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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网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章名】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章名】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

  【章名】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章名】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章名】 第六章 社会助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章名】 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章名】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章名】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和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

 

六、关于教育机构的财产、财务管理
  教育机构应参照财政部、国家教委颁布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必须设置专门的财务部门,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教育机构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 用,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教育机构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内的教学班,按学习期限收费,举办一年以上的教学班,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期或学年预收费用。学生退学,教育机构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收退费规定核退部分费用。 教育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教育机构的财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财产相分离,在教育机构存续期间,由教育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要分清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举办者投入到教育机构的资产和教育机构办学积累的资产,分别登记建帐。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审批机关对教育机构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教育机构委托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
  教育机构解散或停办,应当自核准解散或责令停办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由审批机关、举办者和教育机构的代表组成的清算组,对教育机构的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七、关于对教育机构的保障与扶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落实《条例》规定的扶持保障措施。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管理、表彰奖励以及学生升学、考试、参加社会活动等方面做到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与对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同等对待。要逐步建立对社会力量办学的表彰、奖励制度,定期对在社会力量办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职务评定、教师培训等工作纳入职责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教师交流服务机构,承担为教育机构聘任教师及教师档案管理、教师交流等服务性工作。按照《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教育机构的专职教师在教育机构工作期间,应当连续计算教龄。

八、关于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教育法》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 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社会力量办学事业是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教育行政部门是社会力量办学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整个社会力量办学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年度统计等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主管社会力量办学工作,落实领导责任。要做好教育行政部门内外部的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社会力量办学出现的政策问题,制订和完善有关规章,保证本地区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确定归口主管的机构。主管机构应全面履行《条例》规定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受理《条例》规定的教育机构应当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核准的有关事宜,并负责对教育机构的年度检查工作。同时要明确有关机构的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形成归口主管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要配备和充实管理人员,加强管理力量。要严格执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时,不得收取费用。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经费应由政府财政划拨经费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事业费予以保障。
  按照《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1998年6月30日之前,在教育机构对照《条例》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力量逐校进行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学校章程、招生广告(简章)、教学质量、学校证书、学校名称、学校财产财务以及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全面检查。检查合格者,发给新的办学许可证,允许继续办学;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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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洛市2024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及《陕西省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相关精神,现将商洛市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报名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为商洛的社会考生。

商洛市境内高校2024年应届毕业生(仅限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

在商洛服役的现役军人和武警。

在商洛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我市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在同一年中只能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特别提示:认定期间,市外应届高校毕业生尚无法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直接比对验证学历,同时学信网也无法申请到《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为确保本次认定成功,请市外高校2024年应届毕业生在高校所在地申报认定。

二、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二)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根据国家和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普通高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但未取得毕业证书前,尚不具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在申请人取得毕业证书后给出认定结论并制发教师资格证书。

(三)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或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规定,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

(四)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幼儿园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五)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体检标准按照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陕教〔2019〕61号)有关规定执行,体检结论为合格。

三、网络报名

(一)申报时间:5月20日8:00—6月21日17:00。网上申报期间如有临时调整,以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通知为准。

(二)报名流程: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网报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完成注册及实名认定后,认定机构选择“商洛市教育局”。申请人要根据个人情况,严格按网站提示选择相应的现场审核确认点。

在“请选择考试形式”一栏中,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应选择“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人应选择“免试认定改革人员”。

“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对申请人的身份、学历、普通话等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等信息进行自动核验,核验通过的在现场确认环节无需提交原件。

(三)温馨提示:申请人在信息系统上传照片和现场确认提交照片,须使用同底板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上传格式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

申请人网报成功后,务必预览系统生成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再次进行信息核对,特别应检查:身份信息是否正确,照片是否清晰;承诺书栏目是否完整、准确、清晰。同时,请考生务必记录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及报名号,作为修改报名信息以及现场确认的重要查询条件。

四、体检

(一)体检对象

符合商洛市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且网报成功的申请人。

(二)体检医院

申请人根据本人申报学段到对应的医院参加体检。

1.申请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者请到商洛市中心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地址:商洛市商州区商鞅大道37号,预约电话:0914-2333519(可在商洛市中心医院微信公众号预约)。

