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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方案(试行)-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网

郴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方案(试行)

郴人社发〔2016〕84号

关于印发《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审核批准(湘人社函〔2016〕319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切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0号)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周密部署统筹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积极稳妥地搞好实施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

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郴州市教育局

2016年11月2日

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试行)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0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我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有利于教师专业发展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注重师德、能力、业绩和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

(二)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有利于教师资源均衡配置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范围

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及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现有在岗人员均列入改革范围。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本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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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内容

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办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2.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 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4.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根据原中、小学教师职称与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对应关系,按照个人确认、学校(单位)审查公示、教育部门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基本程序将现有在岗的中小学教师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教师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见附件1)。

(二)完善评价标准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新的评价标准将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规律注重师德师风,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按照省里制定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根据我市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制定我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见附件3-7)及具体评价量化标准(即《郴州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量化细则》、《郴州市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量化细则》、《郴州市特殊教育教师水平评价量化细则》、《郴州市教研人员水平评价量化细则》、《郴州市校外教研机构教师水平评价量化细则》。目前该五个《细则》正在进一步修订完善)。具体评价量化标准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体现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对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允许破格申报评审。

(三)改革评审机制

1.根据国家简政放权、管理重心下移和提高行政效能的指导思想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实施。正高级教师职称由省里组织评审高级教师职称由市里组织评审;省直管县试点县宜章县自行组织进行一级教师职称评审其他县市区一级教师职称由市里统一组织评审;二、三级教师职称由县市区组织评审。

2.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0号)精神及我市的实际制定《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2)。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3.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采取实地考核和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地考核以现场听课、教师座谈、学生及学生家长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师德师风、教学能力、教学管理行为、教学效果等做出评价集中评审以审阅申报材料的方式,对参评人员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教研教改等做出评价。

4.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机制全面推行评审公示制度,对岗位空缺情况、申报情况、考核推荐结果、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健全完善评审监督机制,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职称(职务)评审严格执纪问责,确保评审工作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0号)文件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评审数量按省里批复执行。

2.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 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职数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以学校为单位按学科差额推荐由县市区按学校的岗位情况汇总申报,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以学校为单位差额推荐正高级教师实行全市差额推荐报省里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参照同层次、同规模公办学校岗位结构比例把握。

3.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在职人员待岗位出现空缺聘用到相应岗位时,原有资格继续有效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

4.建立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机制鼓励优秀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县(市、区)可根据编制和岗位情况确定公布跨校评聘的岗位名称、数量、聘任条件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教师均可参加。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并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不含幼儿园教师)可跨学段(不含幼儿园)进行应聘。

5.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适当调整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中级增加5个百分点,高级增加3个百分点重点用于解决在乡村学校工作满20年和30年,目前分别还是初级、中级职称、符合评审条件与标准的乡村学校教师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高、中级岗位职数在同类学校标准基础上上浮10%。

6.建立健全教师职务管理制度要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和聘后管理制度,通过岗位聘用、岗位考核、竞争上岗实现中小学教师在岗位聘用中能上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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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度安排

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6年9月8日-9月30日)

根据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情况制定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阶段(2016年10月9日-12月15日)

1.动员部署(10月9日-11日)市、县(市、区)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向广大教师宣传改革的意义,介绍改革的范围、方法、步骤及具体要求等。

2.人员过渡(10月12日-30日)按照《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办法》(附件1),统一开展人员过渡工作。

3.组织评审(11月1日-12月15日)按照《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和郴州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量化标准,组织各级别新晋职称(职务)评聘工作根据现有职能分工,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职称(职务)评聘按照个人申报、差额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程序开展。评审结果根据分级管理原则经公示后报相应教育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并及时做好证书核发工作。

(三)总结阶段(2016年12月16日-31日)

按照改革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改革工作总结报告,提出进一步深化完善改革的意见、建议。

六、工作要求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制度统一、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聘任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予以高度重视。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教育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严格按照省、市的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改革相关工作,确保高效有序。

(二)周密部署稳步实施。各县市区、学校(单位)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分析工作中难点和重点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建立制定应急机制,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三)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改革工作政策制定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具体实施以教育部门为主检查监督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具体执行由教育部门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改革期间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市、区)与学校(单位)之间定期召开会议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各县(市、区)要加强沟通和交流及时通报工作进展。

