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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网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为宗旨,以教师专业化为导向,通过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强化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教学能力建设,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和入职后教师管理机制创新,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二、目标任务
(一)对本省辖区内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进行从教资格定期注册,掌握教师资格持证人员的从教情况,为师资培养规划和教师录用提供依据。
(二)创新教师准入后管理机制,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提高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三)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建立教师发展长效激励机制,强化教师的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终身学习。
三、组织领导与实施
(一)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负责制定宏观政策,组织协调各相关机构做好定期注册工作,对定期注册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估。
(二)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实施、管理等基础事务性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发布相关政策、通知;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复核意见进行省级终审;对定期注册数据信息进行管理与统计分析;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工作;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培训和调研,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省教育厅工作决策提供依据等。
(三)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按照工作职能和人事管理权限,依据工作程序,分别做好组织申请、材料审核、初审、复核等具体实施工作。
(四)我省确定在湘潭市、益阳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为一年。根据试点情况再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
四、注册范围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及受聘于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且聘期为一年以上的教师。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为中小学。
所有属于定期注册对象的教师,应申请首次注册。初次聘用为教师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应申请首次注册。
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p#副标题#e#五、注册条件
(一)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 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 聘用为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或聘用为民办中小学教师且聘期为一年以上;
3. 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初次聘用为教师的,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考核合格;
2. 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 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4. 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对“一人多证”“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证不一”“中职高中通用”等情形的人员,按下列办法注册:
1. 对“一人多证”的,即对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在岗任教的,由申请人自行选取与现任教岗位最相应的一种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2. 对“高段低聘”的,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3. 对“低段高聘”的,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试点工作启动前已经在编在岗(或民办学校在岗一年以上)教师,在首次注册工作中,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但原则上需限期取得相应高学段的教师资格方能继续任教,否则原则上需限期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学段任教。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地各校不得再“低段高聘”;
4. 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5. 对“中职高中通用”的,即持高中教师资格证书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或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在高中学校任教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 注册有效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2. 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的;
3. 注册有效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五)暂缓注册人员在暂缓注册的有关情形消除后,可以重新申请定期注册。消除暂缓注册的有关情形,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暂缓注册期内年度考核合格;
2. 补齐未完成的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并完成暂缓注册期内应完成的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3. 暂缓注册期内未发生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个学期以上的情形,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师德表现考核不合格;
2. 注册有效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 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六、注册程序
我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每年下半年进行,在12月31日前结束。实行统一的注册程序和工作时间。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应在当年申请首次注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时间在当年定期注册工作启动时间之后的,应在下一年度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一)个人网上申请
9月1日—15日,教师本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报名申请。
(二)提交的材料
1. 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附1)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如教师资格证书非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且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无法查询验证的,则应同时提供申请人人事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
(3)所在学校出具的《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附2)。
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还应提供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p#副标题#e#2.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复印件;
(4)所在学校出具的《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
(5)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6)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学校集体办理,并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9月16日—30日,申请人按有关材料要求向所在学校提交申请材料,所在学校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所有复印件材料均需有关职能部门或所在学校人事<师资>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确认属实),并将申请材料按要求和顺序整理装袋。10月8日—31日,所在学校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将申请材料集中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中央在湘单位,省、市级有关单位所属中小学校按属地原则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四)初审
10月8日—10月30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进行公示。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的,应当将注册结论建议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五)复核
11月1日—11月15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初审的注册结论建议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的注册结论建议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报省教育厅。
(六)终审
11月16日—12月15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复核意见进行终审,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信息,并将注册结论反馈至负责初审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七)12月16日—12月31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注册结论,在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注册结论章和公章,在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上粘贴相应注册结论的“注册贴”。同时将贴好“注册贴”的教师资格证书返还申请人。
七、相关要求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不得向教师和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二)定期注册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建档保存。
(三)申请人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
八、定期注册结果的运用
(一)定期注册合格人员,方可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但是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注册后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二)暂缓注册者,暂缓期内不得晋级及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三)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九、违规处罚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2. 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附: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2.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

#p#副标题#e#附1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所在 单位:                                                                 报名号:               



姓    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有效身份
证件类型
  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   教师资格
证书号码
 
教师资格
种  类
  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  
发证机关  
参加工作
时  间
  教师职务
(职称)
 
