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顶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网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章名】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章名】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

  【章名】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章名】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章名】 第六章 社会助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章名】 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章名】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章名】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和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

 

六、关于教育机构的财产、财务管理
  教育机构应参照财政部、国家教委颁布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必须设置专门的财务部门,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教育机构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 用,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教育机构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内的教学班,按学习期限收费,举办一年以上的教学班,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期或学年预收费用。学生退学,教育机构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收退费规定核退部分费用。 教育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教育机构的财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财产相分离,在教育机构存续期间,由教育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要分清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举办者投入到教育机构的资产和教育机构办学积累的资产,分别登记建帐。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审批机关对教育机构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教育机构委托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
  教育机构解散或停办,应当自核准解散或责令停办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由审批机关、举办者和教育机构的代表组成的清算组,对教育机构的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七、关于对教育机构的保障与扶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落实《条例》规定的扶持保障措施。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管理、表彰奖励以及学生升学、考试、参加社会活动等方面做到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与对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同等对待。要逐步建立对社会力量办学的表彰、奖励制度,定期对在社会力量办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职务评定、教师培训等工作纳入职责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教师交流服务机构,承担为教育机构聘任教师及教师档案管理、教师交流等服务性工作。按照《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教育机构的专职教师在教育机构工作期间,应当连续计算教龄。

八、关于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教育法》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 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社会力量办学事业是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教育行政部门是社会力量办学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整个社会力量办学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年度统计等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主管社会力量办学工作,落实领导责任。要做好教育行政部门内外部的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社会力量办学出现的政策问题,制订和完善有关规章,保证本地区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确定归口主管的机构。主管机构应全面履行《条例》规定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受理《条例》规定的教育机构应当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核准的有关事宜,并负责对教育机构的年度检查工作。同时要明确有关机构的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形成归口主管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要配备和充实管理人员,加强管理力量。要严格执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时,不得收取费用。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经费应由政府财政划拨经费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事业费予以保障。
  按照《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1998年6月30日之前,在教育机构对照《条例》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力量逐校进行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学校章程、招生广告(简章)、教学质量、学校证书、学校名称、学校财产财务以及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全面检查。检查合格者,发给新的办学许可证,允许继续办学;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

回顶部
教师资格考试网
位置:首页/教师资格考试网
西藏山南市2024年下半年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公告

河南周口商水县城区2024年学校选调教师233名公告

在商水县委、县政府领导的大力支持和亲切关怀下,商水县直第三小学项目建设已基本完工,具备了招生的基本条件。为确保学校正常开学,同时解决部分城区学校个别学科教师不足问题,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从全县公办中小学校在编教师中选拔一批政治素养高、师德高尚、教学成绩优异的教师到上述学校任教,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选调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二)实行报考条件、招聘程序、招聘结果“三公开”。

(三)坚持按计划选调的原则。

二、选调条件

(一)政治素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与职业道德。

(二)基本条件。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传染性疾病和重大疾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含考核合格的2021年特岗教师)。

(三)学历年龄。初中教师为本科及以上;小学教师为专科及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84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四)资格。具有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证书,所报学段、学科与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从事专业一致。

(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名。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或者正在被立案审查调查的人员;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一次及以上不合格的人员。

(六)其他。身份证、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毕业证等证件年龄不一致的,以人事档案年龄为准。

三、岗位设置

 

2024年公开选调县内教师共计233名。具体选调岗位名额分配如下:

             学   科

学   校        

语文

数学

英语

道法

历史

地理

物理

化学

生物

体育

音乐

美术

信息

合计

县直三小

36

36

12

3

         

6

6

6

 

105

县直一中

2

4

4

1

 

1

2

   

1

     

15

希望中学

3

4

1

1

1

1

   

1

2

     

14

实验中学

4

4

1

1

1

1

4

1

1

1

1

1

 

21

阳城学校初中部

 

1

1

2

2

   

1

         

7

阳城学校小学部

6

7

3

           

1

3

1

 

21

县直一小

2

2

1

           

2

1

1

2

11

县直二小

7

7

1

           