(四)大力宣传广泛动员。高度重视舆论导向作用宣传改革工作的作用、意义,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

附件:

1.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办法

2. 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3.郴州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4.郴州市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5. 郴州市特殊教育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6. 郴州市教研人员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7. 郴州市校外教育机构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8. 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9. 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跨校评聘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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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职称(职务)过渡办法

为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试点妥善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前后职称(职务)体系的衔接工作,将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过渡到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0)要求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对象

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研室及校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现有在岗人员。

二、过渡内容

(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体系对应关系直接进行过渡无需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统一直接办理过渡手续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原中、小学教师职务和统一后中小学职称(职务)过渡对应关系是:通过职称经常化正规评审获得的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过渡为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过渡为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过渡为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小学三级教师过渡为三级教师。

(二)对于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时应予以适当倾斜不需再经过评委会的评审。

三、过渡程序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领导下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统一组织部署,学校(单位)具体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确认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填写《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人员登记表》(附表1-1),教师本人对填写的内容进行核对确认。

(二)学校(单位)审查公示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对个人提供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真实性予以审核在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和单位公章,并签署审核人姓名审查结束后,填写《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职称(职务)过渡人员汇总表》(附表1-2)提供取得任职资格确认文件,并将汇总表在本单位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单位)将整理好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表格,报县(市、区)教育局分类汇总市直单位的相关材料直接报市教育局。

(三)过渡认定学校(单位)将《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人员登记表》1份、《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人员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档3份、个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任职资格确认文件复印件及公示情况,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四)材料归档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后,其《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人员登记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人员汇总表》存入相关部门文书档案。

四、工作要求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关键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过渡工作顺利完成。

(一)精心组织规范程序。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过渡办法规定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规范程序,稳步实施加强协调和沟通,妥善处理好过渡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过渡工作由各地政府和学校统一办理过渡手续,不增加中小学教师的负担更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

(二)严格审查保证质量。认真做好过渡人员的资料核查工作对申请过渡人员的任职资格、聘任情况等相关资料要认真查验核对,坚决防止借过渡时机违规聘用、突击聘用、超岗位聘用的现象和弄虚作假骗取过渡资格发生以上行为者取消过渡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时限按期完成。过渡工作要求高、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集中精力积极行动确保过渡工作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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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评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和《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文件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由省里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按现行办法和相关规定,由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省直管县(市)可开展一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与中小学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实现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相统一。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采取实地考核和集中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进行评审应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重学历轻能力、重资历轻业绩的倾向,对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业务能力、一线实践经历(含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支教经历及援藏援疆工作经历等)和科研业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教师在职称(职务)评审中实行激励政策。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综合评审、公示确认的程序开展。

第二章  个人申报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已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年度岗位异动核准后尚有专业技术岗位空缺的学校(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当年使用的岗位数量、名称、任职条件等县(市、区)根据编制和岗位情况确定公布跨校评聘的岗位名称、数量、任职条件。

第七条  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自主对岗 (专业)申报向学校(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作出真实性承诺。参加跨校评聘的教师经所在学校(单位)同意按人事隶属关系,可向所属县市区辖区内或市直范围内实行跨校评聘的学校(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由其进行人事代理的县及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第三章  考核推荐

第八条  学校(单位)组建考核推荐委员会择优推荐参评人员。委员会人数最低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70%。委员会成员必须经学校(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差额投票选举产生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各学校(单位)考核推荐委员会名单报所属教育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条  学校(单位)考核推荐委员会参照郴州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量化标准结合学校(单位)实际,对参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把关采取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推荐实施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学校(单位)考核推荐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在学校(单位)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差额推荐参评人员。正高级教师以市为单位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以县市区为单位,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以学校为单位原则上按1:2的比例差额推荐参评人员。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对推荐的参评人员基本情况(学历、资历、计算机、继续教育、奖项、业绩等)在校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跨校参评人员基本情况在其所在学校(单位)和组织跨校申报学校(单位)同时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单位)按照“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制度,对职称(职务)申报材料再次严格把关逐一审核原件,在对应的复印件上签署审核人姓名、加盖公章并签署意见后,按照相关管理权限报相关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呈报:初级教师职务、省直管县试点县一级教师由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后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格审查市直学校由市教育局审核审查;一级教师(省直管县试点县一级教师除外)、高级教师职务由县(市、区)教育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格审查,市直学校由市教育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格审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评审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参评人员资格审查意见表》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有关评审材料及时送到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正高级教师职务由市教育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呈报省教育厅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按照上述规定组建考核推荐委员会对参评教师进行全面考核推荐,并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后送人事代理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严格审核把关在网络媒体上公示后按管理权限呈报。

