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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21年下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公告-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网

海南省2021年下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公告

请考生注意按照各考区开考的类别、科目正确选择考区。

  2021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即将开始,现就面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疫情防控要求

  1.考生须严格遵守考试疫情防控管理要求和面试考生须知,诚信考试,不得有瞒报、谎报等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2.考生进入考点时须佩戴口罩(自备),进入警戒线后严禁擅自摘除口罩(监考员进行身份核验时短暂摘下口罩,面试时需摘下口罩),在考试期间身体如有不适可举手报告监考员。

  3.考生进入考点须首先扫描海南省健康码二维码(考点张贴)打开个人健康码供考点工作人员核验。

  4.所有考生都必须经过测温后方可进入考点警戒线内,严禁不经过测温擅自跨越警戒线,一旦违反将按违纪处理。

  5.接受测温、检查时须排队并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间隔不小于1米)。

  6.考生进入候考室前将本人所携带的手机关闭装入自带的书包或手机专用信封写上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放置在考点设置的“禁带物品放置处”(考生不宜将贵重物品带入考点,考点不负责保管考生个人物品)。

  7.考生参加考试须符合以下疫情防控健康监测要求:

  (1)考前7天,考生本人须通过实名制微信或支付宝等APP自行扫描海南省健康码二维码每日健康打卡,否则将影响本人参加考试。

  (2)入场进行体温测量时或考试期间发热(体温超过37.3℃)的,经综合评估不符合条件者不得参加考试、中止考试或不得与其他健康考生同场考试。

  (3)考前14天内有涉疫区(一般指有中、高风险地区和有核酸检测阳性人员的地级市、区,根据全国疫情发展情况确定)旅居史的考生,严格按照我省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实施管控,持48小时内两次(间隔24小时,以采样时间为准)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登机(车、船)。

  (4)健康码不为绿色的,将按照以下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①考前14天内有过发热(体温超过37.3℃)、咳嗽、气促等症状的考生,须提供3天内一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的证明。

  ②考试前被有关部门划定为密接、次密接以及外省市推送的其它重点人员,应按要求完成管控措施方可参加考试。

  ③考前28天内有境外旅居史的考生,严格按照我省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实施管控,须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7天居家健康监测、7天自我健康监测。“14+7+7”健康管理期间,严格按要求做核酸检测。考试时提供居家健康监测期间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自我健康监测第7天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二、报名条件

  申请在海南省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人员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符合海南省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规定的条件,同时符合以下(一)、(二)、(三)、(四)条的有关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在海南省报名

  1.户籍在海南省的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或持有海南省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2.在海南省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在校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学生,或户籍在海南省,在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在校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学生,可以报名参加与本人毕业时取得学历层次相应科类的考试。

  3.在海南省生活、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二)符合海南省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条件

  报考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相应类别所有科目合格成绩,且所有科目合格成绩均在有效期内。

  三、报名要求

  (一)报名前应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内容,确保本人符合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报考条件。

  (二)确保本人报名信息填报真实,没有弄虚作假。

  考生在我省参加面试报名时,必须做到以上两点,否则,即使面试成绩合格而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也不能在我省成功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四、报名办法及时间

  (一)报名办法

  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采用网上报名(高校在校生在报名前应充分了解本校寒假放假时间,可选择在“高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报考本次面试。)、网上审核、网上交费的办法,考生报名不需要现场递交材料。

 (二)报名时间

  12月9日-12日17:00(报名期间各考区考位满额后将提前停止接受报名):网上报名,考生登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ntce.neea.edu.cn)填报本人报名信息,逾期不再接受考生报名。

  12月9日-13日:网上审核。已成功提交报名信息的考生,应于12月13日17:00前再次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本人报名资格审查结果。如未通过审核且原因不明,可向报名考区咨询。

  12月9日-15日:网上交费。已审核通过的考生,须在12月15日24:00之前完成网上交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考试费的考生将按未报名处理,逾期不再受理补报。