6

1

2

4

28

实验小学

3

3

2

           

1

1

1

 

11

总计

63

68

26

8

4

3

6

2

2

20

13

12

6

233

四、选调程序及办法

(一)发布信息

2024年7月24日在商水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shangshui.gov.cn/)发布选调公告。

(二)报名

1.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2.报名时间:2024年7月31日至8月1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3.报名地点:商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原女子职专)。

4.报名时带以下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本人有效身份证、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毕业证(全日制学历和最高学历)及有效期内的《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

5.报名人员在商水县人民政府网自行下载并填写《商水县中小学教师选调报名及资格审核表》,现场采集信息。

6.每人按学段(小学、初中)学科只能选报一个岗位。每个岗位计划选调人数与报名人数的比例不得小于1:2,达不到比例的,需要核减选调岗位,核减后仍达不到比例的,该岗位不再进行选调。

(三)资格审查

1.教体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负责资格审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坚决杜绝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参加选调。

2.本次公开选调教师资格审查工作将贯穿于选调全过程,报名时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是在编教师的,解除聘用合同;是特岗教师的,服务期满不予办理入编手续。

(四)领取准考证

报名审核通过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于2024年8月7日上午8:00—12:00到商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领取准考证,不得代领。

(五)笔试

1.笔试时间:2024年8月8日上午9:00—11:00。

2.笔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3.笔试内容:思想政治、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法规以及教师专业素养等。

4.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进行。

5.参加考试人员进入考场时核对准考证和身份证,使用金属探测仪,实施信号屏蔽,全程视频监控。

(六)笔试成绩查询

笔试成绩于2024年8月9日在商水县人民政府网公示。

(七)面试

1.资格确认: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1:1.2的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选(若最后一名有并列情况者,一并参加面试)。

2.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形式:面试形式为讲课答辩,面试成绩当场打分,现场公布。      

4.面试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八)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 +面试成绩×50%。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考试总成绩最后一名有并列者,按笔试成绩高分者确定选调人员。

(九)注意事项

被确定为选调的人员入职后,单位有同级空余岗位的按照原岗位执行,单位没有同级岗位的降低岗位执行。根据《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豫人社〔2022〕67号)文件精神,乡镇到城市教师职称需要转评。

(十)考察公示

1.根据岗位需求,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拟选调人员,并在商水县人民政府网公示。

2.教体局组织人员对拟选调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一是政治思想、师德师风及爱岗敬业等;二是对相关证件真伪进行审核,杜绝弄虚作假。

3.经考察合格,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确定选调人员,试用期一年,工作一年后经考核合格者,办理调动手续,编随人走,不合格者回原单位任教。

4.选调人员确定后,依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学段学科进行选岗,选岗结束后到新单位报到。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各乡镇(办事处)中心校,要高度重视此次教师选调工作,认真做好宣传,动员符合条件的教师积极报名。

(二)严肃纪律。在选调教师过程中,教育系统人员如有违规行为,按照《商水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对招教工作中教育系统违规人员的处理意见》(商教字〔2010〕37号)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监督。选调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均要遵守有关规定,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其他

本方案由商水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394—5441628

监督电话:0394—5752569

附件:商水县中小学教师选调报名及资格审核表

商水县中小学教师选调报名及资格审核表.doc

商水县教育体育局

2024年7月23日

河南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2024年教体局招聘中小学及幼儿园代课教师159人公告

为满足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需求,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教体局招聘代课教师159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中学代课教师25名。其中:数学5名、英语5名、道德与法治5名、体育4名、美术2名、音乐1名、信息科技3名。

小学代课教师90名。其中:语文37名、数学25名、英语15名、体育10名、音乐1名、信息科技2名。

幼儿园代课教师44名。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

(二)报考资格条件

1.学历要求:报考中学岗位的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小学岗位的应具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报考幼儿园岗位的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2.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1979年12月31日后出生)。

3.教师资格要求:报考中小学岗位的应具备与报考职位层次、专业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有高层次教师资格的,可报考同专业低层次学段),报考幼儿园岗位的应具备学前教育资格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3.近5年内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人员。