第四章  综合评审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采取实地考核和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参评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积极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施评审。实地考核采取现场听课、教师座谈、学生及学生家长满意度测评等方式按照郴州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量化标准对参评人员的师德师风、教学能力、教学管理行为、教学效果等做出评价(总体量化评分项目及分值标准见附表2-1)。集中评审严格按照郴州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量化标准对参评人员的教学业绩、任职资历、任职条件、教研教改水平等进行量化评分(总体量化评分项目及分值标准见附表2-2),综合实地考核情况做出全面评价。实地考核由相应评委会的学科评审组实施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我省高级职称评委库委员的通知》(湘人社函〔2016〕58号)的要求组建相应层级评委库评委库由一线教师和教研人员组成,一线教师不少于70%其中正高级教师评委库由中小学教育领域知名教师、专家、学者组成。各级评委库成员由学校(单位)推荐审查教育部门考察、遴选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发文确认评委库成员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为三年。

第十六条  职称(职务)评审实行年度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各级年度评审委员会是评审工作的最高评价机构,直接对当年度参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议、表决、确定拟通过人选。

按照现有职能分工组建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正高级教师和高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委人数不少于17人;一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委人数不少于13人二、三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委人数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专家组,各学科(专业)评审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负责对本学科(专业)参评人员实施评审。

第十七条  为确保公平公正集中评审开评前1天,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同级职改部门和教育部门根据评委抽取规定和年度评审的评委数量、学科(专业)需求,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各级年度评审委员会。抽取名单密封打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评审会议上当场拆封,宣布确认。

第十八条  年度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的先由专业(学科)评审组根据实地考核和量化评议情况(实地考核占评审权重的40%,集中评审占60%)提出初审差额推荐人选,并经交叉复审后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表决。

评审委员会根据核准的职称(职务)评审职数及有关规定综合评价后进行实名制投票表决,获得出席评委数量2/3以上(含2/3)赞成票数且有相应评审职数的确定为拟通过人员。

第五章  公示确认

第十九条  对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拟通过人员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三级教师、二级教师评审拟通过人员经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示审核确认一级教师评审拟通过人员,经市州(或省直管县市)教育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示审核确认;高级教师评审拟通过人员经市州教育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公示、省级教育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再次公示并审核确认。正高级教师评审通过人员经省级教育部门审查后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示审核确认,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确认公布的人员统一颁发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城市(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所在地)中小学教师评聘中级职称(职务)应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评聘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累计有2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