  (三)报名流程

海南省2021年下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公告

  五、收费

  根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琼价费管[2015]302号文件规定,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收费标准如下:

海南省2021年下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公告

  收费采取网上交费方式,具体网上支付银行列表见附件1。

  六、报名注意事项

  (一)考生报名参加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必须符合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报名条件,并如实填写报名信息。若弄虚作假获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资格,即使获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一经查实,仍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考生须本人登录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网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并对本人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报考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委托培训机构或学校团体代替报名,如因违反而造成信息有误,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考生在网上报名时,请务必根据考区开考科目选择考区,否则将不能参加考试,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四)考生所报类别各科目笔试成绩均合格且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方具备面试报名资格。网上报名系统有判别考生是否具备报名资格的功能,不具备报考资格的考生将无法进行网上报名操作。

  (五)未参加2021年下半年笔试的考生,在面试报名前需要重新进行注册和填报个人信息,重新注册操作不影响考生的面试报名资格。

  (六)已参加2021年下半年笔试的考生不用重新注册。考生忘记密码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重置密码:

  1.自助重置密码

  考生可通过回答注册时预设的“密码保护问题”自助重置密码。
  2.短信获取密码
  考生可通过报名注册时所填写的手机号码短信获取密码(手机短信为考生重新获取密码的重要途径,在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期间,请考生慎重更换手机号码)。
  3.拔打教育部考试中心客服电话
  考生可在工作时间内通过拨打教育部考试中心客服电话进行密码重置(客服电话010-59321108)。
  (七)准考证由考生自行登录报名系统下载、打印,打印准考证开放日期:2022139

  七、面试时间及考点设置

  面试时间:2022年1月8日-9日,各考生参加面试的具体时间以本人准考证上的时间为准。

  我省2021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共设海南大学(海甸校区)、海南师范大学(龙昆南校区)、海南热带海洋学院(三亚校区)、琼台师范学院(桂林洋校区)、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和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六个考区,报名结束后各考区根据实际报名情况设置考点,考生参加考试的考点名称与地址以准考证上的为准。现将考区信息公布如下:

海南省2021年下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公告

  八、面试科目设置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面试不分科目。

  (二)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科目分为:语文、英语、社会、数学、科学、音乐、体育、美术、心理健康教育、信息技术、特殊教育,共11个学科。

  (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科目分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历史、地理、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历史与社会、科学、心理健康教育、特殊教育,共17个学科。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科目分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特殊教育,共16个学科。

  (五)中职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科目与高级中学相同,中职专业课、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面试科目有农林牧渔类、资源环境类、能源与新能源类等19个大类,由考生根据自己的专业选报相应的科目。

  九、面试形式与程序

  (一)面试形式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备课(或活动设计)、试讲(或演示)、答辩(或陈述)等环节进行。

  (二)面试程序

  面试统一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研制的面试测评软件系统。考生经过候考、抽题、备课、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等环节完成面试。原则上备课时间20分钟,面试时间20分钟。

  面试实施程序如下:

  第一步:候考。考生持面试准考证、身份证,按时到达考点,进入候考室候考。

  第二步:抽题。按考点安排,登录面试测评系统,计算机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幼儿园类别考生从抽取的2道试题中任选1道,其余类别只抽取1道试题,中职专业课、中职实习指导不通过计算机系统抽题),考生确认后,计算机打印试题清单。

  第三步:备课。考生持试题清单进入备课室,领取备课纸,撰写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准备时间20分钟。

  第四步:回答规定问题。考生由工作人员引导进入指定面试室,回答2个规定问题,时间5分钟左右。

  第五步:试讲/演示。考生按照准备的教案(或演示活动方案)进行试讲(或演示)。时间10分钟。

  第六步:答辩。考官围绕考生试讲(或演示)内容进行提问,考生答辩。时间5分钟左右。

  第七步:评分。考官依据评分标准对考生面试表现进行综合评分,通过面试测评软件系统提交评分。

  十、面试项目及分值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满分100分,各项目分值具体如下(中职教师面试分值同中学教师):