4.现役军人。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程序

应聘者关注“伊教发展”微信公众号,根据公告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参加现场报名与资格审查、面试、试讲、体检等环节。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2024年7月30日–8月1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8:00),报名地点:洛阳市伊禾小学(新源路与提驾庄街交叉口),报名时需现场提交:

1. 《2024年伊滨区招聘代课教师报名登记表》(见附件)。

2.  近期免冠1寸照片两张。

3.  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  有效期内的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

6.  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现场报名与资格审查通过的人员,现场领取面试资格确认单,具体面试时间、地点以确认单内容为准。考生参加面试时必须同时携带面试资格确认单和有效身份证。

(二)面试

面试采用考生自我介绍和评委考察方式,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语言表达、逻辑思维等方面能力。面试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面试合格者进入试讲程序。

进入试讲人员名单及相关事宜在“伊教发展”公众号进行公布。

(三)试讲

1.确定试讲人员。根据考生面试成绩分学科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学科招聘计划1:3的比例确定参加试讲人员。当学科人员比例不足1:3时,设试讲最低分数线。比例内末位成绩并列者均进入试讲。因考生自动放弃或未通过试讲资格确认形成的空缺,按该岗位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2.现场领取试讲资格确认单

通过面试的考生本人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面试资格确认,领取试讲资格确认单。

3.参加试讲

参加试讲考生必须携带试讲资格确认单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试讲内容从现行教材(考生自备空白教材,教材与申报专业、层次相一致)中现场随机抽取确定。考生备课15分钟,试讲10分钟。

试讲成绩满分为100分,报考同一职位并在一个试讲组的考生,其试讲成绩等于试讲现场成绩;报考同一职位在两个及以上试讲组的考生,试讲成绩采取“二次平均法”,由现场成绩加权平均得出。除加权系数4舍5入保留三位小数外,其余计算过程的计算结果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若某职位实际参加试讲的考生人数小于或等于招聘计划,则该职位考生试讲现场成绩不得低于80分,低于80分者不予聘用。

考生的试讲成绩将在“伊教发展”公众号予以公示,根据招聘计划公布进入体检人员,请考生关注查看。

(四)体检

进入体检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7年修订)》执行,费用自理。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工作由伊滨区教体局组织实施。体检结果将通过“伊教发展”公众号进行通知,请届时登录查看。

(五)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伊教发展”公众号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拟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聘期两年。

四、其他

(一)对应聘人员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应聘人员提交的信息和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符合应聘条件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应聘资格。

(二)应聘人员在应聘期间要保持所留联系电话24小时通讯畅通,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受到影响的,责任自负。

(三)此次招聘各种信息均通过“伊教发展”公众号进行发布,请应聘教师及时关注。

咨询电话:0379-63375686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附件:2024年伊滨区招聘代课教师教师报名登记表

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教育体育局

 2024年7月25日

河南郑州高新区2024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派遣制教师255名公告

为适应郑州高新区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经郑州高新区管委会研究,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派遣制教师255名,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按照公开、公正、平等、择优录用的原则,面向社会进行招聘。

二、招聘学科及名额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小学教师255名:语文学科145名、数学学科70名、英语学科15名、科学学科15名、体育学科10名。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奉献精神,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2)受党纪、政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4)现役军人、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2024年应届毕业生除外)、按照有关规定未满工作服务年限的人员;

(5)近5年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人员;

(6)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7)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8)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予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资格条件

1.1983年8月1日以后出生。

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具有中小学一级及以上职称的,可放宽至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学历。

3.具备普通话水平二级乙等及以上资格(语文学科须普通话二级甲等及以上资格)。

4.具有与报考岗位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其中小学科学岗位接受持有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学科教师资格证的考生报考;持有中学教师资格证人员可报考小学相应学科岗位。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提交有效期内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四、招聘程序

