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省教育考试院对2017年3月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中所认定的违规考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本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 13456780006。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017年3月17日
2017年3月17日
准考证号 | 课 程 | 违规行为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33011711210303 | 202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33011711403707 | 302教育知识与能力(中学)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33011711210538 | 201综合素质(小学)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33011711207351 | 201综合素质(小学)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33011711202102 | 202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33011711106245 | 101综合素质(幼儿园)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33011711402502 | 301综合素质(中学) |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33031711106333 | 101综合素质(幼儿园)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33031711107120 | 102保教知识与能力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33041711101362 | 101综合素质(幼儿园)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33051711200717 | 202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33061711701155 | 301综合素质(中学)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33081711201155 | 201综合素质(小学)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33101711101073 | 102保教知识与能力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33251711202767 | 202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33251711103244 | 101综合素质(幼儿园)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