海南省2021年下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公告

  十一、违规处理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附件3),出现“组织作弊”、“为他人提供考试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向他人非法出售考试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等触犯法律者,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严肃处理。

  十二、成绩查询

  2021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成绩预计将于2022年3月1日公布,面试成绩只公布考生等级成绩(合格或不合格),考生自行登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ntce.neea.edu.cn)输入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可查询本人2021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成绩。

  十三、获取合格证明

  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成绩者(笔试和面试均合格)可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通知要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不再统一发放纸质证明,合格考生直接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网站查询、打印《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提供给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部门使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

  为确保考生顺利参加面试,请注意省考试局网站(http://ea.hainan.gov.cn/)发布的相关信息。

海南省考试局

2021年12月2日

附件1

海南省2021年下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公告

  附件2

  面试考生须知

  一、考生必须按照准考证上的时间携带《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入场时须主动出示《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核验。

  二、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进入候考室。在截止进入候考室时间15分钟之后的迟到考生,禁止进入候考室,面试成绩按“缺考”处置。

  三、考生要携带必要的文具(如签字笔等)进入候考室,禁止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等)进入“抽题室”、“备课室”、“面试室”,如有违反,将按照作弊处理。

  四、考生自进入候考室起,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静,听从考点工作人员指令与安排,进入指定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五、考生备课时,应将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课桌的指定位置,以便监考员核验。 “备课”时间为20分钟。

  六、考生须在考点工作人员引导下进入“面试室”。面试时,试讲须按照“讲课”形式进行,“说课”形式不予给分。

  七、面试结束后,考生应向考官提交抽取的面试试题清单及备课纸,在得到考官许可后领取“出场证”离开面试考场,不得向面试考官询问面试结果和分数,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八、考生应诚信参加考试,并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考生如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等规定处理;如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将报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3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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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金城江区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4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4〕1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权限

  户籍或有效期内居住证在金城江区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金城江区教育局负责;高级中学、中职学校及中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以及非金城江区户籍的广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应届毕业生申请的各类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河池市教育局负责。

  二、工作安排

  (一)网报时间:上半年4月1日9:00至7月8日16:00;

  下半年10月14日9:00至12月2日16:00。

  (二)网报网址为:http://www.jszg.edu.cn。

  (三)现场材料审批确认时间:上半年5月8日、5月29日、6月19日、7月9日、7月10日共5天,下半年10月29日、11月12日、11月26日、12月3日、12月4日共5天,特殊情况以QQ群(472730721)通知的时间段为准,其他时间不再受理。

  (四)现场材料审批地点:金城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教育局窗口(河池市民族图书馆旁,可乘1、2、5、6路公交车直达)。

  (五)网报规范性及注意事项交流办法:请实名加入“金城江区资格认定通知”QQ群:472730721,或致电0778—2106609咨询。

  三、认定对象范围

  在我区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一)具有河池市金城江区户籍;

  (二)持有河池市金城江区有效期内居住证;

  (三)目前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内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需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有效期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在河池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

  (四)驻守在金城江区内的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四、认定条件

  (一)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获《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在自治区教育厅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可以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教学科目教师资格者,其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甲等。

  (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听障人员的相关要求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听障人员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教教师〔2023〕14号)文件执行。金城江区指定具有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资格的医院有:河池市人民医院、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

  五、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申请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网上注册和填报申请人信息。特别注意:申请人务必在申报系统中认真填写好简历,简历要求从初中开始填写至今(初中、高中、大学、工作等各一行),时间不能间断。

  (二)提交材料现场审批确认。

  六、提交材料现场审批及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将相关材料提交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审批确认,其他时间不再受理。

  (二)现场提交审批确认材料如下: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本人页)或金城江区有效期内居住证原件;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有效期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驻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部队。

  3.学历证书原件(认定系统核验通过的,可不提交原件)。港澳台学历还需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需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认定系统核验通过的,可不提交原件)。

  5.《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双面打印),体检结论明确填有“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6.免冠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片1张(与网上报名电子照片和《体检表》上照片同底),照片要求看到人的两耳轮廓,用于办证(请在相片背面签写申办人现场填报信息表的序号及姓名)。

