院体检合格。

四、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报

1.申报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点击“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申报时请按照网站提示及各认定机构公告(详见附件1)要求,选择现场审核确认点。

2.申报时间:

上半年申报时间:2022年6月7日0:00—6月21日18:00。

下半年申报时间(仅限中小学教师资格申报):2022年9月13日0:00—9月26日18:00。

3.选择认定机构:

(1)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根据户籍所在地、有效居住证申领地、驻宁部队所在地、学校所在地选择认定机构,即所在地(申领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2)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根据户籍所在地、有效居住证申领地、驻宁部队所在地、学校所在地选择认定机构,既可到所在地(申领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也可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具体安排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公告为准。

(3)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认定机构为自治区教育厅。申请人选择本人任教高校作为确认点,宁夏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组织协调做好申请人资料核验和确认工作等。

4.上传照片:须上传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上传格式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190K)。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请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的使用帮助栏目查看。

(二)现场确认

1.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要求

网上申报完成后,申请人根据所选认定机构时间安排,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前往认定机构指定地点现场审核确认:

(1)二代身份证原件(需在有效期内)。

(2)户口本(集体户口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或驻宁部队证明及军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港澳台居民,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学历证书:学历信息通过认定系统比对的,可不提交。比对不通过的,须现场提交毕业证原件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港澳台学历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4)普通话证书:已通过认定系统验证的,可不提交。没有通过验证的,须现场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以供查验。

(5)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2张,须与认定网报照片一致(详见附件3)。

(6)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原件查验。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各认定机构在做出最终认定结论后统一打印。

2.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要求

网上申报完成后,申请人根据宁夏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时间安排,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前往任教学校指定地点现场审核确认:

(1)二代身份证原件(需在有效期内)。

(2)学历证书:学历信息已通过认定系统比对的,可不提交。比对不通过的,须现场提交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港澳台学历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3)普通话证书:已通过认定系统验证的,可不提交。没有通过验证的,须现场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查验。具有副教授、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可不提交。

(4)宁夏高等学校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5)宁夏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合格证书原件。

(6)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专任教师证明材料。专职辅导员需提交专职辅导员证明。

(7)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近一学年承担教学任务的证明材料或课表,时间为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专职辅导员不提交此项。

(8)编制内人员提交工资审批表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登记表复印件。编制外聘用人员提交劳动合同原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连续一年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

(9)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须与网报照片一致。

以上材料,请申请人按照宁夏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有关要求装袋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在自治区教育厅做出最终认定结论后统一打印。

(三)体检安排

认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安排申请人分时分批错峰前往指定医院完成体检。申请人自行在认定机构非指定医院体检的,体检结果不能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的体检依据。

(四)无犯罪记录核查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要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汇总申请人信息后,商请当地公安部门核查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情况。对无法在我区公安部门核查的申请人,认定机构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核查公文,由申请人自行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并提交认定机构。

(五)资格复审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宁夏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完成以上工作后,提交自治区教育厅复审。

(六)领取证书

认定机构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由他人代领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需向认定机构提交《教师资格证书及认定资料代领委托书》(附件4)。

五、认定须知

(一)每个申请人每个自然年只能申请认定1 种教师资格。

(二)持有宁夏有效居住证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须在现场审核时间前,获得有效居住证明。

(三)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现场审核等,如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所选认定机构公告要求,真实、客观、诚信提出认定申请。

(五)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各认定机构公告要求,请申请人及时查阅。

 

附件:1.宁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咨询电话及认定公告发布平台

2.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办法

3.教师资格证书打印名册

4.教师资格证书及认定资料代领委托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2年4月21日

附件下载:

1.附件1.doc
2.附件2.doc
3.附件3.doc
4.附件4.doc

宁夏吴忠市2021上利通区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教师发〔2015〕16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将利通区2021年上半年教师资格现场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一)持有利通区户籍、利通区有效居住证的社会人员,驻地在利通区的驻宁部队(含武警部队)现役军人,就读院校位于利通区的普通高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须在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

特别提示:申请人符合户籍、居住地(须持有利通区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驻地现役军人、现役武警、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其中任何一项条件,都可以选择利通区进行申请认定。

(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在我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认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认定机构

符合利通区申报条件,并在利通区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由利通区教育局负责现场确认和认定。

户籍在利通区,申报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网报中“确认点”选择“吴忠市教育局”,“认定机构”选择“吴忠市教育局”。由吴忠市教育局负责现场确认和认定。

三、认定条件

(一)学历条件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或者中等师范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普通话条件

1.申请语文、对外汉语、小学全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其以上等级。申请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乙等及其以上等级。

