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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网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体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的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凡户籍或人事档案在甘肃省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在编在岗教师,国家“特岗教师”、“三支一扶”招考教师以及甘肃省政府“民生实事”招考教师均应进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期间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暂不作为注册对象。
第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五条  省教育厅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各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在编在岗教师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在本细则(试行)实施前已经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均应申请首次注册。申请首次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被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首次任教人员申请注册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七条  对“一人多证”、 “高证低聘”、“低证高聘”、“科证不一”等情形的人员,办理首次注册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对“一人多证”的,即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现在中小学任教的,由申请人选择与现任教学段和现任教学科最相应的一本证书进行注册。
(二)对“高证低聘”的,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三)对“低证高聘”的,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以及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在其他学科任教的,在本实施细则(试行)实施前已经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进行首次注册时,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但需在下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前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否则,将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地各校不得再“低证高聘”。
(四)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五)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可相互通用,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第八条  申请定期注册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360个培训学时;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定期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360个培训学时者暂缓注册。达到规定学时后,在下一年度申请注册。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者暂缓注册,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二学年以内,恢复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达到注册条件的,在下一年度申请注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二学年及以上恢复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一年后,在下一年度申请注册。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暂缓注册(连续二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除外)。暂缓注册一年,暂缓期内考核合格,达到注册条件的,在下一年度申请注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期注册为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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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初次被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的,应自聘任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本实施细则(试行)实施前已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应在本地区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首次注册。
第十二条  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三)申请人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任教学校出具的注册期内历5年的年度考核证明
(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继续教育证书);
(七)身心状况可以正常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经中小学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病休的,须提供病休证明。
初次聘用为中小学教师和本实施细则(试行)实施前已经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时,需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项材料。暂缓注册后重新申请的人员,应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有关情况改正补充证明。
第十四条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中小学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申报系统进行填写相关信息,打印注册申请表,向学校提交相关注册材料,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注册。
第十六条 各县(区)教育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并将结论填报至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模块中;市(州)教育局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模块中填报有关信息;省教育厅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模块中填报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各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定期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提前进行公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应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
第十八条   各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其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粘贴注册结论贴。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警告,并视情况暂缓注册两年或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合格的,撤销注册。
第二十条  任教学校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地方教育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二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四条  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已退休人员不参加注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指教师包括专任教师,从事学校管理并承担教学任务的校级领导,符合学校岗位职数要求、又承担一门课程及以上教学任务的学校其他管理干部,承担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担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先在行兰州市榆中县、城关区试点,待时机成熟后逐步在全省施行,具体时间与步骤由省教育厅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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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公告

为做好我省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和《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事务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川教资发〔2023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象范围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尚未进行首次注册或者5年注册周期有效期届满的公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按照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定期注册范围内依法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在职在岗教师。

二、注册条件

(一)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或符合定期注册对象要求的民办学校聘用一年以上的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标准;

4.首次注册上一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5.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新进学校的人员首次注册,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申请定期注册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标准;

2.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3.注册周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4.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注册:

1.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影响到当年度教育教学考核的。但经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进修学习、外出培训、学术交流、病假、产假等情形除外;

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二学年以内,恢复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达到注册条件的,在下一年度申请注册;

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二学年及以上恢复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重新首次注册。

2.在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360个国家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的(含虽然完成培训学时但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未完成360个国家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的,达到规定学时或学分后的下一年度申请注册。

3.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合格等次的;

注册周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连续二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除外),从考核合格起重新计算注册周期,注册周期内考核合格,再申请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不合格,影响恶劣的;

2.在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4.无故未申请定期注册的。

三、办理材料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申请人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师德表现证明”或“师德考核评价合格证明”;

6.申请人五年的年度考核表或年度考核证明;

7.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证明复印件;

8.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部分材料可由学校为教师统一出具,不需要教师本人提供,具体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在工作通知中予以明确。《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和所有复印件,须经所在学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申请首次注册的,只需提供123458项材料和首次注册前一年度考核表。

四、办理流程

(一)个人申请

根据定期注册机构工作要求,准备申请相关材料,进行网上申请。

网上报名时间:109日—1031日。

报名登录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

(二)机构受理

根据定期注册机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机构核对申请材料是否完备、真实。

(三)机构审核

定期注册机构审核申请材料,作出定期注册结论。

(四)结果送达

定期注册机构在教师资格证书和定期注册申请表加盖注册结论章发放给申请人

注意: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具体办理范围、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参见各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机构工作公告。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由申请人自行申报填写,信息需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信息,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2.在定期注册过程中如发现持有假证的,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的,能提供原认定时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在网上能够查询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的,先按补办程序补办证书,然后再注册教师资格。

4.一人一年只能对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仅对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事务中心