  (三)现场确认特别说明

  1.申请人在网上申报时,认定系统对学历证书(请提前下载安装学信网APP进行授权)、普通话等级证书信息核验通过的,现场确认时则无需再出示原件。认定系统提示学历证书或者普通话等级证书信息未能核验到,需要申请人“录入证书”,确认录入成功后,现场确认时需要出示自行录入的相关证书原件。

  2.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员除学历证书原件外,还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员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请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3.申请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请从河池市教育局网站(http://jyj.hechi.gov.cn)“网上办事”平台的“教师资格认定”点击页面最右侧的“办理材料及目录”—“空白附件”下载,并双面打印。领取体检结果时,请认真查看贴相片处需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1年),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方有效。

  七、领取教师资格证

  网上报名和现场提交材料审批确认通过后,申请人员便可按照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八、其他事项

  请各中小学、幼儿园及时将通知转达至需办理教师资格证的相关教师,特别是辖区内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教师。未尽事宜,请联系区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设在区教师进修学校二楼师范股)联系人:覃又马、莫一、莫如朋,联系电话:0778—2106609。

河池市金城江区教育局

                           2024年4月1日

广西贵港市平南县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4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4〕1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县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一)具有平南县户籍;

(二)持有平南县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注: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居住证明等均不等同于有效期内居住证,不能替代使用);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4年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其中,2024年普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仅限最后一学期且在认定结束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

(四)在平南县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五)驻我县的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2024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继续放宽到我区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在自治区教育厅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的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在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参加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具体可咨询中国教师资格网。

(四)普通话条件。

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教学科目教师资格者,其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甲等。

(五)身体条件。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疾病,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指定的医院体检,体检结论为合格。我县指定体检医院是平南县人民医院。

三、申请人网上申报时间

2024年4月1日9:00至6月28日16:00。

四、认定流程

(一)账号注册与网上申报。

1.账号注册:申请人访问“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在“网上办事”栏目下找到“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实名账号注册和报名。注册成功后,进入个人信息中心,完善个人身份信息、普通话证书信息、学历学籍信息以及其他必要信息。其中,在读专升本、研究生还需录入已取得的学历信息。

具体的操作步骤,申请人可查阅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栏目下的“操作手册”以获取更详细的指导。

2.网上申报: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报名,在报名前,请认真阅读相关须知和注意事项,如实、准确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应的材料和电子证件照片(格式为JPG,背景为彩色白底),完成所有网上申报环节后,出现“申报提醒”页面并成功生成报名号,即表示报名成功。

3.在选择认定机构和确认点时,申请人应根据实际选择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需持有有效居住证或现役证明)或就读学校所在地(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专升本、研究生)。

(二)教师资格体检

1.体检地点:平南县人民医院体检科。

2.体检时间:4月1日—6月28日。

3.注意事项:

①报名时提交1寸近期免冠相片一张(贴在体检表上)。 ②体检费按有关物价规定由医院收取。 

③体检时要求空腹。

4.对于怀孕的申请人,可免除胸透项目的检查,但需医生在体检结论中注明“因怀孕未进行胸透检查,其他项目均合格”,此类申请人需在认定结束后的一年内,重新提交一份完整的体检报告,以替换认定机构存档的原始体检报告。对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种类为听障的人员,可免除听力检测项目,其他体检项目的要求和标准与普通申请人保持一致。

(三)现场确认的地点及时间。

地点:平南县教育局103室(教育局大门右侧)。

时间:2024年7月1日至7月5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3:00-5:30)。

(四)现场确认须检查审核的材料。

1.申请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原件(平南县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

2.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片1张(照片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和报名系统分配的报名号,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3.不同情况申请人的相应材料:

(1)持有效期内居住证的申请人需提供居住证原件。

(2)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需提供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3)驻平南县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4)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平南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1年),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信息经系统比对核验通过的,可不提交原件。

