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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意见-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网

关于进一步扩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意见

教师厅函〔2017〕1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福建等六省进一步扩大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福建、江西、河南、海南、云南、青海省教育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申请在全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请示》(闽教师〔2017〕33号)、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扩大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范围的请示》(赣教文〔2017〕50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三批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请示》(教人〔2017〕345号)、《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在海南省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请示》(琼教师〔2017〕22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请示》(云教人〔2017〕6号)、《青海省教育厅关于2017年拟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范围的请示》(青教师〔2017〕27号)收悉。经研究,我部同意福建、江西、河南、海南、云南、青海省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其中,福建省、江西省在全省范围,河南省在安阳市、鹤壁市、焦作市、济源市、滑县、长恒县范围,海南省在三亚市、昌江县范围,云南省在昆明市呈贡区、大理州永平县、红河州弥勒市、临沧市沧源县范围,青海省在海东市、海北州、海南州及省直各中小学校范围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请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合理计划,有序进行,分地区、分时段开展工作,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避免增加教师负担,确保扩大试点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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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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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和《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方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青教师〔2022〕6号)、《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青教师〔2023〕2号)工作部署,现将青海省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对象
  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在编在岗教师,事业单位相关教育机构在编在岗且具有教师职务(职称)人员;省直有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和相关教育机构、行业企业办学机构等按照属地化管理定期注册。以上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须参加本年度定期注册:
  (1)至2023年年底距上次定期注册合格满5年;
  (2)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3)上一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达到注册合格条件。
  (4)未参加之前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中小学、相关教育机构、行业企业办学机构的在编在岗教师。
  二、注册条件
  (一)满足以下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中小学、相关教育机构、行业企业办学机构在编教师且在岗;
  3.有良好的师德素养;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中小学、相关教育机构、行业企业办学机构在编教师且在岗;
  3.有良好的师德素养;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完成校本培训和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不少于450个学时(每年不少于90个学时)的培训任务;
  6.近5年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7.定期注册前2年内,须参加普通话复查测试,并取得教师资格学科认定要求的普通话等级水平证书。注册当年50周岁及以上的教师可免复审测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校本培训和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任务;
  2.注册有效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经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对口帮扶、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注册有效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4.定期注册前2年内,在普通话复查测试中,未取得教师资格学科认定要求的普通话等级水平证书;
  5.“低段高聘”者,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者在高学段任教者(包括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担任非实习指导教学任务者);
  6.未调整到科证一致的教学岗位或未完成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不少于120学时的转岗培训的“科证不一致”者。
  暂缓注册者需在注册机构办理备案。在下一次定期注册前仍达不到定期注册条件者,还需重新办理暂缓注册备案手续。
  (四)上一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后,可再次申请注册:
  1.暂缓注册期内完成校本培训和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任务;
  2.暂缓注册期内一学期连续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3.暂缓注册期内年度考核合格;
  4.暂缓注册期内参加普通话复查测试,并取得教师资格学科认定要求的普通话等级水平证书;
  5.暂缓注册的“低段高聘”者,须提交与现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出具调整到相应岗位任教的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6.暂缓注册的“科证不一致”者,须提交中小学校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到科证一致教学岗位的证明,或提交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不少于120学时的转岗培训结业证书。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册不合格
  1.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师德素养考核不合格;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4.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者,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三、定期注册程序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一)网上报名
  2023年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间:2023年10月10日 9:00至10月23日17:00。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选择“网上办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网上报名。申请人报名成功后,应及时下载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定期注册报名的详细操作流程,可以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操作手册”栏目下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使用手册》查看。
  (二)学校审核
  注册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向任教学校(单位)提交《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教师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等申请材料,任教学校(单位)对本校(本单位)教师是否具备注册条件进行审核,如实在申请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为申请人出具年度考核证明、师德考核证明、聘用合同等材料。
  (三)现场确认
  中小学、事业单位相关教育机构按人事隶属关系,省直有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和相关教育机构、行业企业办学机构等按照属地化管理,将本校(本单位)教师注册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至主管县级(含县级)以上教师资格注册机构,注册机构对学校所报申请者材料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首次注册、定期注册和暂缓注册者需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中小学校(主管部门)聘用合同或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开具的聘用合同证明;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
  2.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中小学校(主管部门)聘用合同或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开具的聘用合同证明;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近五年内每年年度考核证明;
  (6)校本培训和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7)参加复查测试取得的普通话等级水平证书。
  3.暂缓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者,应当根据暂缓注册欠缺条件提交以下材料:
  (1)完成规定培训任务的校本培训和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2)重新申请注册前一学期连续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
  (3)暂缓注册期内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4)暂缓注册期内参加普通话复查测试,并取得教师资格学科认定要求的普通话等级水平证书;
  (5)暂缓注册的“低段高聘”者,须提交与现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出具调整到相应岗位任教的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6)暂缓注册的“科证不一致”者,须提交中小学校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到科证一致教学岗位的证明,或提交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不少于120学时的转岗培训结业证书。
  (四)注册审核
  1.初审。现场确认工作完成后,注册机构(县级或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登录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进入定期注册管理页面,在对受理的材料进行逐一审核的基础上,于11月23日前作出初审注册结论并提前进行公示。
  2.复核。初审完成后,复核机构(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登录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市、州所辖范围内已给出初审注册结论的申请人进行复核,于12月5日前作出复核注册结论。
  3.终审。复核完成后,终审机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登录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对已给出复核结论的申请人进行终审,于12月22日前作出终审注册结论。
  (五)材料归档
  注册机构将打印好的“定期注册贴”粘贴至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同时加盖骑缝公章。注册工作结束后,注册机构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交还申请人所在学校(单位)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另一份和其他材料由注册机构归档保存。
  四、注册结果运用
  (一)注册合格
  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二)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者,原则上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特殊情况的,经本人申请,可与任教学校签订试聘合同,试聘期一般不超过2年。试聘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试聘期内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试聘期满后仍达不到注册条件的,应予解聘,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三)注册不合格
  注册不合格者,应予解聘,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五、其他事项
  (一)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现在中小学任教者,应选择与现任教学段、学科相同或最为相近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定期注册,未注册的教师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二)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三)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等,因错过报名时间、选错注册机构或现场确认点、报名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工作的,注册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可以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栏目下的“定期注册问题”,并对照处理,或拨打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电话010-56761296和当地注册机构咨询电话,青海省各注册机构联系方式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咨询服务”栏目下的“各省份定期注册工作联系方式”。