2023921

三门县2017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准备工作通知

各有关学校:  
  按照省教育厅2017年将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总体安排,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行)》(浙教师〔2016〕149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通知》(浙教办师〔2016〕10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注册范围  
  我县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对象为: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岗教师,包括与民办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在岗教师。(新任教师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申请首次注册)。  
二、加强政策宣传  
  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重要举措,各学校要充分认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认真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浙教师〔2016〕149号、浙教办师〔2016〕107号文件精神(附后),切实做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关政策的解释与宣传工作,把定期注册的意义和政策传达到每一位需要参加注册的教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使广大教师加深对建立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意义的理解,营造自觉履行岗位职责、不断加强师德修养和学习培训、励志终身从教的良好氛围。  
三、开展《教师资格证书》核实  
  为确保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顺利进行,各学校要认真清理、核实所有教师《教师资格证书》中的所有信息,任何一项信息有误,都将无法进行个人网上注册。对《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填写《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损坏登记表》(附件2),对《证书》和《申请表》所载信息不完全或信息错误的填写《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数据更正表》(附件3),由各学校汇总后于2月28日前报县教育局人事科,电子稿发至wfn721002@163.com。对无《证书》、《申请表》,今年暂缓办理定期注册。  
四、做好《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  
  按规定,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损毁影响使用或证书信息错误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换发或重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办理。对证书持有者所提交的证书补发、换发、重发申请材料认真审核和归档,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做相应处理,并在其新证书最后一页备注页上注明补发、换发、重发原因和时间,并加盖公章;不重发证书的须在原教师资格证书最后一页备注页上注明证书更正信息。
附件: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资料包  

三门县教育局
2017年2月8日
临沂2269名中小学教师 通过资格定期注册复审

从临沂市教育局获悉,全市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复审工作圆满完成,2269名教师通过复审。

据了解,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今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于10月17日启动,注册对象为全市尚未进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其中2015年新入职教师占申报人数的96%。经个人网上申报、单位受理核实材料、县区教育局初审后,提交市教育局进行复审。复审完成后,提交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终审,通过后公布名单,发放定期注册贴。

据统计,临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自2014年作为山东省试点率先开展以来,已完成注册公办普通中小学在编在职在岗教师93593人。

浙江省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日前,省教育厅印发《浙江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行)》并发布通知,我省将于2017年春季开学后启动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规定,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为什么要实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省教育厅师范处李敏强介绍说,长期以来,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实行“终身制”,教师“只进不出”“干多干少一个样”,造成教师队伍结构不合理,制约了教师队伍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实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是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完善教师资格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重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中国特色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据了解,从2003年至今,我省面向社会认定取得教师资格人数累计达523843人,但在职教师持证上岗的情况却从来没有进行过完整的统计,这也是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的重要原因之一。

  申请首次注册的教师,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根据要求,申请定期注册的教师要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良好;上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任务,培训考核合格;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以及满足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目前,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依法举办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教师。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等在岗教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定期注册范围。取得教师资格证,却没有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暂不需要执行定期注册制度。

  作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的国家试点,我省嘉兴市于2011年10月在全国率先启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2014年试点范围扩大至绍兴市、湖州市、舟山市及所辖各县(市、区)、温州市洞头县。从我省试点情况看,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与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国家推进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提供了“浙江经验”。

  “注册制度有很好的激励作用,给地方校长管理教师多了一个抓手。”嘉兴市经开区教文体局副局长沈锋曾参与试点工作的开展,他表示,长期以来教师“铁饭碗”制度,即使有不合格者,学校也无可奈何,既不能也不敢将其辞退。注册制实行之后,校长可以对在教学岗位上不能达到教学要求进行暂缓注册。“教师注册其实更大意义是对教师入职后的一种管理,对加强教师管理,督促教师在取得教师资格后加强学习,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水平,保持良好的师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更多信息、学习交流欢迎加入浙江教师考试群: 563166331 浙江教师资格考试  
微信公众号: zjjszgksw
浙江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我省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印发了《浙江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行)》(浙教师〔2016〕1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全省范围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对象及步骤

  我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教师。其中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等的在岗教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为稳步推进注册制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步推进。前期已开展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地区,按照《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全面实施,其他地区可先行开展普通中小学教师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各地最迟于2018年底前覆盖到所有规定范围。

二、实施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6年12月31日前,各地制定完成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报省教育厅审核。

  (二)实施阶段。各地按照经省教育厅核准的工作方案,于2017年春季开学后启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此次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总结,并报省教育厅。

  2017年秋季开始,各地按照具体工作方案,每年按教育部规定时间开展一次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三、实施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实施。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责任处室和相关工作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江省《实施细则》精神,以设区市为单位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要做好政策衔接、解释和宣传工作,为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使广大教师理解、支持并主动参与到制度的实施中来,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实施。

  (二)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关于定期注册结论体现形式和教师资格认定中遗留问题,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定期注册结论体现形式及注册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字〔2014〕13号,见附件1)《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字〔2016〕2号,见附件2)精神办理。

  (三)请各地于2016年12月9日前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联系人名单》(见附件3)报省教育厅师范处。在组织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和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联系。

  省教育厅师范处联系人:李敏强,电话:0571–88008920,电子信箱:zjedusfc@sina.com。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联系人:曾小意,电话:0571–88907593,电子信箱zengxy@zjzk.cn。

附件:1.关于定期注册结论体现形式及注册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3.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联系人名单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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