6.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经系统比对核验通过的,可不提交学历证书原件。核验不成功者除提交学历证书原件外,还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

7.《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经系统比对核验通过的,可不提交相应证明或证书原件。如申请人因改名导致无法通过系统验证的,要提交相应证明或证书的原件和公安部门的姓名变更的证明材料等。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完成报名后,应定期登录系统,通过“查询报名信息”功能了解资格认定的审核进度,同时查阅“资格认定材料确认情况”和留意认定机构发布的留言信息。若需修改信息或提交补充材料,申请人应按要求及时完成,以确保认定流程顺利进行。

(二)符合我县认定范围的申请人请按照本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申报、现场确认等事项,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如提交虚假材料或承诺与事实不符,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每位申请人每年仅可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一旦认定通过,当年在全国范围内将不再受理其申请认定第二种教师资格。

(三)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请登录贵港市教育局网站查询具体的申请认定办法。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原件(2024届毕业生还须核验毕业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若有遗失,责任自负。

(六)取得教师资格人员领取教师资格证书时间及未尽事宜将在平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nxzf.gov.cn/)和“平南教育”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需要邮寄的请与认定机构工作人员联系。

六、联系人及电话

未尽事宜,请与平南县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人员联系,联系人:何老师,电话:0775-7862737。为方便沟通,申请人可加入“平南县教师资格认定” QQ群(群号:606192140、370278345),群里文件有教师资格认定通告、教师资格认定问答等材料供下载参考。

平南县教育局

2024年4月1日

广西梧州市藤县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4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4〕1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认定对象范围

在藤县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至少具备以下一项条件:

(一)具有藤县户籍;

(二)持有藤县有效期内居住证(注: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居住证明等均不等同于有效期内居住证,不能替代使用);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4年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其中,2024年普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仅限最后一学期且在认定结束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

(四)在藤县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五)驻藤县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机构和权限

(一)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藤县教育局负责认定。

(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梧州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认定。

三、认定时间和地点

根据2024年我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安排,结合我县实际,今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一)网报申请时间:4月15日9:00至7月8日16:00。

(二)现场(网上)确认时间:7月3日至7月9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

(三)现场确认地点:藤县教育局人事和教师工作股(三)(师训办)。

四、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根据我区实际,2024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继续放宽到我区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在自治区教育厅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在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参加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普通话条件。

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教学科目教师资格者,其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甲等。

(五)身体条件。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疾病,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藤县人民医院)体检,体检结论为合格。 

五、认定流程

(一)注册与网上申报。

1.注册: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和报名。操作方法可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主页面“咨询服务”栏下的“操作手册”。注册成功后,进入个人信息中心,完善个人身份信息、普通话证书信息、学历学籍信息以及其他必要信息。其中,在读专升本、研究生还需录入已取得的学历信息。并在申请人员申请的认定机构网报时间段内登录报名。证件号为个人账号,一经注册不能修改,请务必仔细填写。

2.网上申报:申请人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报名,报名前,请认真阅读相关须知各注意事项,如实、准确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电子证件照片(格式:JPG/JPEG,背景为彩色白底,不大于190K),在完成网上申报所有环节后,出现“申报提醒”页面并生成报名号,即表示报名成功。(详见附件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报名成功后请扫描二维码加入2024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Q群,群号:343782412。                  

申请人选择认定机构和现场确认地点须根据实际情况从以下三项中选择:一是户籍所在地;二是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填报驻地);三是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其中,应届毕业生只能参加上半年的教师资格认定,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只能按已经获取的学历参加认定)。

3.我县已开通教师资格认定“全程网办”服务,如申请人无法到现场确认,可全程网办,全程网办的申请人,需在网报前做好体检并收集好相关的材料,在报名中同步上传体检表、证件照相片、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由工作人员进行在线审核。如需修改上传材料,点击“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栏目旁的“查询报名信息”按钮,通过报名信息右侧“修改网办材料”链接重新上传相关认定材料。

(二)教师资格体检。

1.申请人须自行双面打印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按规定流程到指定的医院(藤县人民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报告有效期为1年。