2.申请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者请到商洛市中医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地址: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148号(综合楼4楼),预约电话:0914-2398000。

(三)预约时间

由于体检人员较多,请申请人提前与医院预约体检时间后再按照安排参加体检。

预约时间:2024年6月20日—6月27日,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00。

(四)体检时间

2024年6月21日—6月28日,周一至周五上午7:30—12:00,具体时间以医院预约确定时间为准。申请人于体检当日上午7:30前到达预约医院,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白底照片(与教师资格网报上传照片同底版),按医院要求流程进行体检。

(五)体检标准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陕教〔2019〕61号)的规定执行。

(六)收费标准

申请人按照医院收费标准缴纳体检费用。

(七)相关要求

1.体检当日上午需空腹,禁食、禁水。体检结束后按照体检医院通知,自行领取体检结果。体检结果有问题的,由体检医院统一安排复查。

2.建议申请人在确认网报成功后再预约体检,因不符合我市教师资格认定条件、选错认定机构、网报未成功而自行体检的申请人,责任自负。

五、现场确认

(一)确认范围

符合认定条件、网报成功且体检合格的申请人。

确认时间

为避免人员聚集、拥堵,请申请人按照以下分组时间前来现场确认。

7月1日确认对象:商洛学院申报高级中学、职业中学教师资格的2024届毕业生;商洛职业技术学院申报教师资格的2024届毕业生。

7月2日确认对象:商洛学院申报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2024届毕业生。

7月3日确认对象:申报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

7月4日确认对象:申报小学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

7月5日确认对象:申报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

工作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三)确认地点

商洛市教育考试管理中心(北新街西段矿司巷内)

(四)提交材料

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到现场进行审核确认:

(1)自行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下载网报后系统生成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一张(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板,相片背面写明姓名、申请学科、身份证号,并张贴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右下角)。

(2)二代身份证原件(需在有效期内)。

(3)学历证书原件,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学历信息在网报时经中国教师资格网电子信息比对成功的可不提交(商洛学院、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已发放毕业证的申请人携带毕业证原件,未发放的携带学生证原件)。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中国教师资格网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4)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需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需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驻商高校毕业生,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在商洛服役的现役军人和武警提供单位证明原件。

(5)中国教师资格网无法验证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的,需现场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6)《陕西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原件(商洛市中心医院、商洛市中医医院出具的体检结果)。

(7)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六、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体检及现场确认,因错过网上申报、体检及现场确认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二)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证书发放:认定机构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后,依据现场审核情况和体检结果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证书发放通知请于7月下旬关注商洛市教育局网站。

(四)商洛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方式及信息发布网址:

咨询电话:0914—2317722

商洛市教育局网站:http://jyj.shangluo.gov.cn/

商洛市教育局

2024年5月7日

福建省2024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生温馨提醒

各位考生:

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将于5月11日-12日(部分考区考试时间5月11日-14日)举行。为确保广大考生顺利应考,我们温馨提醒如下:

一、准考证打印权限于5月6日开放,考生须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的报名系统(网址:https://ntce.neea.edu.cn/),根据提示下载pdf格式的准考证并打印(为防止浏览器版本等原因造成的网上直接打印的准考证信息缺失或错行,请尽量不要直接在网页上打印)。

二、考生应准确了解本人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提前做好出行路线规划,避免跑错考点、迟到或错过考试。考试期间,考生如出现身体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并服从考点安排。

三、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五年有效期),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考试违禁物品检查。《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带本人肖像的身份证明。

四、考生要遵守考场规则,诚信应考,不得将手表、手机、智能手环等非考试用品带入考场。

五、考试结束后,考生要按工作人员的指令有序离场。

祝各位考生考试平安、顺利,取得理想成绩!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24年4月30日

山西省2024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生告知书

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将于5月11日至12日举行,为确保考生考试顺利,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准考证打印时间:2024年5月8日-12日;面试时间:2024年5月11日-12日(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面试成绩公布时间:2024年6月14日。