2.申请其他任教学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其以上等级。

(三)考试合格条件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须持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可持《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免试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宁教师〔2015〕169号)规定,已取得毕业证的2015年及其以前入学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可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2016年及其以后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生,须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后,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四)申请任教学科条件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应与申请人持有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标注任教学科一致。符合直接认定的申请人应与其师范专业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够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且在利通区教育局指定的体检医院体检合格。

(六)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师职业道德,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和《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已经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报

1.申报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点击“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申报时请按照网站提示及本公告中具体要求选择现场审核确认点。

2.申报时间:2021年6月7日0:00—6月21日18:00。

特别提示:根据往年认定中出现申请人在网报结束最后时间完成报名,导致关网后个人信息无法修改的情况,建议申请人在报名结束前二天完成网上申报,为自己现场确认、错误信息修改留有时间余地。

3.上传照片:须上传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上传格式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190K)。

4.上传《个人承诺书》:申请人在网报界面下载打印《个人承诺书》,本人签名拍照后,按要求上传。

特别提示:

(1).关于应届毕业生在教师资格认定中“同步学籍”的问题。应届毕业生网报前,应先在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查询并确认自己的学籍信息(注意:学籍信息同步仅适用于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此项操作需要在报名过程中完成)。学籍中姓名、证件号码信息与中国教师资格网实名核验的信息一致,则完成在线同步。

(2).关于就读期间学籍变更的问题。如果查询到学信网学籍信息与当前学习实际不一致,务必先联系就读学校有关部门尽快完成学信网学籍变更。变更完成,方可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学籍同步”(强调:点击学籍同步后,系统读取到的学籍信息无法修改或再次同步。只允许通过“补充数据”自行添加学籍信息)。

(3).关于学信网存在多条学籍的问题。如果学信网中存在申请人已不在读,但学籍状态仍为“在籍(注册学籍)”的学籍,请先联系原学校更新其状态,再进行学籍同步。“同步学籍”后,如果同步到的学籍信息为您认定时不需要的学籍,且该学籍仍“在读”,则需要“补充数据”,将您的全日制学籍自行录入,并在现场确认材料中提交学信网全日制学籍的查询报告。

(4).幼儿师范、中等师范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等专科以下学历的学籍信息,系统不能同步,需要通过“补充数据”完成学籍信息添加。

(5).关于修改报名信息的问题。报名成功后,应届毕业生因故不能在就读学校所在地完成认定的,报名数据在“网报待确认”状态下,申请人可自行修改认定机构(允许跨省)等报名信息。修改方法可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首页“常见问题”18的相关说明。确认点已给出“确认未通过”等结论的,请联系确认点修改为“网报待确认”状态后,在新的认定机构网报时间内修改报名信息。

(6).关于不能在毕业前完成认定的问题。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不能在就读学校所在地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毕业后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取得居住证的居住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本次认定报名不影响下次认定。下次认定报名时,原注册账号、个人信息中心内容及实名认证依然有效,只需重新进行认定报名即可。

(二)现场确认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为方便申请人现场确认,避免人员聚集,利通区2021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将采取预约制审核的方式,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先申请加入2021年利通区教师资格认定QQ工作群:群1-547617329 (申请加入时请注明申报资格种类、学科、姓名),群2- 607769645(申请人超过500人,加入群2),现场确认开始前一天进行预约,申请人按照预约的时间到现场进行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6月15日-21日(上午8:30-11:50,下午:2:30-6:30,正常工作日)

2.现场确认地点:利通区教育局人事室(利通区朝阳东街111号)

说明:申请人现场确认务必遵守纪律要求,按顺序排队、戴好口罩,不扎堆、不插队、不推搡、不大声喧哗,听从现场安排。

3.提交材料

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前往现场确认:

⑴二代身份证原件(需在有效期内)。

⑵户口本(集体户口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或驻宁部队证明及本人军官证;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港澳台居民,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⑶学历证书:学历信息已通过认定系统调取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学历信息比对不通过的,须现场提交毕业证原件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查验。港澳台学历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原件。

⑷普通话证书:已通过认定系统验证的,可不提交。没有通过验证的,须现场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查验。

⑸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两张(要求详见附件2)。

⑹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原件查验。

(三)体检安排

申请人在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结束后,按规定流程、体检标准、时间安排在吴忠市新区医院进行体格检查,体检要求如下:

1.体检项目按认定教师资格检验标准进行体检(教师资格认定体检结论只对当次认定有效);

2.现场确认合格后领取《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在体检表中须如实填写既往病史项目,如有隐瞒,由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