2.在外地通过全程网办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可下载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到当地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将体检表以及当地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指定医院的截图同步上传系统即可。

(三) 网上审核或现场确认

藤县2024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同步开通全程网办及现场确认,全程网办依托中国教师资格网完成,现场确认到藤县教育局三楼人事和教师工作股(三)室(师训办)办理,申请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办理:

1.网上确认程序: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的“申报提醒”中,完整上传体检表、证件照相片、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等附件材料,应届毕业生须上传《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注意上传的附件要求格式为PDF,不大于1M。未完整上传附件材料的,需到现场进行确认。

2.现场确认程序: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在认定公告规定时间内到藤县教育局三楼人事和教师工作股(三)室(师训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凡只进行网上报名而未进行网上确认或现场确认者申请无效。现场确认时须检查审核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片1张(相片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和报名系统生成的报名号,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3.不同情况申请人的相应材料:

(1)户籍在藤县的人员须提供户口簿(本人页)原件;

(2)持有藤县有效期内居住证的申请人须提供当地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须提供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

(4)驻藤县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5)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 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藤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体检表要求使用A4纸双面打印),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1年),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显示“已核验”的,可免交原件。

6.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经系统比对核验通过的,可免提交原件。比对核验不成功者,申请人除提交学历证书原件外,还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可提前通过“学信网”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

申请人取得港澳台学历的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取得国外学历的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7.《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由系统核验,无需提交证书原件。

8.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五)颁发证书。

藤县教育局完成网上或现场审核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应届毕业生在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时,还须核验学历证书。如需邮寄服务的,申请人可在报名时勾选邮寄选项并准确填写收件信息。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时间和地点,以认定机构通知为准,请及时关注认定机构在2024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Q群发布的领取通知或电话咨询。

六、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本人的基本情况,网上申请材料必须与提交的材料信息一致。对因填写错漏和申请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申请人简历应从初中起直至现在,不能间断。申请人完成报名后,应定期登录系统,通过“查询报名信息”功能了解资格认定的审核进度,同时查阅“资格认定材料确认情况”和留意认定机构发布的留言信息。若需修改信息或提交补充材料,申请人应按要求及时完成,以确保认定流程顺利进行。

(二)申请人根据申请认定的资格类型和认定范围选择对应的认定机构,并按照各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按时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内地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公安机关核查完成。

港澳台居民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具体的办理程序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由申请人通过认定机构领取。台湾地区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开具,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直接交给申请认定机构。

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四)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如提交虚假材料或承诺与事实不符,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认定机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听障人员在我县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要求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听障人员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教教师〔2023〕14号)文件执行。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认定通过后的当年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请认定第二种教师资格。

未尽事宜,请与藤县教育局人事和教师工作股(三)室(师训办)联系,联系人:吴裕誉、胡在英、甘秋丽、刘熙菊,联系电话:0774-7291316。

附件:

1.藤县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

                         藤县教育局

                           2024年4月2日

广西河池大化瑶族自治县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教教师〔202416号)精神,为做好我县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认定对象范围

在我县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一)具有大化瑶族自治县户籍;

(二)持有大化瑶族自治县辖区内有效期内居住证;

(三)在我县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四)驻大化瑶族自治县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认定机构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的市、县(市、区),由教育行政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协同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时间安排

2024年我县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批次进行。认定网报时间安排如下:

上半年:41900781600

下半年:10149001221600

、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根据自治区实际和要求,2024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继续放宽到自治区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在自治区教育厅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在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参加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具体可咨询中国教师资格网。

(四)普通话条件

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教学科目教师资格者,其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甲等。

(五)身体条件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疾病,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体检结论为合格。

五、认定流程

(一)账号注册与网上申报

1.账号注册:申请人访问“中国教师资格网”,在“网上办事”栏目下找到“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实名账号注册和报名。注册成功后,进入个人信息中心,完善个人身份信息、普通话证书信息、学历学籍信息以及其他必要信息。其中,在读专升本、研究生还需录入已取得的学历信息。

