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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政策解读-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网

湖北省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在认真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我厅研制了《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并于2016年3月上旬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1、《细则》的制定背景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是全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国家十分重视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问题。2013年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2014年教育部出台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5年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有偿家教问题又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这些文件对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都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并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与处理办法”,并报教育部备案。近几年湖北重视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涌现出了秦开美、徐美容、陈发喜、张龙、汪金权、余功茂等一批师德楷模,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少数教师也还存在师德失范问题,个别性质还比较恶劣。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省教育厅为健全我省教师管理机制,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细则》。

    2、制定《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的依据

    《细则》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另外,《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也是制定《细则》的重要依据。

    3、《细则》的主要特点

    从总体上看,《细则》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在综合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现行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基层和学校工作实践特点,以及教师的职业特点,将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分为政治纪律类、教育教学类、师德师风表现类等三个方面并作了细化规定,更具有针对性。二是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列举较为详尽,同时根据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违反行为与所受的处分是一一对应的。对于处罚权限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学校和基层教育部门实际以及民办中小学校管理实际,更具有操作性。三是制定的过程体现了民主性与规范性。按照《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过多次调研,并广泛征求了广大中小学教师、校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

    4、《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正文部分总共六章二十五条。六章分别为总则,处分的种类及适用,违反师德的行为及其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附则。

“总则”部分包含第一至三条,主要阐明制定《细则》的依据、处理的原则。“处分的种类及适用”部分包含第四至十条,主要阐述五种处分,以及各种适用情形。“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部分包含第十一至十三条,主要阐释各种违反师德的具体表现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是《细则》的核心部分。给予的处分主要是根据违反师德行为情节的轻重而判断的。“处分的权限和程序”部分包含了第十四至十八条,对处分的权限和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明确了教师申诉的权利和渠道。“处分的解除”部分包含了第十九至二十一条,规定了解除处分的条件和时间期限,并进一步明确了解除处分后教师的待遇问题。

    5、《细则》吸收社会各界意见的情况

    《细则》出台后,我厅在官网上进行了公示,社会各界积极建言,一些好的建议在修改过程中得到了采纳。如,《细则》原只对违反师德获得的经济利益清退或上缴做了规定。在向社会征求意见时,有社会人士建议,因违反师德规定谋取的荣誉等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修改时我们采纳了这条建议。又如,对于无正当理由旷课或上课迟到、早退的情况的,《细则》原来没有数量上的规定,社会人士建议最好定量。在征求多方意见后,修改稿中我们做了数量上的规定。类似这样合理的建议都得到了我们的采纳。

    6、《细则》的适用对象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少年宫、各级教研科研培训机构、电化教育等单位的教师。上述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7、《细则》对上位文件进行补充和明确的情况

    《细则》对上位文件不太明确的,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补充。如,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没有对将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教师纳入适用对象。考虑到我省一些地方仍有相关机构存在,《细则》根据《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又如,《细则》制定的上位依据中,对民办学校或未纳入公办学校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的处分权限未做规定,《细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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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类型

    《细则》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等类型。其中,对于既具有行政职务同时又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施行“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处分时,可以实施单项处分,也可以合并处分。对于“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如具有人事编制,给予开除处分;如属于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则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9、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原则

    《细则》第二条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原则作了规定。这些原则是:公正、公平的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原则;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于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分的全过程,对做好处分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

    10、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类型

    《细则》在综合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现行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基层和学校工作实践特点以及教师的职业特点,将教师的职业道德的行为分为政治纪律行为、工作纪律行为、师德师风表现等,并对此作了细化规定。

    11、公办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处理权限

    《细则》规定,公办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受到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可以由所在学校或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教师所在学校只能提出建议,处分权限在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这主要是考虑到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处分事关教师切身利益,需要严格掌握。

    12、处分的解除

    《细则》第五章对解除处分的条件、审批程序和处分解除的结果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十九条规定了提前解除处分的制度,即“教师本人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有利于鼓励受处分人员改正错误,更加努力工作。

    13、中小学教师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所受处分与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关系

    《细则》规定,教师因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处分解除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按照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有关规定,对因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而暂缓注册、在处分解除后参加定期注册的人员,需参加师德集中培训。