本单位聘用起始日期   现任教学段   现任教学科  
注册类型 第     次注册 手机号码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承诺:本人所填写信息及提交的注册材料真实可靠。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学校
(单位)
意  见
注册申请人情况及提交的材料属实。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本单位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学校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定期注册条件具备情况(由注册机构填写。对不具备的条件需简要注明原因)
1. 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口具备  口不具备  
2. 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 口具备  口不具备  
3. 遵纪守法,师德良好 口具备  口不具备  
4. 试用期满考核或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口具备  口不具备  
5. 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 口具备  口不具备  
6. 未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 口具备  口不具备  
7.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口具备  口不具备  
注册机构
意  见
 
年    月    日             公章
                       
 

注: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由注册机构归档保存。


附2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
 

1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2 工作单位:
3 工作、政治
思想表现
 
4 热心社会
公  益
事业情况
 
5 遵守社会
公德情况
 
6 有无行政
处分记录
 
7 有无犯罪
记  录
 
8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9 考核结论  
10 考核单位
(全 称)
 
(单位)填写人(签名):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说明:1.表中第1-2栏由申请人填写;第3—10栏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填写(其中第7栏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或警署填写)。
   2.本表必须据实填写,填写字迹应当端正、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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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南县2016年教师资格注册合格名单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衡阳市教育局及衡南县教育局《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首次注册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经个人网上申报,单位受理核实材料,县教育局初审,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复核并终审,认定赵健华等6340名同志符合教师资格首次注册条件,注册结论合格,现予公示公告(名单附后)。

  广大干部群众对被公示公告对象的有关意见,可在本公告公布后5日内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县教育局反映。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具体真实,署真实姓名、地址,以便调查核实。公示期间,县教育局设立专线电话。公示信箱设在县教育局大楼前,专线电话:8551646,来信寄县教育局人事股。

衡南县教育局
2016年12月8日

附件:2016年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合格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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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南县2016年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合格名单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衡阳市教育局及衡南县教育局《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首次注册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经个人网上申报,单位受理核实材料,县教育局初审,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复核并终审,认定赵健华等6340名同志符合教师资格首次注册条件,注册结论合格,现予公示公告(名单附后)。

  广大干部群众对被公示公告对象的有关意见,可在本公告公布后5日内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县教育局反映。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具体真实,署真实姓名、地址,以便调查核实。公示期间,县教育局设立专线电话。公示信箱设在县教育局大楼前,专线电话:8551646,来信寄县教育局人事股。

附件:2016年湖南衡南县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合格人员名单

衡南县教育局

2016年12月8日

郴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方案(试行)

郴人社发〔2016〕84号

关于印发《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审核批准(湘人社函〔2016〕319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切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0号)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周密部署统筹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积极稳妥地搞好实施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

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郴州市教育局

2016年11月2日

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试行)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0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我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有利于教师专业发展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注重师德、能力、业绩和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

(二)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有利于教师资源均衡配置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范围

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及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现有在岗人员均列入改革范围。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本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p#副标题#e#

四、主要内容

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办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2.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 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4.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根据原中、小学教师职称与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对应关系,按照个人确认、学校(单位)审查公示、教育部门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基本程序将现有在岗的中小学教师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教师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见附件1)。

(二)完善评价标准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新的评价标准将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规律注重师德师风,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按照省里制定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根据我市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制定我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见附件3-7)及具体评价量化标准(即《郴州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量化细则》、《郴州市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量化细则》、《郴州市特殊教育教师水平评价量化细则》、《郴州市教研人员水平评价量化细则》、《郴州市校外教研机构教师水平评价量化细则》。目前该五个《细则》正在进一步修订完善)。具体评价量化标准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体现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对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允许破格申报评审。

(三)改革评审机制

1.根据国家简政放权、管理重心下移和提高行政效能的指导思想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实施。正高级教师职称由省里组织评审高级教师职称由市里组织评审;省直管县试点县宜章县自行组织进行一级教师职称评审其他县市区一级教师职称由市里统一组织评审;二、三级教师职称由县市区组织评审。