具体的操作步骤,申请人可查阅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栏目下的“操作手册”以获取更详细的指导。

2.网上申报: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报名,在报名前,请认真阅读相关须知和注意事项,如实、准确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应的材料和电子证件照片(格式为JPG,背景为彩色白底),完成所有网上申报环节后,出现“申报提醒”页面并成功生成报名号,即表示报名成功。

申请人选择认定机构和现场确认点时,须根据实际从以下两项勾选,一是户籍所在地(大化县户籍申请人选择此项);二是居住地(持有大化县有效期内居住证或现役证明)。

(二)教师资格体检

认定机构不统一组织体检,我县指定体检医院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对于怀孕的申请人,可免除胸透项目的检查,但需医生在体检结论中注明“因怀孕未进行胸透检查,其他项目均合格”,此类申请人需在认定结束后的一年内,重新提交一份完整的体检报告,以替换认定机构存档的原始体检报告。对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种类为听障的人员,可免除听力检测项目,其他体检项目的要求和标准与普通申请人保持一致。

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检查审核材料时间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批次进行:

上半年认定现场确认时间为:20247178日;

下半年认定现场确认时间为:20241125日至122日。

审批时间为正常工作日(不含星期六、星期日);工作日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现场确认地点:大化瑶族自治县教育局人事股204室(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新化东路64号)

现场确认时需检查审核的材料如下: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片1张(照片应与网报上传相片同版),背面注明姓名和报名系统生成的报名号,用于教师资格证书办理

3.不同情况申请人的相应材料:

1我县户籍申请人,需提供户口簿本人页原件;

2非我县户籍的申请人,需持有我有效期内居住证原件;

3)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需提供学生证原件。

4驻广西部队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部队或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5)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我县指定体检医院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不统一组织体检,申请人自行带身份证和2白底彩色照片(照片应与网报上传相片同版)到体检科进行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医院已有体检表,无需再自带)。体检须空腹,提前一天注意饮食清淡。申请人领取体检结果时,请认真查看贴相片处需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体检结论明确为“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体检结论有效期为1年。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经系统比对核验通过的,可免交原件。

6.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经系统比对核验通过的,可免交原件。核验不成功者除提交学历证书原件外,还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

7.《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由系统核验,无需提交证书原件。

8.自行准备纸质档案袋一个(内装以上须提供的材料),封面填写申请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四)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五)颁发证书

经认定通过后,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按时到县教育局人事股204室凭身份证原件(2024年应届毕业生还须核验毕业证书原件)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不提供邮寄。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若有遗失,责任自负。

六、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完成报名后,应定期登录系统,通过“查询报名信息”功能了解资格认定的审核进度,同时查阅“资格认定材料确认情况”和留意认定机构发布的留言信息。若需修改信息或提交补充材料,申请人应按要求及时完成,以确保认定流程顺利进行。

(二)若申请人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申请。应届毕业生应根据学校毕业时间,合理规划并选择认定机构。

每位申请人每年仅可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一旦认定通过,当年在全国范围内将不再受理其申请认定第二种教师资格。

(三)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并在个人承诺书中作出真实承诺。若提交虚假材料或承诺与事实不符,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认定机构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的5年内将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四)未尽事宜,请与大化瑶族自治县教育局人事股工作人员联系。联系人:梁逢、石云宇,电话:07785812213。为方便沟通,请各申请人加入“大化县2024年教师资格认定交流群”QQ群,群号:894016418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2.现场确认所需材料目录

                      大化瑶族自治县教育局

                           202441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教教师〔2024〕16号)精神,为做好我区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范围

在我区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来宾市兴宾区户籍;

(二)持有来宾市兴宾区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

(三)广西科技师范学院2024年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

(四)在来宾市兴宾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持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持来往通行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在来宾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在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