附件: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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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和《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方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青教师〔2022〕6号)、《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青教师〔2023〕2号)工作部署,现将青海省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对象
  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在编在岗教师,事业单位相关教育机构在编在岗且具有教师职务(职称)人员;省直有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和相关教育机构、行业企业办学机构等按照属地化管理定期注册。以上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须参加本年度定期注册:
  (1)至2023年年底距上次定期注册合格满5年;
  (2)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3)上一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达到注册合格条件。
  (4)未参加之前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中小学、相关教育机构、行业企业办学机构的在编在岗教师。
  二、注册条件
  (一)满足以下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中小学、相关教育机构、行业企业办学机构在编教师且在岗;
  3.有良好的师德素养;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中小学、相关教育机构、行业企业办学机构在编教师且在岗;
  3.有良好的师德素养;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完成校本培训和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不少于450个学时(每年不少于90个学时)的培训任务;
  6.近5年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7.定期注册前2年内,须参加普通话复查测试,并取得教师资格学科认定要求的普通话等级水平证书。注册当年50周岁及以上的教师可免复审测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校本培训和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任务;
  2.注册有效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经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对口帮扶、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注册有效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4.定期注册前2年内,在普通话复查测试中,未取得教师资格学科认定要求的普通话等级水平证书;
  5.“低段高聘”者,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者在高学段任教者(包括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担任非实习指导教学任务者);
  6.未调整到科证一致的教学岗位或未完成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不少于120学时的转岗培训的“科证不一致”者。
  暂缓注册者需在注册机构办理备案。在下一次定期注册前仍达不到定期注册条件者,还需重新办理暂缓注册备案手续。
  (四)上一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后,可再次申请注册:
  1.暂缓注册期内完成校本培训和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任务;
  2.暂缓注册期内一学期连续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3.暂缓注册期内年度考核合格;
  4.暂缓注册期内参加普通话复查测试,并取得教师资格学科认定要求的普通话等级水平证书;
  5.暂缓注册的“低段高聘”者,须提交与现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出具调整到相应岗位任教的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6.暂缓注册的“科证不一致”者,须提交中小学校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到科证一致教学岗位的证明,或提交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不少于120学时的转岗培训结业证书。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册不合格
  1.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师德素养考核不合格;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4.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者,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三、定期注册程序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一)网上报名
  2023年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间:2023年10月10日 9:00至10月23日17:00。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选择“网上办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网上报名。申请人报名成功后,应及时下载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定期注册报名的详细操作流程,可以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操作手册”栏目下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使用手册》查看。
  (二)学校审核
  注册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向任教学校(单位)提交《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教师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等申请材料,任教学校(单位)对本校(本单位)教师是否具备注册条件进行审核,如实在申请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为申请人出具年度考核证明、师德考核证明、聘用合同等材料。
  (三)现场确认
  中小学、事业单位相关教育机构按人事隶属关系,省直有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和相关教育机构、行业企业办学机构等按照属地化管理,将本校(本单位)教师注册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至主管县级(含县级)以上教师资格注册机构,注册机构对学校所报申请者材料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首次注册、定期注册和暂缓注册者需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中小学校(主管部门)聘用合同或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开具的聘用合同证明;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
  2.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中小学校(主管部门)聘用合同或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开具的聘用合同证明;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近五年内每年年度考核证明;
  (6)校本培训和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7)参加复查测试取得的普通话等级水平证书。
  3.暂缓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者,应当根据暂缓注册欠缺条件提交以下材料:
  (1)完成规定培训任务的校本培训和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2)重新申请注册前一学期连续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
  (3)暂缓注册期内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4)暂缓注册期内参加普通话复查测试,并取得教师资格学科认定要求的普通话等级水平证书;
  (5)暂缓注册的“低段高聘”者,须提交与现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出具调整到相应岗位任教的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6)暂缓注册的“科证不一致”者,须提交中小学校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到科证一致教学岗位的证明,或提交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不少于120学时的转岗培训结业证书。
  (四)注册审核
  1.初审。现场确认工作完成后,注册机构(县级或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登录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进入定期注册管理页面,在对受理的材料进行逐一审核的基础上,于11月23日前作出初审注册结论并提前进行公示。
  2.复核。初审完成后,复核机构(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登录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市、州所辖范围内已给出初审注册结论的申请人进行复核,于12月5日前作出复核注册结论。
  3.终审。复核完成后,终审机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登录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对已给出复核结论的申请人进行终审,于12月22日前作出终审注册结论。
  (五)材料归档
  注册机构将打印好的“定期注册贴”粘贴至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同时加盖骑缝公章。注册工作结束后,注册机构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交还申请人所在学校(单位)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另一份和其他材料由注册机构归档保存。
  四、注册结果运用
  (一)注册合格
  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二)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者,原则上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特殊情况的,经本人申请,可与任教学校签订试聘合同,试聘期一般不超过2年。试聘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试聘期内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试聘期满后仍达不到注册条件的,应予解聘,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三)注册不合格
  注册不合格者,应予解聘,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五、其他事项
  (一)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现在中小学任教者,应选择与现任教学段、学科相同或最为相近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定期注册,未注册的教师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二)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三)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等,因错过报名时间、选错注册机构或现场确认点、报名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工作的,注册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可以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栏目下的“定期注册问题”,并对照处理,或拨打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电话010-56761296和当地注册机构咨询电话,青海省各注册机构联系方式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咨询服务”栏目下的“各省份定期注册工作联系方式”。

