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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2015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通知-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网

北京市海淀区2015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为落实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工作部署,海淀区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于2015年4月17日开始展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教师资格权限

1.按照管理权限,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只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2.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在北京教育学院本部(西城区德胜门外黄寺大街什坊街2号)进行确认受理。

二、受理范围

(一)社会人员

1.具有海淀区户口,或具有北京市其它区县户口但工作单位在海淀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人员,可向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提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2.户口不在北京市的,但其工作单位在海淀区,且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海淀区存档机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人员,可向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提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二)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

海淀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毕业生),具有北京市户口,具备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由学校学生部门统一组织,按照海淀区教师资格认定规定时间办理。

(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

本市内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具有海淀户口,具备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应届生证明,(部分院校应届毕业申请人需提供应届毕业生证明和统招统分证明,院校名单及证明格式见附件1、2)由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凭领证通知单和其它相关材料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三、认定工作具体安排(见下表)

北京市海淀区2015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注:1.是否需要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及其他相关事项,受理申请时将一并通知。

2.同一申请人不能在一年内同时或先后申请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含异地)。如发现有此情况,视为认定不通过。

四、申请认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学历条件

1.申报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不含其他中专学历)或以上学历;

2.申报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不含其他中专学历)或以上学历;

3.申报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其他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

注:①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含外省市)的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时,除需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原件外,还需在学信网上自行打印“学历认证报告”。报告中包含姓名、毕业院校、学历、照片等毕业生信息,并印有二维码。

军队院校学历,须有认定学历的专门机构出具的认定证明(认定学历机构:教育部高校学生信息与就业指导中心;地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柏彦大厦;联系人:左老师;电话:82338430);

党校学历不能认定,但中央党校研究生如果是经全国统一考试招生的,可承认其学历。

(二)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要求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取得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考试合格证书。

2.北京汇佳职业学院、北京市城市学院、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的学前教育专业、英语师资专业为师范教育专业,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上述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完成了师范专业的全部课程并进行了教学实习的,按师范生直接认定。其中,北京汇佳职业学院学前教育专业、北京城市学院学前教育专业直接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北京理工大学房山分校英语师资专业毕业生直接认定小学或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3.原中师毕业,后取得专科或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仍需要参加北京市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

4.关于小学教师转岗幼儿园教师问题:凡参加了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组织培训的教师,可免幼儿教育学、幼儿心理学考试。

5.在外省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考取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不能参加北京市认定。

6.学前专业(幼儿)所学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不能与中小学通用。

(北京地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培训及考试工作说明见附件3)

(三)普通话水平等级条件

凡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均需达到二级乙等(含)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申请认定学科为语文的,应达到二级甲等(含)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

(四)体检要求

    1.申请认定人员须到北京市教委指定医院体检科领取《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并进行体检,体检结果的有效期为半年。(指定医院名单见附件4)

    2.体检标准按照《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文件执行(见下表):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

北京市海淀区2015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1.被撤销教师资格不满5年的人员;

2.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

五、申请认定须提交的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需网上填报《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请用A4纸双面打印);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非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免提供此证书,但需提交师范在学期间全部成绩单及实习鉴定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鉴定表(即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最后一页);思想品德情况鉴定按照《教师资格申请表》中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各项填写。

1.对于申请人有北京市户口有工作单位的,如单位有组织人事部门公章,须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如单位无组织人事部门公章,须盖所在单位公章并加盖档案存放部门(人才)公章;

2.对于申请人有北京市户口,但无工作单位的,如申请人档案存在街道办事处,则盖街道办事处公章(若街道办事处不同意盖章,居委会盖章后还需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如申请人档案存在人才服务中心,则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3.申请人无北京市户口,如有北京档案,有工作单位,须盖单位公章并加盖档案存放部门(人才)公章;如只有档案,没工作单位的,只盖档案存放部门(人才)公章;

4.高校应届毕业生思想鉴定由党总支(院、系)盖章并签字;

5.中小学在职(指的是在编在岗)教师再申请认定高一类别教师资格时,其思想鉴定学校盖章即可,但必须由校长或人事干部签字。

(七)《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原件(需有医生签字,及医院公章)、复印件;

(八)与网络报名同底版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背面须注明姓名、出生年月、申报级别)

注:①如果以上所需的证件中有姓名等互不相符的,若为曾用名,需本人带户口本(查户口本的曾用名),若为某证件姓名等写错原因,需有发放该证件机关的证明书(证明为同一人)。

    收审材料时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请一律用A4纸规格。

③如成绩单只提供复印件,则须加盖毕业学校教务部门公章;如复印件摘自本人档案,则须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只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即可。