(五)驻守在来宾市的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机构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三、认定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根据我区实际,2024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分两批次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第一批次网报时间:4月1日8:00至5月19日16:00;现场确认时间:5月20日至5月31日的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二)第二批次网报时间:6月1日8:00至6月30日16:00;现场确认时间:6月17日至7月10日的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三)现场确认地点:来宾市兴宾区石缘路172号兴宾区教育体育局人事股210室。

(四)联系方式:联系人:姚老师,联系电话:0772—4228085,QQ咨询交流群:463264536。

四、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根据我区实际,2024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继续放宽到我区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在自治区教育厅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在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参加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普通话条件。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教学科目教师资格者,其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甲等。听障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应通过国家专门的听障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获得国家统一认定的普通话等级证书,普通话等级要求与普通申请人一致。

(五)身体条件。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疾病,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指定的医院体检,体检结论为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核定的残疾种类为听障的人员,申请认定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免予听力检测项目,其他体检要求和标准与普通申请人一致。

五、认定流程

(一)注册与网上申报。

1.注册: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通过“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和报名。操作方法可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主页面“咨询服务”栏下的“操作手册”。注册成功后,先完善个人信息,并在申请人员申请的认定机构网报时间段内登录报名。证件号为个人账号,一经注册不能修改,请务必仔细填写。

2.网上申报:申请人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报名,报名前请认真阅读须知,如实、准确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电子证件照片(格式:JPG/JPEG,彩色白底,不大于190K),在完成网上申报的所有环节,出现“申报提醒”页面并生成报名号,方为报名成功。

申请人选择认定机构和现场确认地点须根据实际情况从以下三项中选择:一是户籍所在地;二是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填报驻地);三是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专升本学生。其中,在读专升本学生只能按已经获取的学历参加认定)。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认定通过后的当年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请认定第二种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体检。来宾市兴宾区教育体育局确认点的指定体检医院是来宾市人民医院、来宾市中医医院、来宾市兴宾区人民医院。

体检注意事项:1.采血化验需要空腹;2.不穿着带有金属的上衣;3.因妊娠暂时无法做胸部X线透视的请携带妊娠相关证明材料(如化验单、B超单等);4.医院的体检时间:工作日8:00-11:30,14:30-17:00(下午不采血)。

体检表(见附件1)要求:1.双面打印(可直接到指定体检医院领取);2.体检结论明确为“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1年),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三)现场确认。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按照公告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须检查审核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片1张(照片应与本次认定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和报名系统分配的报名号,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3.不同情况申请人的相应材料:

(1)户籍在我区的申请人需提供户口簿(本人页)原件。

(2)持有效期内居住证的申请人需提供当地居住证原件。

(3)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在读专升本学生需提供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4)驻来宾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5)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信息经系统比对核验通过的,可不提交原件。

6.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经系统比对核验通过的,可不提交学历证书原件。比对核验不成功的,申请人除提交学历证书原件外,还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可提前通过“学信网”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

申请人取得港澳台学历的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取得国外学历的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7.《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由系统比对核验,无需提交证书原件。

8.其他材料,如:

(1)2011年及以前入学申请直接认定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盖有学校公章的就读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求取名、课程设置及成绩单、教育教学实习鉴定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因改名导致《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无法通过系统验证,要提交相应证明或证书的原件和公安部门姓名变更的证明材料等。

(四)资格认定。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五)颁发证书。

1.认定机构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后,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若有遗失,责任自负。

3.证书领取时间、地点和要求

(1)时间:2024年7月20日至7月31日之间的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2)地点:来宾市兴宾区石缘路172号兴宾区教育体育局人事股210室。

3.要求:

(1)本人领取: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2024届毕业生还须核验毕业证书)。

(2)委托他人领取: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委托书须本人亲笔签名并在签名处按上红手印)、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届毕业生还须复印毕业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若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应届毕业生应根据学校毕业时间,合理规划,妥善选择认定机构。

(二)内地申请人无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公安机关核查完成。

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由申请人通过认定机构领取。台湾地区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开具,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直接交给申请认定机构。

(三)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如提交虚假材料或承诺与事实不符,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认定机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2.授权委托书

来宾市兴宾区教育体育局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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