(一)信息发布

招聘公告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s://www.zzgx.gov.cn)和人事人才测评考试网(http://www.etaa.com.cn)网站发布。招聘后续过程中的相关补充公告、通知及公示等仅在人事人才测评考试网(http://www.etaa.com.cn)网站发布。

(二)网上报名

1.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2024年7月28日9:00至7月30日17:00。考生登录人事人才测评考试网(http://www.etaa.com.cn)进行网上报名,按要求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后上传报考岗位所需资料。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要符合系统规定:清晰、无变形,一寸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红底、蓝底、白底均可,JPG、PNG格式。图片大小宽为295像素,高为413像素,像素大小50kb以下,以便制作准考证时使用。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人员必须按照本人毕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上显示的信息如实填写,如信息不一致或故意填报虚假信息,后果由报考人员个人承担。

技术咨询电话:4001791796

技术咨询时间:8:00—12:00  14:30—18:30

2.资格初审:资格初审时间为2024年7月28日9:00至7月31日17:00。招聘单位根据招聘条件对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资格初审和照片质量检查,并在报考人员报名后的1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考生可在填报信息1日后登录原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

3.网上缴费及打印信息表:网上缴费时间为2024年7月28日9:00至7月31日20:00。报考人员在资格初审合格后登录原报名网站缴纳考务费30元(支付宝或微信),未按期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打印信息表为2024年7月28日9:00至7月31日22:00。

4.打印准考证:网上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请在2024年8月3日9:00-8月4日9:00登录人事人才测评考试网(http://www.etaa.com.cn)打印准考证(A4纸格式)。如因报考人员未及时打印准考证或因保管不慎丢失考生准考证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员个人承担。

5.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并全面理解郑州高新区2024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派遣制教师公告及报名系统提供的关于本项考试的文件内容,确信本人符合本项考试报名条件。如果本人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但进行了报名,本人的报考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已经缴纳的考试费用不予退回,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6.笔试人员报名人数与拟招聘岗位数比例达不到5:1的,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降低招考比例至3:1,如降低比例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该岗位的招聘名额核减直至取消。

(三)笔试

1.时间、地点:笔试时间拟定于2024年8月4日,具体笔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考生持准考证和本人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2.笔试采取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笔试内容为学科专业能力和公共基础知识等。

3.笔试后务必妥善留存准考证,以备现场面试资格审核和面试时使用,因笔试准考证丢失造成的后果,由考生个人承担。

4.笔试成绩查询:考生及时关注人事人才测评考试网(http://www.etaa.com.cn)《郑州高新区2024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派遣制教师笔试成绩查询通知》。

(四)现场面试资格确认

1.面试资格:根据笔试成绩,分学科按与拟招聘岗位人数3∶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现场面试资格人员。如低于此比例,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如降低后仍达不到2:1比例的,招聘名额递减直至取消该学科的招聘计划。

2.面试资格确认的时间、地点及人员名单等信息在人事人才测评考试网(http://www.etaa.com.cn)公布。未按要求参加的、逾期不到的,视为自动放弃。

3.进入现场面试资格确认的人员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面试资格审核。面试资格审核时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学历毕业证、相应学位证、普通话证、教师资格证,以上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按照以上顺序装订。以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学历报考的,还需提供中小学一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4.现场面试资格确认合格的考生,进入面试。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审核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确认结束后,出现应试人员空缺时,根据缺额从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递补。

(五)面试

1.面试时间和地点:面试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面试。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

2.面试:采取试讲和答辩的形式进行,试讲和答辩共计15分钟(试讲10分钟,答辩5分钟),满分为100分。体育学科面试含专业技能测试。

(六)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满分100分,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所有成绩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到小数点以后两位数,面试结束时现场宣布成绩。

根据考试总成绩,分学科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与拟招聘岗位人数1.5: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末位成绩并列时,面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环节;若面试成绩也相同,报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决定。

(七)体检

体检参照《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7年修订)》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时间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不予聘用。

(八)考察和聘用

1.依据体检结果和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各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考察期间,因考察不通过造成岗位空缺的,按照同一岗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2.根据考察结果,拟聘人员名单在人事人才测评考试网(http://www.etaa.com.cn)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3.新聘用人员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最低服务期限为三年(含试用期)。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待遇