④毕业院校如原是师范院校,后并入综合大学的,要求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部门签字盖章,并出具该生为师范专业毕业生的证明(具体格式见附件5)。

六、关于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一)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且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有相应教育教学实践等环节成绩合格的申请人员免测。

(二)自考、函授、职工大学等成人高等教育的申请人员,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师范教育专业(含幼教专业)毕业但在学期间缺少相应教学实践环节的申请人员,原已取得低一级教师资格证书,后取学历达到专科或本科,拟再申请认定高一级别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员均须参加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三)高等院校中初等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只能直接申请认定与培养目标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认定初级中学及以上教师资格均应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教学实习不能等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实习,应进行能力测试。

(五)非师范院校有的专业为音乐教育、舞蹈教育等,属于师资培养方向,但不是师范专业,应按非师范专业进行认定。

(六)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程序如下:

1.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考生需按规定的报到时间携带本人测试通知到指定地点抽签确定测试题目(注:测试通知自己保存好,以作为将来领取证书的凭证);

2.每名测试人员抽签后有60分钟的准备时间(备课);

3.参加测试人员在测试当天抽签后备考期间需准备申请学科的指定教材中抽到章节一课时教案或活动方案一式一份,于测试时提交评议组;

    4.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分为三部分,共计30分钟,其中:试讲(要求有板书)或组织活动15分钟,自谈讲课构思5分钟,当场答辩10分钟。

(有关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参考教材说明请关注海淀教育人才网上通知)

七、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具体安排及其他教师资格认定相关事项,请随时留意海淀教育人才网(www.rc.bjedu.cn)和海淀教育网(www.hdavec.org)相关栏目。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

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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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2026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生温馨提醒

2026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将于9月12日举行。为确保考生顺利参加考试,省教育考试院就相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考生可于9月7日-12日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网址:http://ntce.neea.edu.cn/),根据提示下载pdf格式的准考证并打印。请考生及时打印准考证,仔细核对个人信息,认真阅读“考生须知”内容,准确掌握考试时间、考点地址等信息。遵守考试要求,合理统筹安排,预留充足的时间提前抵达考点,及时安检进入考场。按时参加考试。

二、考生请于9月12日(按科类分3场)按时参加考试。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当次科目考试。第一场(9:00-11:00)各学段综合素质科目;第二场(13:00-15:00)各学段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第三场(16:00-18:00)有关学段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

三、考生需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准考证参加考试。准考证上的“姓名”“证件号码”信息与所持上述身份证件上不一致者,不得参加考试。因考试期间全程禁用手机,故电子身份证不作为考试入场有效证件使用,请广大考生周知。

四、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如黑色签字笔、铅笔、尺子、橡皮等)参加考试,不得携带书籍、资料、草稿纸、计算器、包等物品,严禁携带电子设备,如手机、耳机、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等电子设备等考试违规物品。

五、考生须遵守有关考试纪律和规定,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诚信考试。若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和处理。有作弊行为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如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将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祝各位考生考试平安顺利,取得理想成绩!

宁夏2026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温馨提示
2026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将于9月12日举行。为确保考生顺利参加考试,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1.及时打印准考证。考生应于9月7日至12日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官网(https://ntce.neea.edu.cn)打印准考证。请考生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和“特别提示”等内容,准确掌握考点地址等信息,遵守考试要求,预留充足的时间提前抵达考点。
2.备好个人证件。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准考证。准考证上的姓名、证件号码、照片与所持上述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者,不得参加考试。电子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不作为考试入场有效证件使用。
3.遵守考试时间安排。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为全国统一考试,考试时间、地点均不可随意变更,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考试结束前,不得提前交卷。
4.按规定携带考试物品。考生参加考试时,只允许携带必要的文具(如黑色签字笔、铅笔、尺子、橡皮等),不得携带书籍、资料、草稿纸、计算器、箱包等物品,严禁携带具有拍摄、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手机、耳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等),一旦发现考生将手机、智能眼镜等通信设备或电子产品带入考场,不论是否开机,一律视情况按违纪或作弊处理。
5.自觉接受安检。考生进入考点、考场时应主动接受、配合考务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身份验证和随身物品检查。本次考试采用“2+1”安检模式(即所有考生入场前均须接受两次人工安检和一次智能安检门安检),安检过程中出现警报提示的,考生应作出解释说明,交出相应物品并再次进行安检。
6.诚信守纪应考。考生须遵守有关考试纪律和规定,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开考信号发出前和结束信号发出后,不得作答,否则将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试题、答题卡、草稿纸等材料,禁止以任何形式拍照传出或带离考场。对违规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认定和处理,其中认定为作弊行为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相关规定,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考生可于2026年11月6日起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官网查询考试成绩。预祝考生考出理想成绩!
吉林省2026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笔试)考前温馨提示