2.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0号)精神及我市的实际制定《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2)。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3.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采取实地考核和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地考核以现场听课、教师座谈、学生及学生家长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师德师风、教学能力、教学管理行为、教学效果等做出评价集中评审以审阅申报材料的方式,对参评人员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教研教改等做出评价。

4.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机制全面推行评审公示制度,对岗位空缺情况、申报情况、考核推荐结果、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健全完善评审监督机制,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职称(职务)评审严格执纪问责,确保评审工作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0号)文件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评审数量按省里批复执行。

2.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 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职数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以学校为单位按学科差额推荐由县市区按学校的岗位情况汇总申报,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以学校为单位差额推荐正高级教师实行全市差额推荐报省里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参照同层次、同规模公办学校岗位结构比例把握。

3.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在职人员待岗位出现空缺聘用到相应岗位时,原有资格继续有效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

4.建立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机制鼓励优秀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县(市、区)可根据编制和岗位情况确定公布跨校评聘的岗位名称、数量、聘任条件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教师均可参加。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并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不含幼儿园教师)可跨学段(不含幼儿园)进行应聘。

5.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适当调整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中级增加5个百分点,高级增加3个百分点重点用于解决在乡村学校工作满20年和30年,目前分别还是初级、中级职称、符合评审条件与标准的乡村学校教师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高、中级岗位职数在同类学校标准基础上上浮10%。

6.建立健全教师职务管理制度要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和聘后管理制度,通过岗位聘用、岗位考核、竞争上岗实现中小学教师在岗位聘用中能上能下。

#p#副标题#e#

五、进度安排

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6年9月8日-9月30日)

根据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情况制定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阶段(2016年10月9日-12月15日)

1.动员部署(10月9日-11日)市、县(市、区)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向广大教师宣传改革的意义,介绍改革的范围、方法、步骤及具体要求等。

2.人员过渡(10月12日-30日)按照《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办法》(附件1),统一开展人员过渡工作。

3.组织评审(11月1日-12月15日)按照《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和郴州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量化标准,组织各级别新晋职称(职务)评聘工作根据现有职能分工,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职称(职务)评聘按照个人申报、差额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程序开展。评审结果根据分级管理原则经公示后报相应教育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并及时做好证书核发工作。

(三)总结阶段(2016年12月16日-31日)

按照改革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改革工作总结报告,提出进一步深化完善改革的意见、建议。

六、工作要求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制度统一、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聘任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予以高度重视。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教育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严格按照省、市的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改革相关工作,确保高效有序。

(二)周密部署稳步实施。各县市区、学校(单位)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分析工作中难点和重点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建立制定应急机制,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三)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改革工作政策制定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具体实施以教育部门为主检查监督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具体执行由教育部门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改革期间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市、区)与学校(单位)之间定期召开会议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各县(市、区)要加强沟通和交流及时通报工作进展。

(四)大力宣传广泛动员。高度重视舆论导向作用宣传改革工作的作用、意义,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

附件:

1.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办法

2. 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3.郴州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4.郴州市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5. 郴州市特殊教育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6. 郴州市教研人员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7. 郴州市校外教育机构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8. 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9. 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跨校评聘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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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职称(职务)过渡办法

为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试点妥善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前后职称(职务)体系的衔接工作,将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过渡到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0)要求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对象

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研室及校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现有在岗人员。

二、过渡内容

(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体系对应关系直接进行过渡无需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统一直接办理过渡手续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原中、小学教师职务和统一后中小学职称(职务)过渡对应关系是:通过职称经常化正规评审获得的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过渡为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过渡为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过渡为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小学三级教师过渡为三级教师。

(二)对于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时应予以适当倾斜不需再经过评委会的评审。

三、过渡程序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领导下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统一组织部署,学校(单位)具体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确认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填写《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人员登记表》(附表1-1),教师本人对填写的内容进行核对确认。

(二)学校(单位)审查公示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对个人提供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真实性予以审核在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和单位公章,并签署审核人姓名审查结束后,填写《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职称(职务)过渡人员汇总表》(附表1-2)提供取得任职资格确认文件,并将汇总表在本单位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单位)将整理好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表格,报县(市、区)教育局分类汇总市直单位的相关材料直接报市教育局。

(三)过渡认定学校(单位)将《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人员登记表》1份、《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人员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档3份、个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任职资格确认文件复印件及公示情况,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四)材料归档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后,其《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人员登记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人员汇总表》存入相关部门文书档案。