第二十三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成果,违反师德师风经查实无误的人员在职称(职务)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均实行一票否决在职称(职务)评审后举报查实的,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郴州市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及校外教育机构中的现有在岗人员。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各学校(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考核推荐实施办法和跨校评聘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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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和《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方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青教师〔2022〕6号)、《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青教师〔2023〕2号)工作部署,现将青海省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对象
  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在编在岗教师,事业单位相关教育机构在编在岗且具有教师职务(职称)人员;省直有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和相关教育机构、行业企业办学机构等按照属地化管理定期注册。以上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须参加本年度定期注册:
  (1)至2023年年底距上次定期注册合格满5年;
  (2)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3)上一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达到注册合格条件。
  (4)未参加之前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中小学、相关教育机构、行业企业办学机构的在编在岗教师。
  二、注册条件
  (一)满足以下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中小学、相关教育机构、行业企业办学机构在编教师且在岗;
  3.有良好的师德素养;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中小学、相关教育机构、行业企业办学机构在编教师且在岗;
  3.有良好的师德素养;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完成校本培训和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不少于450个学时(每年不少于90个学时)的培训任务;
  6.近5年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7.定期注册前2年内,须参加普通话复查测试,并取得教师资格学科认定要求的普通话等级水平证书。注册当年50周岁及以上的教师可免复审测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校本培训和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任务;
  2.注册有效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经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对口帮扶、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注册有效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4.定期注册前2年内,在普通话复查测试中,未取得教师资格学科认定要求的普通话等级水平证书;
  5.“低段高聘”者,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者在高学段任教者(包括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担任非实习指导教学任务者);
  6.未调整到科证一致的教学岗位或未完成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不少于120学时的转岗培训的“科证不一致”者。
  暂缓注册者需在注册机构办理备案。在下一次定期注册前仍达不到定期注册条件者,还需重新办理暂缓注册备案手续。
  (四)上一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后,可再次申请注册:
  1.暂缓注册期内完成校本培训和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任务;
  2.暂缓注册期内一学期连续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3.暂缓注册期内年度考核合格;
  4.暂缓注册期内参加普通话复查测试,并取得教师资格学科认定要求的普通话等级水平证书;
  5.暂缓注册的“低段高聘”者,须提交与现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出具调整到相应岗位任教的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6.暂缓注册的“科证不一致”者,须提交中小学校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到科证一致教学岗位的证明,或提交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不少于120学时的转岗培训结业证书。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册不合格
  1.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师德素养考核不合格;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4.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者,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三、定期注册程序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一)网上报名
  2023年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间:2023年10月10日 9:00至10月23日17:00。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选择“网上办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网上报名。申请人报名成功后,应及时下载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定期注册报名的详细操作流程,可以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操作手册”栏目下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使用手册》查看。
  (二)学校审核
  注册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向任教学校(单位)提交《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教师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等申请材料,任教学校(单位)对本校(本单位)教师是否具备注册条件进行审核,如实在申请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为申请人出具年度考核证明、师德考核证明、聘用合同等材料。
  (三)现场确认
  中小学、事业单位相关教育机构按人事隶属关系,省直有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和相关教育机构、行业企业办学机构等按照属地化管理,将本校(本单位)教师注册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至主管县级(含县级)以上教师资格注册机构,注册机构对学校所报申请者材料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首次注册、定期注册和暂缓注册者需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中小学校(主管部门)聘用合同或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开具的聘用合同证明;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
  2.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中小学校(主管部门)聘用合同或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开具的聘用合同证明;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近五年内每年年度考核证明;
  (6)校本培训和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7)参加复查测试取得的普通话等级水平证书。
  3.暂缓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者,应当根据暂缓注册欠缺条件提交以下材料:
  (1)完成规定培训任务的校本培训和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2)重新申请注册前一学期连续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
  (3)暂缓注册期内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4)暂缓注册期内参加普通话复查测试,并取得教师资格学科认定要求的普通话等级水平证书;
  (5)暂缓注册的“低段高聘”者,须提交与现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出具调整到相应岗位任教的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6)暂缓注册的“科证不一致”者,须提交中小学校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到科证一致教学岗位的证明,或提交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不少于120学时的转岗培训结业证书。
  (四)注册审核
  1.初审。现场确认工作完成后,注册机构(县级或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登录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进入定期注册管理页面,在对受理的材料进行逐一审核的基础上,于11月23日前作出初审注册结论并提前进行公示。
  2.复核。初审完成后,复核机构(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登录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市、州所辖范围内已给出初审注册结论的申请人进行复核,于12月5日前作出复核注册结论。
  3.终审。复核完成后,终审机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登录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对已给出复核结论的申请人进行终审,于12月22日前作出终审注册结论。
  (五)材料归档
  注册机构将打印好的“定期注册贴”粘贴至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同时加盖骑缝公章。注册工作结束后,注册机构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交还申请人所在学校(单位)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另一份和其他材料由注册机构归档保存。
  四、注册结果运用
  (一)注册合格
  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二)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者,原则上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特殊情况的,经本人申请,可与任教学校签订试聘合同,试聘期一般不超过2年。试聘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试聘期内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试聘期满后仍达不到注册条件的,应予解聘,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三)注册不合格
  注册不合格者,应予解聘,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五、其他事项
  (一)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现在中小学任教者,应选择与现任教学段、学科相同或最为相近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定期注册,未注册的教师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二)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三)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等,因错过报名时间、选错注册机构或现场确认点、报名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工作的,注册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可以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栏目下的“定期注册问题”,并对照处理,或拨打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电话010-56761296和当地注册机构咨询电话,青海省各注册机构联系方式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咨询服务”栏目下的“各省份定期注册工作联系方式”。