聘用人员工资3500元/月,缴纳五险。试用期内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

(一)本次招聘后续过程中相关事项的通知、公告、公示等在人事人才测评考试网(http://www.etaa.com.cn)发布,因报名人员不及时关注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信息或未按照招聘各个环节公告、通知等执行的,一律按自动放弃处理;所留联系电话应保持畅通,因个人原因联系不上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及聘用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不符合招聘资格条件、弄虚作假或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的,按规定取消报考资格或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查实,有违纪违规和违法行为的,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和责任追究。

(三)拟聘用人员要服从组织分配,不服从分配的、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取消聘用资格。

(四)本次招聘不组织、不委托举办任何和考试有关的培训和辅导,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不印制任何和考试有关的辅导资料。

(五)咨询电话:0371—61516913;监督电话:0371—61516915(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山西临汾市侯马市2024招聘教师领导组公告(第7号)

根据侯马市2024年公开招聘教师工作安排。现将体检和考察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体检和考察人选的确定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具体详见附件)

(一)体检

集合时间及地点:进入体检人员务必于2024年7月28日上午6:00前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笔试准考证》《面试证》及一寸照片1张(面试证同版),到侯马市教育体育局一楼大厅签到确认体检资格,统一前往指定的体检医院。

体检标准:参照《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和《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执行。

体检费用

体检费用自理,由体检考生直接向体检医院支付。

体检须知

(1)请体检考生提前查询交通路线,合理安排路途时间,按规定时间、地点报到确认体检资格。体检当天须全程佩戴口罩、着轻便服装,勿穿有金属扣子的内衣裤及佩戴金属饰品,女性不宜穿连衣裙、连身裤和连裤袜,勿戴隐形眼镜。

(2)体检期间实行封闭管理,严禁考生陪同人员进入体检集合地点及医院体检区域。体检考生必须严格遵守体检纪律规定,听从工作人员安排,统一上交手机,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联系,不得向医务人员透露个人姓名等信息,体检结束前不得离开。全程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不得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者取消聘用资格。

(3)体检前保持正常饮食,不吃过于油腻的高蛋白食品,谨慎服用对肝、肾功能有损害的药物,以免影响检查结果。体检前一日避免剧烈运动,前一日晚餐宜清淡饮食,勿饮酒,夜间12点后勿进食水,保证充足睡眠。体检当天待采血、B超等空腹项目检查做完后,方可进食、进水。

(4)女性考生月经期间请勿做尿液及妇科检查,统一进行登记,待经期结束后再补检。怀孕或者可能已受孕考生,事先告知医护及工作人员。

(5)体检结论不合格需要复检的,安排在具有体检资质的同一级别或上一级别的另一家医院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招聘单位提交复检申请,招聘单位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招聘单位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对因怀孕不能全部完成体检项目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同放弃资格。

有残疾人应聘的,岗位体检条件由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岗位需要和残疾人身体状况确定。

(二)考察

内容:要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全面了解考察人选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不按规定参加考察者,视同放弃资格。

应届毕业生主要考察应聘者在校期间的学习情况、平时思想政治表现等,原则上以学校毕业鉴定等证明材料为准。已就业的毕业生,可由单位出具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材料。未就业的应聘者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其遵纪守法、思想政治表现等证明材料。对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电话回访、函件征询或派人到应聘者所在毕业院校、社区、村委会进行实地调查。同时要对报考者提供报考信息的真实性和档案进行复审、审核,对考生的应聘资格进行再次确认。

时间:

考察工作将于近期开展,届时考察组将电话通知考生,请考生务必保持通讯畅通。

体检、考察不合格的不得聘用。因个人放弃体检、考察的,从报考同一岗位且考试综合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仅递补一次)。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形成的空缺岗位,不再递补。

附:侯马市2024年公开招聘教师进入体检和考察人员名单

侯马市2024年公开招聘教师领导组办公室 

2024年7月25日

回顶部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