四、工作要求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关键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过渡工作顺利完成。

(一)精心组织规范程序。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过渡办法规定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规范程序,稳步实施加强协调和沟通,妥善处理好过渡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过渡工作由各地政府和学校统一办理过渡手续,不增加中小学教师的负担更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

(二)严格审查保证质量。认真做好过渡人员的资料核查工作对申请过渡人员的任职资格、聘任情况等相关资料要认真查验核对,坚决防止借过渡时机违规聘用、突击聘用、超岗位聘用的现象和弄虚作假骗取过渡资格发生以上行为者取消过渡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时限按期完成。过渡工作要求高、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集中精力积极行动确保过渡工作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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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评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和《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文件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由省里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按现行办法和相关规定,由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省直管县(市)可开展一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与中小学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实现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相统一。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采取实地考核和集中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进行评审应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重学历轻能力、重资历轻业绩的倾向,对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业务能力、一线实践经历(含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支教经历及援藏援疆工作经历等)和科研业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教师在职称(职务)评审中实行激励政策。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综合评审、公示确认的程序开展。

第二章  个人申报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已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年度岗位异动核准后尚有专业技术岗位空缺的学校(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当年使用的岗位数量、名称、任职条件等县(市、区)根据编制和岗位情况确定公布跨校评聘的岗位名称、数量、任职条件。

第七条  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自主对岗 (专业)申报向学校(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作出真实性承诺。参加跨校评聘的教师经所在学校(单位)同意按人事隶属关系,可向所属县市区辖区内或市直范围内实行跨校评聘的学校(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由其进行人事代理的县及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第三章  考核推荐

第八条  学校(单位)组建考核推荐委员会择优推荐参评人员。委员会人数最低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70%。委员会成员必须经学校(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差额投票选举产生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各学校(单位)考核推荐委员会名单报所属教育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条  学校(单位)考核推荐委员会参照郴州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量化标准结合学校(单位)实际,对参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把关采取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推荐实施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学校(单位)考核推荐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在学校(单位)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差额推荐参评人员。正高级教师以市为单位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以县市区为单位,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以学校为单位原则上按1:2的比例差额推荐参评人员。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对推荐的参评人员基本情况(学历、资历、计算机、继续教育、奖项、业绩等)在校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跨校参评人员基本情况在其所在学校(单位)和组织跨校申报学校(单位)同时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单位)按照“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制度,对职称(职务)申报材料再次严格把关逐一审核原件,在对应的复印件上签署审核人姓名、加盖公章并签署意见后,按照相关管理权限报相关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呈报:初级教师职务、省直管县试点县一级教师由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后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格审查市直学校由市教育局审核审查;一级教师(省直管县试点县一级教师除外)、高级教师职务由县(市、区)教育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格审查,市直学校由市教育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格审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评审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参评人员资格审查意见表》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有关评审材料及时送到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正高级教师职务由市教育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呈报省教育厅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按照上述规定组建考核推荐委员会对参评教师进行全面考核推荐,并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后送人事代理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严格审核把关在网络媒体上公示后按管理权限呈报。

第四章  综合评审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采取实地考核和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参评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积极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施评审。实地考核采取现场听课、教师座谈、学生及学生家长满意度测评等方式按照郴州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量化标准对参评人员的师德师风、教学能力、教学管理行为、教学效果等做出评价(总体量化评分项目及分值标准见附表2-1)。集中评审严格按照郴州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量化标准对参评人员的教学业绩、任职资历、任职条件、教研教改水平等进行量化评分(总体量化评分项目及分值标准见附表2-2),综合实地考核情况做出全面评价。实地考核由相应评委会的学科评审组实施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我省高级职称评委库委员的通知》(湘人社函〔2016〕58号)的要求组建相应层级评委库评委库由一线教师和教研人员组成,一线教师不少于70%其中正高级教师评委库由中小学教育领域知名教师、专家、学者组成。各级评委库成员由学校(单位)推荐审查教育部门考察、遴选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发文确认评委库成员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为三年。

第十六条  职称(职务)评审实行年度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各级年度评审委员会是评审工作的最高评价机构,直接对当年度参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议、表决、确定拟通过人选。