青海省教育厅

2023年10月7日

陕西组织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培训
      2021年9月14日,陕西省教育厅举办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培训工作会。采取线上形式邀请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有关项目负责人作政策解析和系统使用培训。
      会议对全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2021年秋季全省启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作了安排部署,明确了全省定期注册工作的时间节点、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项目主管吴尘、成娟老师分别为参训人员作了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政策讲解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模块使用培训。
      会议指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关系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落实专管机构和专管人员;要严格按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统一步骤和程序,认真抓好个人申报、学校核实、县级初审、市级复核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准确把握国家和陕西省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各项政策,正确处理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特殊问题,认真审核申请教师提交的注册材料,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确保及时高效完成注册任务。
      会议强调,为确保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顺利推进,各地、各校一定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确保定期注册工作稳步推进。一是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要把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与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发展相结合,与师德师风考核评价相结合,与教师素质能力提升相结合,按时保质组织实施注册工作;二是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要熟悉教育法律法规,熟练运用教育政策,坚持依法依规办事;三是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减少一切不必要的证明和无效材料,让教师少跑路;四是牢固树立管理意识,通过定期注册规范教师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的权威性,进一步提高教师社会地位。
      会议期间,西安市教育局教师工作处、渭南市大荔县教育局、安康市白河高级中学有关负责人分别作了市、县、校级定时注册试点工作经验交流。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工作的局长、科(处)长及各市、县(区)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员共计460余人在线参加了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培训。
福建莆田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记者昨从市教育局获悉,今年起,我市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注册时间为9月14日至12月18日,申请人需网上报名后到确认点现场确认。

  据悉,2021年起,我市将全面执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常态化管理,对入职教师从教资格定期核查,在岗教师实行5年一周期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根据省教育厅要求,我市须在今年之内完成全市中小学在岗教师首次定期注册工作。

  本次注册对象为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在岗教师;全市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在岗教师以及全市在教师进修院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等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聘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本次定期注册工作不向教师和学校收取任何费用,中国教师资格网将在规定时间段面向定期注册申请人和定期注册机构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为7:00-24:00。

广东省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培训

  为进一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副主任杨瑾及有关技术人员一行3人,于7月6至7日赴广东省,对广东省各市区县教育局260多名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人员开展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政策培训,并对150多名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操作人员进行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模块功能使用的技术培训。

  经过培训,参会人员了解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的目的、意义、政策以及工作流程,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功能的使用有了全面的了解和把握,为广东省在全省范围内稳步推进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提供了政策和技术保障。

关于进一步扩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意见
教师厅函〔2017〕1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福建等六省进一步扩大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福建、江西、河南、海南、云南、青海省教育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申请在全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请示》(闽教师〔2017〕33号)、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扩大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范围的请示》(赣教文〔2017〕50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三批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请示》(教人〔2017〕345号)、《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在海南省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请示》(琼教师〔2017〕22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请示》(云教人〔2017〕6号)、《青海省教育厅关于2017年拟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范围的请示》(青教师〔2017〕27号)收悉。经研究,我部同意福建、江西、河南、海南、云南、青海省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其中,福建省、江西省在全省范围,河南省在安阳市、鹤壁市、焦作市、济源市、滑县、长恒县范围,海南省在三亚市、昌江县范围,云南省在昆明市呈贡区、大理州永平县、红河州弥勒市、临沧市沧源县范围,青海省在海东市、海北州、海南州及省直各中小学校范围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请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合理计划,有序进行,分地区、分时段开展工作,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避免增加教师负担,确保扩大试点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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