3.在《教师资格体检表》上粘贴申报时上传同底照片,填好个人基本信息,每天上午空腹参加体检。

4.体检时间:

2021年6月16日—6月22日上午。

5.体检地点:吴忠市新区医院体检中心(吴忠市利通区裕民西路445号)。

6.体检费用自理。

7.申请人在认定机构规定时间内,根据分时分批错峰安排在指定医院完成体检,体检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的体检依据。申请人自行在认定机构非指定医院体检的、在跨省医院体检的,体检结论不予承认。

体检其它事宜现场确认时通知。

(四)认定和领取证书

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资格证的具体发放时间及要求将在2021年教师资格认定QQ工作群中通知。由他人代领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需向认定机构提交《教师资格证及认定相关资料代领委托书》(见附件3)。

五、认定须知

(一)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要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所选认定机构通知要求,本着真实、客观、诚信原则,在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申报。

(二)每个申请人每个自然年只能申请认定1 本教师资格证书。

(三)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持有利通区有效居住证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须在现场确认时间前,获得有效居住证明。

(五)持有利通区户籍、并在我区高校就读的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可选择户籍所在地、也可选择学校所在地的认定机构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办法

2.教师资格证书打印名册

3.教师资格证书及认定资料代领委托书

吴忠市利通区教育局

2021年6月1日

下载: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办法.pdf

附件2 教师资格证书打印名册.docx

附件3 教师资格证书及认定资料代领委托书.docx

 

宁夏固原市2021年泾源县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宁教师〔2015〕169号)有关规定,结合教育部2021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和宁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就我县2021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种类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二、认定对象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对象范围:持有泾源户籍、泾源有效居住证的社会人员,驻宁部队(含武警部队)现役军人,宁夏普通高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须在2021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

  三、认定条件

  (一)学历条件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或者中等师范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普通话条件

  1.申请语文、对外汉语、小学全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其以上等级。申请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乙等及其以上等级。

  2.申请其他任教学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其以上等级。

  (三)考试条件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须持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可持《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免试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宁教师〔2015〕169号)规定,已取得毕业证的2015年及其以前入学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可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2016年及其以后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生,须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后,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四)申请任教学科条件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应与申请人持有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标注任教学科一致。符合直接认定的申请人应与其师范专业一致。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够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且在认定机构指定的体检医院体检合格。

  (六)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师职业道德,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四、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报

  1.申报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点击“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申报时请按照网站提示及各认定机构公告(详见附件1)要求,选择现场审核确认点。

  2.申报时间:

  上半年申报时间:2021年6月7日0:00—6月21日18:00。

  下半年申报时间:2021年9月1日0:00—9月13日18:00。

  3.选择认定机构:泾源县教育体育局。

  4.上传照片:须上传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上传格式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190K)。

  5.上传《个人承诺书》:申请人在网报界面下载打印《个人承诺书》,本人签名拍照后,按要求上传。

  (二)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

   2021年6月21日8:30—6月24日18:30

  2、现场确认地点:泾源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

  3、现场确认携带资料:

  (1)二代身份证原件(需在有效期内)。

  (2)户口本,或有效居住证,或驻宁部队证明及本人军官证。

  (3)学历证书:学历信息已通过认定系统调取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学历信息比对不通过的,须现场提交毕业证原件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4)普通话证书:已通过认定系统验证的,可不提交。没有通过验证的,须现场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查验。

  (5)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2张,须与网报照片一致(详见附件3)。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各认定机构在做出最终认定结论后统一打印。

  (三)体检安排

  1、体检时间:现场确认合格后由认定机构预约体检时间。

  2、体检地点:泾源县人民医院。

  3、体检费用自理。

  申请人分时分批错峰前往指定医院完成体检,申请人自行在认定机构非指定医院体检的,体检结果不能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的体检依据。

  (四)无犯罪记录核查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要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汇总申请人信息后,商请当地公安部门核查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如出现因条件不符合、无法在当地公安部门核查的申请人,认定机构要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核查公文,方便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资格复审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宁夏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完成以上工作后,提交自治区教育厅复审。

  (六)领取证书

  认定机构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由他人代领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需向认定机构提交《教师资格证书及认定资料代领委托书》(附件4)。

  五、认定须知

  (一)每个申请人每个自然年只能申请认定1 本教师资格证书。

  (二)持有宁夏有效居住证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须在现场审核时间前,获得有效居住证明。

  (三)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现场审核等,如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所选认定机构公告要求,真实、客观、诚信提出认定申请。

  (五)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各认定机构公告要求,请申请人及时查阅。

附件:

1:宁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咨询电话及认定公告发布平台.docx

2: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办法.docx

3:教师资格证书打印名册.docx

4:教师资格证书及认定资料代领委托书.docx

泾源县教育体育局

2021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2021年固原市隆德县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宁教师〔2015〕169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2021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有关规定,结合教育部2021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和宁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就我县2021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种类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二、认定对象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对象范围:持有隆德户籍、隆德有效居住证的社会人员,驻宁部队(含武警部队)现役军人,宁夏普通高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须在2021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

  三、认定条件

  (一)学历条件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或者中等师范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普通话条件

  1.申请语文、对外汉语、小学全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其以上等级。申请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乙等及其以上等级。

  2.申请其他任教学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其以上等级。

  (三)考试合格条件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须持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可持《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免试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宁教师〔2015〕169号)规定,已取得毕业证的2015年及其以前入学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可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2016年及其以后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生,须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后,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四)申请任教学科条件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应与申请人持有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标注任教学科一致。符合直接认定的申请人应与其师范专业一致。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够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且在认定机构指定的体检医院体检合格。

  (六)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师职业道德,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四、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报

  1.申报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点击“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申报时请按照网站提示及各认定机构公告(详见附件1)要求,选择现场审核确认点。

  2.申报时间:

  上半年申报时间:2021年6月7日0:00—6月21日18:00。

  下半年申报时间:2021年9月1日0:00—9月13日18:00。

  3.选择认定机构: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4.上传照片:须上传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上传格式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190K)。

  5.上传《个人承诺书》:申请人在网报界面下载打印《个人承诺书》,本人签名拍照后,按要求上传。

  (二)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

  上半年:2021年6月21日8:30—6月24日18:30

  下半年:2021年9月14日8:30—9月17日18:30

  2.现场确认地点:隆德县教育体育局教师发展中心

  3.现场确认携带资料:

  (1)二代身份证原件(需在有效期内)。

  (2)户口本,或有效居住证,或驻宁部队证明及本人军官证。

  (3)学历证书:学历信息已通过认定系统调取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学历信息比对不通过的,须现场提交毕业证原件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4)普通话证书:已通过认定系统验证的,可不提交。没有通过验证的,须现场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查验。

  (5)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2张,须与网报照片一致(详见附件3)。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各认定机构在做出最终认定结论后统一打印。

  (三)体检安排

  1.体检时间:现场确认合格后由认定机构预约体检时间。

  2.体检地点:隆德县人民医院。

  3.体检费用自理。

  申请人分时分批错峰前往指定医院完成体检,申请人自行在认定机构非指定医院体检的,体检结果不能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的体检依据。

  (四)无犯罪记录核查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要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汇总申请人信息后,商请当地公安部门核查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如出现因条件不符合、无法在当地公安部门核查的申请人,认定机构要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核查公文,方便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资格复审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宁夏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完成以上工作后,提交自治区教育厅复审。

  (六)领取证书

  认定机构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由他人代领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需向认定机构提交《教师资格证书及认定资料代领委托书》(附件4)。

  五、认定须知

  (一)每个申请人每个自然年只能申请认定1 本教师资格证书。

  (二)持有宁夏有效居住证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须在现场审核时间前,获得有效居住证明。

  (三)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现场审核等,如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所选认定机构公告要求,真实、客观、诚信提出认定申请。

  (五)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各认定机构公告要求,请申请人及时查阅。 

附件:1.宁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咨询电话及认定公告发布平台

2.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办法

3.教师资格证书打印名册

4.教师资格证书及认定资料代领委托书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2021年5月27日

宁夏海原县2020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宁教师〔2015〕169号)有关规定,结合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和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就我县2020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种类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二、认定对象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对象范围: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持有宁夏海原户籍、宁夏海原有效居住证的社会人员,驻宁夏海原现役武警,宁夏普通高校在读研究生。

  2.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在我县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认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三、认定条件

  (一)学历条件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中专学历必须是学前教育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不限专业)。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普通话条件

  申请语文任教学科及小学全科的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其以上等级。申请其他任教学科及资格种类的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其以上等级。

  (三)考试条件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须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合格,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宁教师〔2015〕169号)规定,已取得毕业证的2015年及其以前入学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可申请直接认定教师资格。2016年及其以后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生,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且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后,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四)申请任教学科条件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应与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科目一致。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够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且在海原县人民医院或新区宁南医院体检合格。

  (六)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师职业道德,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和《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已经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报

  1.申报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点击“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申报时请按照网站提示及海原县2020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要求选择现场审核确认点。

  2.申报时间: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时间:2020年9月1日0:00—9月11日18:00。

  3.选择认定机构:

  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根据户籍所在地、有效居住证申领地、驻宁部队所在地、学校所在地选择认定机构,即所在地(申领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4.上传照片:须上传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上传格式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

  5.上传《个人承诺书》:申请人在网报界面下载打印《个人承诺书》,本人签名拍照后,按要求上传。

  (二)现场确认

  1.海原县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要求

  网上申报完成后,申请人自2020年9月14日开始至2020年9月24日(周六、日休息)期间进行体检,完成体检后本人带着体检报告并携带以下材料前往海原县政务大厅二楼教体局窗口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1)二代身份证原件(需在有效期内)。

  (2)户口本(集体户口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或驻宁部队证明及本人军官证。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港澳台居民,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学历证书:学历信息已通过认定系统调取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学历信息比对不通过的,须现场提交毕业证原件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查验。港澳台学历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4)普通话证书:已通过认定系统验证的,可不提交。没有通过验证的,须现场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查验。

  (5)近期免冠正面小二寸彩色白底证件照2张,须与网报照片一致。

  (三)体检安排

  申请人自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24日期间(周六、日休息),根据分时分批错峰安排在海原县人民医院或新区宁南医院完成体检。申请人自行在海原县教体局非指定医院体检的,体检结果不能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的体检依据。

  (四)无犯罪记录和思想品德核查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要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汇总申请人信息后,商请当地公安部门公对公核查申请人无犯罪记录。如出现因条件不符合、无法在当地公安部门核查的申请人,认定机构要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核查公文,方便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资格复审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宁夏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完成以上工作后,提交自治区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复审。

  (六)领取证书

  海原县教体局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10月31日开始领取资格证书。

  五、认定须知

  (一)每个申请人每个自然年只能申请认定一本教师资格证书。

  (二)持有宁夏有效居住证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须在现场审核时间前,获得有效居住证明。

  (三)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现场审核等,如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认真阅读本公告并根据公告要求,真实、客观、诚信提出认定申请。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办法

2.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体检表

海原县教育体育局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

  体检标准及办法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 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等,结合我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区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

  二、体检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一)严重心脏病、心肌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合格。

  (二)结核病未治愈者不合格。

  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合格。

  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检查无变化者,合格。

  (三)严重的血液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五)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且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

  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六)各种急慢性肝炎和肝硬化不合格。

  (七)恶性肿瘤不合格。

  (八)慢性肾炎、慢性肾盂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或急性肾炎治愈不足2年,不合格。

  (九)I型糖尿病、П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不合格。

  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患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十)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十一)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十二)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十三)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十四)色盲、色弱,幼儿园教师资格,不合格。

  (十五)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合格。

  (十六)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十七)四肢有一肢缺失或不能运动,借助辅助工具仍不能完成教学者,不合格。

  (十八)语言残疾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并妨碍发音者,不合格。

  (十九)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情况,经修正和借助辅助工具仍严重影响面容者,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不合格。

  (二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淋球菌、梅毒螺旋体和妇科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阳性者,不合格。

  三、体检机构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法指定县级以上体检医院或体检中心负责体检,所指定的体检医院须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体检费用标准通过当地物价部门审核。

  四、体检要求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员体验工作即关乎申请人切身利益,又关乎教师队伍准入门槛,责任重大。各认定机构要加大对体检工作的协调、督查力度,及时与体检医院协商解决体检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各指定体检医院要高度重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体检工作,确保体检结论准确、真实。一旦发现体检环节弄虚作假,参与其中的申请人不得通过教师资格认定,参与其中的医务人员要严肃追责处理。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的,认定机构除取消其体检资格外,还要报医院主管行政部门对其追责处理。

  (二)体检医院要指定一名副院长负责体检工作,并选调政治思想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体检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检查队伍。在每次体检前,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政策规定及本办法。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须由医院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每项检查,指定专人组织、逐个对照检查,坚决防止漏检或作弊。

  (三)参与体检工作的各科医师要对本科所检项目负责,不得漏填或错填。发现阳性体征,必须如实记入体检表,不得随意涂改。确需更正的,应首先在被更改的结果上横腰划线,确保其更改后仍然清晰可见,然后在旁边写上更改后的论断或数据,主检医师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填写。

  (四)主检医师应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对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在体检结论栏内。医院根据体检综合情况,做出“体检合格”或“体检不合格”的结论,由负责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填写在体检医院意见栏内。

  (五)体检中若发现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如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的,申请人应到上一级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复查。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用原体检表。复查医院对体检医院的诊断结论否定时,要在诊断证明书上详注复查结果。申请人在其他医疗机构自行取得的任何体检材料,均不得作为当事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健康状况的依据。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体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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