  2026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将于9月12日(周六)进行,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1.及时打印准考证。9月7日10:00起,请考生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s://ntce.neea.edu.cn)及时打印准考证,仔细核对个人信息,准确掌握考试时间、考点地址等信息,认真阅读“考生须知”“特别提示”等内容,严格遵守考试要求。

  2.准时参加考试。注意出行安全,提前规划好赴考时间和路线,务必于开考前50分钟到达考点,以便预留足够时间配合考点实行身份信息验证和违禁物品检查,切勿因看错时间和地点耽误考试。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3.携带规定物品。考生须携带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不含电子身份证)、《准考证》、考试相关文具(黑色签字笔、铅笔、尺子、橡皮、文具袋等),参加考试。

  4.违禁物品存放。考试当天,不得携带书籍、资料、草稿纸、计算器、包和具有拍摄、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手机、耳机、智能手表、智能眼镜等)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点。考生手机、包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须放在家中或学校宿舍内,如需支付交通费或餐饮费,建议提前准备好所需现金。

  5.诚信守纪考试。考生须遵守有关考试纪律和规定,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诚信考试。开考信号发出前和结束信号发出后切勿答题,否则将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试卷、答题卡等涉考材料,禁止以任何形式拍照传出或带离考场。考试结束后,将启用智能录像回放系统对考场录像进行回放核查,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6.违规处理。考试期间如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考生如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无论是否使用,均按考试作弊处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取消,3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核对个人信息。考生拿到答题卡后,首先检查答题卡上所要粘贴的条形码信息,是否与当场考试科目及本人信息一致。

  8.按规定答题。考生须在答题卡各题目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错答区域或者超出规定区域的作答内容无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除外语科目外,考生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答,使用其他语言文字答题无效。

  预祝各位考生取得理想成绩!

  吉林省教育考试院

  2026年9月7日

辽宁省2026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前提示

  2026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将于9月12日(星期六)举行,为保障考试安全平稳实施,省招考办提醒广大考生:

  一、完成报名及缴费的考生可在9月7日-9月12日登录报名网站(https://ntce.neea.edu.cn)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考生开考前30分钟,持《准考证》(纸质)和有效期内规定的居民身份证件(原件)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如《准考证》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信息与所持规定证件上的不一致,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须准确掌握考试时间、考点地址等信息,提前熟悉考点情况,避免走错考点。考试当天应充分考虑交通、天气等因素,合理规划路线,提前到达考点,预留出足够的入场安检时间。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生交卷离开考场的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待考试全部结束后方可离开考点。

  三、考生须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严禁携带具有拍摄、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手机、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无线耳机等进入考场,如有违反,按照作弊处理。

  四、所有考生均应自觉接受安检,考生通过安检时不得携带手机等考试违规物品,通过安检后方可入场考试。建议考生尽量不携带电子产品,不穿戴有金属装饰品的衣服、鞋帽,不佩戴金属制作的饰品,避免反复安检,影响正常进场考试。

  五、考生应严守考试纪律,信守考试承诺,自觉服从考点、考场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考试违规行为。考生如有违纪、作弊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规定进行处理。有作弊情形的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3年内禁止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如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将报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取得好成绩!

  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9月7日 

河北省2026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前提示(二)
一、考试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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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守考场规则

1.考生开考前30分钟,持《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五年有效期)进入考场,“两证”缺一不可。如《准考证》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信息与所持规定证件上不一致,不得参加考试。禁止在《准考证》上书写任何字迹。

2.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进入考场(如:黑色签字笔、铅笔、尺子、橡皮等),不得携带书籍、资料、草稿纸、计算器、包等物品,严禁携带具有拍摄、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手机、智能眼镜、智能手表、手环、耳机等),如有违反,按照违规舞弊处理。

3.考生入场后,应对号入座,保持安静,遵守考场纪律。

4.考生拿到试卷、答题卡、条形码后,先核对与自己报考的科目是否相符。如不符,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说明情况。

5.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除外语科目外,考生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作答,使用其他语言文字作答无效。

6.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笔试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方可交卷出场。考试期间,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7.考生须在答题卡各题目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错答区域或者超出规定区域的作答内容无效。

8.试卷分发、装订错误或试题字迹印刷不清时可举手向监考员反映。

9.考生填涂答题卡时,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诚信考试承诺及非选择题部分用黑色签字笔书写,选择题部分及选做题信息点用2B铅笔填涂,严禁使用涂改液、胶带纸、修正带。

10.考试结束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题,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时,不准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离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11.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正常工作。考生如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有作弊情形的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3年内禁止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如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将报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祝各位考生考试平安顺利,取得理想成绩!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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