按照现有职能分工组建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正高级教师和高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委人数不少于17人;一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委人数不少于13人二、三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委人数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专家组,各学科(专业)评审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负责对本学科(专业)参评人员实施评审。

第十七条  为确保公平公正集中评审开评前1天,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同级职改部门和教育部门根据评委抽取规定和年度评审的评委数量、学科(专业)需求,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各级年度评审委员会。抽取名单密封打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评审会议上当场拆封,宣布确认。

第十八条  年度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的先由专业(学科)评审组根据实地考核和量化评议情况(实地考核占评审权重的40%,集中评审占60%)提出初审差额推荐人选,并经交叉复审后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表决。

评审委员会根据核准的职称(职务)评审职数及有关规定综合评价后进行实名制投票表决,获得出席评委数量2/3以上(含2/3)赞成票数且有相应评审职数的确定为拟通过人员。

第五章  公示确认

第十九条  对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拟通过人员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三级教师、二级教师评审拟通过人员经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示审核确认一级教师评审拟通过人员,经市州(或省直管县市)教育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示审核确认;高级教师评审拟通过人员经市州教育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公示、省级教育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再次公示并审核确认。正高级教师评审通过人员经省级教育部门审查后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示审核确认,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确认公布的人员统一颁发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城市(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所在地)中小学教师评聘中级职称(职务)应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评聘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累计有2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

第二十三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成果,违反师德师风经查实无误的人员在职称(职务)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均实行一票否决在职称(职务)评审后举报查实的,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郴州市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及校外教育机构中的现有在岗人员。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各学校(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考核推荐实施办法和跨校评聘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长沙市雅境中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注册范围

在编在岗的一线教师和具有教师资格的管理人员。

所有属于定期注册对象的教师,应申请首次注册。初次聘用为教师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应申请首次注册。

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二、注册条件

(一)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或聘用为民办中小学教师且聘期为一年以上;

3.申请首次注册者,前五年内(2016年注册的即为2011-2015年)教师培训学分不低于240分,入职时间不足五年的按每年不低于48分累计。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申请首次注册者,须前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初次聘用为教师的,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以上条件有一项不满足的,应暂缓注册。首次注册因学分不足而暂缓注册的教师,在暂缓期内(暂缓期为2年),补修学分和本年度必修学分都达到规定的,允许再次申请首次注册。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考核合格;

2.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对“一人多证”“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证不一”“中职高中通用”等情形的人员,按下列办法注册:

1.对“一人多证”的,即对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在岗任教的,由申请人自行选取与现任教岗位最相应的一种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2.对“高段低聘”的,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3.对“低段高聘”的,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试点工作启动前已经在编在岗(或民办学校在岗一年以上)教师,在首次注册工作中,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但原则上需在一个注册周期(5年)内取得相应高学段的教师资格方能继续任教,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取得高学段教师资格,必须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学段任教。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地各校不得再“低段高聘”;

4.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5.对“中职高中通用”的,即持高中教师资格证书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或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在高中学校任教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四)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2.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的;

3.注册有效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五)暂缓注册人员在暂缓注册的有关情形消除后,可以重新申请定期注册。消除暂缓注册的有关情形,应符合以下条件:

1.暂缓注册期内年度考核合格;

2.补齐未完成的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并完成暂缓注册期内应完成的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3.暂缓注册期内未发生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个学期以上的情形,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师德表现考核不合格;

2.注册有效期(即一个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三、注册程序

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实行统一的注册程序和工作时间,每年下半年9月至12月进行。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应在当年申请首次注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时间在当年定期注册工作启动时间之后的,应在下一年度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2016年长沙市首次注册流程安排:

(一)准备工作(9月26日—10月31日)

终审机构、复核机构分别在管理系统内设置机构注册计划,初审机构在管理系统内设置注册计划和确认计划,安排确认点工作,前期摸底、清理核查教师资格证书、补换发证、修改有误信息。

(二)个人网上申请(10月10日—10月31日)

教师本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报名申请,依据本人人事隶属关系选择现场确认点进行信息填报。可由各确认点统一组织本校老师集中网报。

(三)提交的材料

1.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从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下载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如教师资格证书非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且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无法查询验证的,则应同时提供申请人人事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