二、提前规划。面试第一天(5月11日)因“五一”假日调休被调整为工作日,请当天参加考试的考生提前规划,合理安排时间。面试为随机编排,请考生务必及时查看准考证,牢记考试时间,确认好考点考场,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特别提示”等内容,严格遵守考试要求。请考生提前关注当天天气情况,考虑考点周边环境及交通状况,预留充足的时间通过考试安检,合理规划,提前出行,确保按时参加考试。

三、备好个人证件。考生须持《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五年有效期)进入考场,“两证”缺一不可。《准考证》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信息与所持规定证件上不一致,不得参加考试。因考试期间禁用手机,无法查看手机内的电子身份证核验身份,故电子身份证不作为考试入场有效证件使用。

四、妥善放置个人物品。考生入场前须接受严格、规范的人工安检和智能安检门检查,手机等通信设备及背包等非考试用品一律不得带入考点(考试封闭区域),请提前妥善放置个人物品,以免因违反规定造成不能参加考试或物品丢失。智能安检门将对金属类电子产品进行检测,请不要携带钥匙(含汽车钥匙)、耳机、充电器、磁卡、打火机和金属制作的手镯、戒指、项链、发卡、尺子、圆规、眼镜盒、水杯等物品,尽量不穿戴有金属装饰品的衣服、鞋帽等,避免反复安检,影响正常入场考试。因身体特殊情况(如安装有心脏起搏器、使用助听器、孕妇等)无法使用安检设备进行检查的,请考生在进入考点时主动向安检人员说明。

五、诚信考试。考生如有违纪、作弊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作弊情形的考生,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3年内禁止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如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将报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预祝各位考生考试平安顺利,取得理想成绩!

各市考试管理部门网址或微信公众号、咨询电话

网址或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

太原

微信公众号“太原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0351-3199908

大同

http://www.dtjcjy.com/

微信公众号“大同教育电视台”

0352-2537430

阳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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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3-2297076

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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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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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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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

(高校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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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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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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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

http://www.lfzkw.cn/

0357-2680833

吕梁

微信公众号“吕梁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0358-8213390

广西崇左天等县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教教师〔2024〕
16号)、《崇左市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等文件精神,为做好天等县2024
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范围

在天等县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一)具有天等县户籍;

(二)持有天等县有效期内居住证;

(三)在天等县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四)驻天等县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机构权限

天等县教育局负责认定本辖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三、认定报名时间

(一)认定网报时间。

2024年4月8日9:00至7月8日16:00。

(二)现场确认时间。

2024年7月8日至7月12日的每个工作日上午8:00 – 12:00,下午15:00 – 17:00。

四、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根据我区实际,2024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继续放宽到我区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在自治区教育厅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在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参加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具体可咨询中国教师资格网。

(四)普通话条件。

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教学科目教师资格者,其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甲等。

(五)身体条件。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疾病,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天等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天等县人民医院体检,体检结论为合格。

五、认定流程

(一)注册与网上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7月8日)。

1.账号注册:申请人访问“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在“网上办事”栏目下找到“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实名账号注册和报名。注册成功后,进入个人信息中心,完善个人身份信息、普通话证书信息、学历学籍信息以及其他必要信息。其中,在读专升本、研究生还需录入已取得的学历信息。

具体的操作步骤,申请人可查阅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栏目下的“操作手册”以获取更详细的指导。

2.网上申报: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报名,在报名前,请认真阅读相关须知和注意事项,如实、准确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应的材料和电子证件照片(格式为JPG,背景为彩色白底),完成所有网上申报环节后,出现“申报提醒”页面并成功生成报名号,即表示报名成功。

3.选择认定机构和确认点:申请人应根据实际选择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需持有有效居住证或现役证明)或就读学校所在地(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专升本、研究生)。

(二)教师资格体检。

1.申请人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iandeng.gov.cn),在首页“通知公告”板块查找《天等县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并下载打印《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持该表于2024年7月9日前到天等县人民医院体检。体检表上所贴照片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

2.对于怀孕的申请人,可免除胸透项目的检查,但需医生在体检结论中注明“因怀孕未进行胸透检查,其他项目均合格”,此类申请人需在认定结束后的一年内,重新提交一份完整的体检报告,以替换认定机构存档的原始体检报告。对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种类为听障的人员,可免除听力检测项目,其他体检项目的要求和标准与普通申请人保持一致。