青海省教育厅

2023年10月7日

陕西组织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培训
      2021年9月14日,陕西省教育厅举办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培训工作会。采取线上形式邀请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有关项目负责人作政策解析和系统使用培训。
      会议对全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2021年秋季全省启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作了安排部署,明确了全省定期注册工作的时间节点、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项目主管吴尘、成娟老师分别为参训人员作了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政策讲解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模块使用培训。
      会议指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关系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落实专管机构和专管人员;要严格按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统一步骤和程序,认真抓好个人申报、学校核实、县级初审、市级复核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准确把握国家和陕西省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各项政策,正确处理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特殊问题,认真审核申请教师提交的注册材料,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确保及时高效完成注册任务。
      会议强调,为确保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顺利推进,各地、各校一定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确保定期注册工作稳步推进。一是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要把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与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发展相结合,与师德师风考核评价相结合,与教师素质能力提升相结合,按时保质组织实施注册工作;二是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要熟悉教育法律法规,熟练运用教育政策,坚持依法依规办事;三是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减少一切不必要的证明和无效材料,让教师少跑路;四是牢固树立管理意识,通过定期注册规范教师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的权威性,进一步提高教师社会地位。
      会议期间,西安市教育局教师工作处、渭南市大荔县教育局、安康市白河高级中学有关负责人分别作了市、县、校级定时注册试点工作经验交流。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工作的局长、科(处)长及各市、县(区)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员共计460余人在线参加了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培训。
福建莆田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记者昨从市教育局获悉,今年起,我市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注册时间为9月14日至12月18日,申请人需网上报名后到确认点现场确认。

  据悉,2021年起,我市将全面执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常态化管理,对入职教师从教资格定期核查,在岗教师实行5年一周期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根据省教育厅要求,我市须在今年之内完成全市中小学在岗教师首次定期注册工作。

  本次注册对象为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在岗教师;全市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在岗教师以及全市在教师进修院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等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聘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本次定期注册工作不向教师和学校收取任何费用,中国教师资格网将在规定时间段面向定期注册申请人和定期注册机构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为7:00-24:00。

广东省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培训

  为进一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副主任杨瑾及有关技术人员一行3人,于7月6至7日赴广东省,对广东省各市区县教育局260多名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人员开展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政策培训,并对150多名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操作人员进行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模块功能使用的技术培训。

  经过培训,参会人员了解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的目的、意义、政策以及工作流程,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功能的使用有了全面的了解和把握,为广东省在全省范围内稳步推进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提供了政策和技术保障。

教师资格证到手了,还需要注册吗?

  昨天关于教师资格相关有效期的文章中,大家对拿到手的教师资格证的有效期还有点糊涂,是长期有效期?还是3年有效?还是5年有效?听说教师资格证现在要年审了,具体又是怎么一回事?相信很多考证的同学内心都充满了疑惑吧!别急呀,小编会为童鞋们详细解释的哦~~

  2013年,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辣么问题来了,定期注册通过率高吗?

  据教育部的统计,2011年-2013年,6个试点省分别选取1到2个地级市开展了定期注册试点,18.9万教师申请首次注册,通过率为99.2%,不予注册或暂缓注册了一批不合格教师。由此看来,通过率相当高哦!

  现在淡定了吧,感到开心有木有!!!

  辣么,五年一注册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注册对象

  注册对象是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

  各省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将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注册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注册流程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注册条件以师德表现、年度考核和培训情况为主要依据。

  ◆注册目的

  为了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通过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将不允许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当然还有很多有一定有这样的疑惑:如果取证后没有当老师,这有效期怎么算?

  小编在这里统一回复大家:不属于各省规定注册范围的持证人,其教师资格证书按目前的政策仍长期有效,相关人员今后仍可以使用其依法获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应聘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此类人员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后,则需要执行定期注册制度的相关规定。

●END● 

  不管怎样,教师行业日益新兴,教师资格考试的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所以无论是有证的还是将要考证的教师们,都要好好把握和运用这个含金量极高的证书哟。关于定期注册就介绍到这里,祝福大家早日拿到这个褐色的本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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