青海省教育厅

2023年10月7日

陕西组织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培训
      2021年9月14日,陕西省教育厅举办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培训工作会。采取线上形式邀请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有关项目负责人作政策解析和系统使用培训。
      会议对全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2021年秋季全省启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作了安排部署,明确了全省定期注册工作的时间节点、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项目主管吴尘、成娟老师分别为参训人员作了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政策讲解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模块使用培训。
      会议指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关系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落实专管机构和专管人员;要严格按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统一步骤和程序,认真抓好个人申报、学校核实、县级初审、市级复核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准确把握国家和陕西省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各项政策,正确处理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特殊问题,认真审核申请教师提交的注册材料,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确保及时高效完成注册任务。
      会议强调,为确保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顺利推进,各地、各校一定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确保定期注册工作稳步推进。一是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要把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与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发展相结合,与师德师风考核评价相结合,与教师素质能力提升相结合,按时保质组织实施注册工作;二是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要熟悉教育法律法规,熟练运用教育政策,坚持依法依规办事;三是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减少一切不必要的证明和无效材料,让教师少跑路;四是牢固树立管理意识,通过定期注册规范教师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的权威性,进一步提高教师社会地位。
      会议期间,西安市教育局教师工作处、渭南市大荔县教育局、安康市白河高级中学有关负责人分别作了市、县、校级定时注册试点工作经验交流。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工作的局长、科(处)长及各市、县(区)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员共计460余人在线参加了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培训。
福建莆田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记者昨从市教育局获悉,今年起,我市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注册时间为9月14日至12月18日,申请人需网上报名后到确认点现场确认。

  据悉,2021年起,我市将全面执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常态化管理,对入职教师从教资格定期核查,在岗教师实行5年一周期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根据省教育厅要求,我市须在今年之内完成全市中小学在岗教师首次定期注册工作。

  本次注册对象为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在岗教师;全市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在岗教师以及全市在教师进修院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等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聘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本次定期注册工作不向教师和学校收取任何费用,中国教师资格网将在规定时间段面向定期注册申请人和定期注册机构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为7:00-24:00。

广东省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培训

  为进一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副主任杨瑾及有关技术人员一行3人,于7月6至7日赴广东省,对广东省各市区县教育局260多名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人员开展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政策培训,并对150多名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操作人员进行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模块功能使用的技术培训。

  经过培训,参会人员了解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的目的、意义、政策以及工作流程,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功能的使用有了全面的了解和把握,为广东省在全省范围内稳步推进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提供了政策和技术保障。

关于进一步扩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意见
教师厅函〔2017〕1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福建等六省进一步扩大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福建、江西、河南、海南、云南、青海省教育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申请在全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请示》(闽教师〔2017〕33号)、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扩大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范围的请示》(赣教文〔2017〕50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三批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请示》(教人〔2017〕345号)、《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在海南省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请示》(琼教师〔2017〕22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请示》(云教人〔2017〕6号)、《青海省教育厅关于2017年拟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范围的请示》(青教师〔2017〕27号)收悉。经研究,我部同意福建、江西、河南、海南、云南、青海省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其中,福建省、江西省在全省范围,河南省在安阳市、鹤壁市、焦作市、济源市、滑县、长恒县范围,海南省在三亚市、昌江县范围,云南省在昆明市呈贡区、大理州永平县、红河州弥勒市、临沧市沧源县范围,青海省在海东市、海北州、海南州及省直各中小学校范围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请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合理计划,有序进行,分地区、分时段开展工作,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避免增加教师负担,确保扩大试点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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