3.体检时要求

(1)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2)费用由考生自理;

(3)体检要求空腹,体检前合理调整饮食结构,禁止饮酒。

4.凡申请人不在指定医院体检的均不予受理。

(三)现场确认(2024年7月9日至7月12日)。

1.现场确认点安排:

申请人网上申报成功后,按照认定机构发布的认定公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并持相关审核材料到现场确认。不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进行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2.现场确认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址:天等县天等镇教育路001号,天等县教育局二楼人事教师股,联系电话:0771-3532800 (农老师)

3.现场确认需审核的材料如下: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片1张,相片背面写清楚姓名和报名系统分配的8位报名号,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照片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

(3)不同情况申请人的对应材料:

①户籍在天等县已毕业人员需提供户口簿(本人页)原件;

②持有天等县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已毕业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

③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需提供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④驻天等县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⑤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加盖有天等县人民医院公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详见附件1),体检结论明确为“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一年)。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显示“已核验”的,可不提交原件。

(6)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可免交学历证书原件。比对验证不成功的,申请人除学历证书原件外,还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可提前通过“学信网”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

特别提示:自2024年开始,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核验学籍、学历,均需通过下载学信网APP进行授权操作。具体操作办法,可通过网站“咨询服务”栏目下“操作手册”了解。

(7)《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由系统核验,无需提交证书原件。

(8)无犯罪记录证明。内地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情况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核查,无需提交。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香港、澳门申请人需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提供函件的,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联系出具。

(四)资格认定。

天等县教育局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五)颁发证书。

天等县教育局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期内身份证原件到所在认定机构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所在认定机构备案,一份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若有遗失,责任自负。

六、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完成报名后,应定期登录系统,通过“查询报名信息”功能了解资格认定的审核进度,同时查阅“资格认定材料确认情况”和留意认定机构发布的留言信息。若需修改信息或提交补充材料,申请人应按要求及时完成,以确保认定流程顺利进行。

(二)若申请人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申请。应届毕业生应根据学校毕业时间,合理规划并选择认定机构。

每位申请人每年仅可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一旦认定通过,当年在全国范围内将不再受理其申请认定第二种教师资格。

(三)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并在个人承诺书中作出真实承诺。若提交虚假材料或承诺与事实不符,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认定机构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的5年内将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四)如需获取更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的相关信息,请查阅广西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广西各认定机构的联系方式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各省份认定工作联系方式”中查找。

(五)所有申请人网报后请加入QQ“875025681”并备注实名+认定学科。

(六)所有申请人在现场确认前在手机上下载“广西政务APP”,按照业务办理流程指南完成操作。(详见附件2)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2.广西数字政务服务办理流程指南

天等县教育局

                               2024年4月8日

广西钦州市灵山县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教教师〔2024〕1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2024年上半年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在我县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灵山县户籍;

(二)持有灵山县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注: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居住证明等均不等同于有效期内居住证,不能替代使用);

(三)在灵山县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四)驻灵山县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机构和咨询方式 

(一)认定机构: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二)电话咨询:0777-6420692、0777-6428836(灵山县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审批股)。

(三)QQ群咨询:519178574

三、认定报名时间

2024年4月10日9:00至6月21日16:00。(请申请人按规定进行网上申报,若超过网上申报时间系统将关闭,且无法再进行网上申报)。

四、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根据广西实际,2024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继续放宽到广西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在自治区教育厅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在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参加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具体可咨询中国教师资格网。

(四)普通话水平

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教学科目教师资格者,其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甲等。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疾病,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体检结论为合格。

五、认定流程

(一)账号注册与网上申报

1.账号注册: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在“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实名账号注册和报名。注册成功后,进入个人信息中心,完善个人身份信息、普通话证书信息、学历学籍信息以及其他必要信息。其中,在读专升本、研究生还需录入已取得的学历信息。