(3)所在学校出具的《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附2)。

(4)民办学校教师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凭证(一年以上);

(5)前一年度考核表;初次聘用为教师的,提供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6)由长沙市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或区县(市)教师进修学校出具的教师学分登记表(加盖登记机构公章)。

2.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复印件;

(4)所在学校出具的《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

(5)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6)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四)确认点现场确认(10月15日—11月5日)

申请人按有关材料要求向人事关系所在学校(确认点)提交申请材料,所在学校(确认点)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中的复印件、证明件均需学校审核并签字、盖章,确认属实),并将申请材料按要求和顺序整理装袋;确认点管理员登录信息系统后台对申请人进行信息确认,并给出确认意见。

11月5日前,各中小学校(确认点)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将申请材料集中报区县(市)教育局(初审机构);中央在湘单位,省、市级有关单位所属中小学校按属地原则报区县(市)教育局。

(五)初审(11月6日—11月20日)

区县(市)教育局(初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11月20日前,区县(市)教育局将注册结论建议报市教育局。

(六)复核

11月21日—12月6日,市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对本级初审的注册结论建议及区县(市)教育局上报的注册结论建议进行复核(特殊情况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提出复核意见后,报省教育厅。

(七)终审(12月7日—12月23日)

省教育厅对市教育局提出的复核意见进行终审,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信息,并将注册结论反馈至负责初审的市、区县(市)教育局注册机构。

(八)注册结论

2017年1月,市、区县(市)教育局根据省教育厅的注册结论,分别在本级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注册结论章和公章,在本级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上粘贴相应注册结论的“注册贴”。同时将贴好“注册贴”的教师资格证书返还申请人。

四、相关要求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不得向教师和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二)定期注册工作完成后,负责初审的市、区县(市)教育局注册机构分别将本级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建档保存。

(三)申请人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

五、定期注册结果的运用

(一)定期注册合格人员,方可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但是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注册后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二)暂缓注册者,暂缓期内不得晋级及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和岗位等级,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三)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六、违规处罚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各中小学校要依据真实情况为本校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对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首次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各单位、学校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2. 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区县(市)教育局、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师资格注册制度的改革试点,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分工,落实专项经费,严格按照注册工作的时间节点和要求,高质高效、严谨认真完成注册工作。

(二)广泛宣传,提高认识。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是一项重大改革,事关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区县(市)教育局、学校(单位)要充分认识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广大教师队伍中做好广泛宣传、政策解读和操作指导。

(三)规范管理,严肃纪律。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教师资格注册工作程序,认真抓好各环节工作,切忌走过场。注册操作中,杜绝不符合教师注册条件者参与注册的情况和对符合教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的情况,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教师首次注册工作,是教育部门一项综合性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统一认识,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确保注册工作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同时,要妥善处理好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
附件下载

长沙市雅境中学
201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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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雅礼中学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结合长沙市有关文件,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全校所有符合教师资格注册条件的教师进行从教资格定期注册。

    二、注册范围

    我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在编在岗的一线教师和具有教师资格的管理人员。招聘教师待正式入编满一年后再进行注册。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三、注册条件

    (一)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或聘用为民办中小学教师且聘期为一年以上;

    3.申请首次注册者,前五年内(2016年注册的即为2011-2015年)教师培训学分不低于240分,入职时间不足五年的按每年不低于48分累计。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申请首次注册者,须前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初次聘用为教师的,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以上条件有一项不满足的,应暂缓注册。首次注册因学分不足而暂缓注册的教师,在暂缓期内(暂缓期为2年),补修学分和本年度必修学分都达到规定的,允许再次申请首次注册。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考核合格;

    2.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对“一人多证”“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证不一”“中职高中通用”等情形的人员,按下列办法注册:

    1.对“一人多证”的,即对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在岗任教的,由申请人自行选取与现任教岗位最相应的一种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2.对“高段低聘”的,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3.对“低段高聘”的,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试点工作启动前已经在编在岗(或民办学校在岗一年以上)教师,在首次注册工作中,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但原则上需在一个注册周期(5年)内取得相应高学段的教师资格方能继续任教,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取得高学段教师资格,必须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学段任教。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地各校不得再“低段高聘”;