2.网上申报:申请人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报名,报名前请认真阅读相关须知和注意事项,如实、准确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应的材料和电子证件照片(格式:JPG,背景为彩色白底),在完成网上申报的所有环节,出现“申报提醒”页面并生成报名号,即表示报名成功。

申请人选择认定机构和确认点时须根据实际情况从以下三项中选择:一是户籍所在地;二是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填报驻地);三是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其中,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只能按已经获取的学历参加认定)。

今年的系统功能升级,按照国家数据安全要求,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核验学籍、学历时,均需要申请人下载安装学信网APP进行授权。(具体操作步骤详见附件1)

(二)教师资格体检

灵山县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体检结果实现部门信息共享,申请人无需领取纸质体检报告,只需在报名系统上传体检收费凭证,体检结果由体检定点医院统一移交给认定机构。

1.体检定点医院和体检时间

(1)灵山县人民医院(地址:灵山县灵城街道六峰路17号灵山县人民医院4楼健康管理科,联系电话:0777-6218369),体检时间:2024年4月10日至6月21日上午8:00至12:00。

(2)灵山县中医医院(地址:灵山县灵城街道丰裕路132号灵山县中医医院城东院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1号楼1楼体检科,联系电话:0777-6512705),体检时间:2024年4月10日至6月21日上午8:00至12:00。

2.体检项目内容及收费

教师资格体检按照广西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执行,体检内容为广西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所列项目(详见附件2)。收费标准由医院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对于怀孕的申请人,可免除胸透项目的检查,但需要医生在体检结论中注明“因怀孕未进行胸透检查,其他项目均合格”,此类申请人需在认定结束后的一年内,重新提交一份完整的体检报告,以替换认定机构存档的原始体检报告。对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种类为听障的人员,可免除听力检测项目,其他体检项目的要求和标准与普通人申请人保持一致。

此次认定工作采取全程线上办理,不再单独进行现场认定。请申请人在体检时同步提交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小2寸彩色白底证件照片2张(其中一张贴于体检表,1张交体检医院留存)至定点医院体检科(照片须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的相片同底版,且不能过度美颜),照片背面写明姓名和报名系统分配的报名号,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三)网上审核或现场确认

认定机构开展教师资格简政便民服务,推行教师资格“全程网办”,原则上教师资格申请在网上完成确认工作,具体条件要求如下。

1.《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学历证书》、《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人员考试合格证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等信息,由申请人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上传比对核验(通过的,显示“已核验”字样),这些材料可不用再提供原件核验。

2.申请人若出现上述材料有某一项不能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比对核验的(显示“未核验”字样),请将未核验的材料扫描件上传至“lsspjshsw@163.com”,务必按要求上传相应证明材料,以免影响教师资格认定。

3.下列特殊申请人员需要本人或委托他人按公告指定的时间到认定机构进行现场确认(具体要求见附件4)。

(1)驻灵山县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2)因申请人改姓名,导致其《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不能在系统核验通过的;

(3)认定机构电话通知要来现场核查材料的申请人。

现场确认时间:2024年6月17日至6月21日(9:00-12:00 ,14:00-17:00);现场确认地点:灵山县三海街道江南路12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厅县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审批股。

(四)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领导小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在灵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xls.gov.cn/)发布,请申请人关注灵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五)颁发证书

认定合格证书(含《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由认定机构现场发放或通过到付邮寄方式发放(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资料时,务必要勾选取件方式和准确填写收件人信息)。《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领取后须扫描备存电子版,纸质版原件由申请人自行递交至个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个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六、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完成报名后,应定期登录系统,通过“查询报名信息”功能了解资格认定的审核进度,同时查阅“资格认定材料确认情况”和留意认定机构发布的留言信息。若需修改信息或提交补充材料,申请人应按要求及时完成,以确保认定流程顺利进行。

(二)若申请人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申请。应届毕业生应根据学校毕业时间,合理规划并选择认定机构。

每位申请人每年仅可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一旦认定通过,当年在全国范围内将不再受理其申请认定第二种教师资格。

(三)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并在个人承诺书中作出真实承诺。若提交虚假材料或承诺与事实不符,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认定机构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将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附件: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

2.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3.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须知

4.教师资格确认须知

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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