    4.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5.对“中职高中通用”的,即持高中教师资格证书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或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在高中学校任教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四)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2.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的;

    3.注册有效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五)暂缓注册人员在暂缓注册的有关情形消除后,可以重新申请定期注册。消除暂缓注册的有关情形,应符合以下条件:

    1.暂缓注册期内年度考核合格;

    2.补齐未完成的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并完成暂缓注册期内应完成的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3.暂缓注册期内未发生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个学期以上的情形,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师德表现考核不合格;

    2.注册有效期(即一个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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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注册程序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实行统一的注册程序和工作时间,每年下半年9月至12月进行。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应在当年申请首次注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时间在当年定期注册工作启动时间之后的,应在下一年度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2016年长沙市首次注册流程安排:

    (一)准备工作(9月26日—10月20日)

    1.准备好教师资格证

    教师资格注册时需要提交教师资格证原件,如原件遗失或严重损毁或有涂改,需本人带上身份证和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表复印件到发证机关补办。如果教师资格证书上的资格种类、性别和证书号码这三项关键信息错误的(鉴别教师资格证书号码是否错误的方法,详见附件2),需回原认定机构更换新证书。温馨提示:需回原发证机关补证、换证,请提前与之取得联系。

    2.准备好其他相关证件

    准备好身份证、毕业证、普通话证、任职资格证,这些证书上的很多信息,网上注册时需要填报。说明:身份证需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没有二代身份证的教师请及时办理。

    3.准备好寸照

    正面证件照的电子照片,存于电脑中。

    4.准备好邮箱

    常用的电子邮箱地址,用于找回密码。

    (二)个人网上申请(10月10日—10月31日)

    教师本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报名申请,依据本人人事隶属关系选择现场确认点进行信息填报。可由各确认点统一组织本校老师集中网报。

    (三)提交的材料

    1.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从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下载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如教师资格证书非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且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无法查询验证的,则应同时提供申请人人事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

    (3)所在学校出具的《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附3)。

    (4)前一年度考核表;初次聘用为教师的,提供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5)由长沙市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出具的教师学分登记表(加盖登记机构公章)。

    2.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复印件;

    (4)所在学校出具的《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

    (5)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6)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四)确认点现场确认(10月15日—11月5日)

    申请人按有关材料要求向人事关系所在学校(确认点)提交申请材料,所在学校(确认点)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中的复印件、证明件均需学校审核并签字、盖章,确认属实),并将申请材料按要求和顺序整理装袋;确认点管理员登录信息系统后台对申请人进行信息确认,并给出确认意见。

    11月5日前,各中小学校(确认点)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将申请材料集中报区县(市)教育局(初审机构);中央在湘单位,省、市级有关单位所属中小学校按属地原则报区县(市)教育局。

    (五)初审(11月6日—11月20日)

    区县(市)教育局(初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11月20日前,区县(市)教育局将注册结论建议报市教育局。

    (六)复核

    11月21日—12月6日,市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对本级初审的注册结论建议及区县(市)教育局上报的注册结论建议进行复核(特殊情况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提出复核意见后,报省教育厅。

    (七)终审(12月7日—12月23日)

    省教育厅对市教育局提出的复核意见进行终审,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信息,并将注册结论反馈至负责初审的市、区县(市)教育局注册机构。

    (八)注册结论

    2017年1月,市、区县(市)教育局根据省教育厅的注册结论,分别在本级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注册结论章和公章,在本级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上粘贴相应注册结论的“注册贴”。同时将贴好“注册贴”的教师资格证书返还申请人。

    五、相关要求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不得向教师和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二)定期注册工作完成后,负责初审的市、区县(市)教育局注册机构分别将本级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建档保存。

    (三)申请人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

    六、定期注册结果的运用

    (一)定期注册合格人员,方可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但是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注册后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二)暂缓注册者,暂缓期内不得晋级及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和岗位等级,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三)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七、违规处罚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各中小学校要依据真实情况为本校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对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首次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各单位、学校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2. 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附:
    1. 长教通〔2016〕168号–长沙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不同时期教师资格证书号码的编号方法和含义

    3.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

    4. 临退休人员自愿放弃教师资格注册承诺书

    5.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时间安排表

    6.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流程图

   下载链接:相关附件(点击下载)

长沙市雅礼中学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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