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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举办中小学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系统培训会-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网

云南举办中小学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系统培训会

  9月2日,云南省中小学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系统培训会在云南省招生考试院举行。省教育厅副厅长赵德荣主持会议并作动员讲话。教育部考试中心专项考试工作管理处处长余仁胜、副处长鱼杰、副处长张宝发对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改革有关工作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对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培训。
 

云南举办中小学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系统培训会

 
  赵德荣在作动员讲话时指出,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与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是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工作任务,是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重点项目。本次改革工作有利于提高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准入的素质、能力要求,提高教师队伍的来源质量;有利于规范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提升教师资格考试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安全性,增强教师资格考试的社会公信力;有利于帮助教育行政部门摸清教师队伍底数,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加强对在编在岗教师的定期考核和严格管理;有利于打破教师职业“终身制”,完善教师退出机制;有利于建立加强教师培训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教师全员培训工作的大规模开展,提高教师主动学习和寻求专业发展的自觉性;有利于引领师范院校教师教育改革,激发师范院校教师教育改革的动力。
 

云南举办中小学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系统培训会

 
  赵德荣强调,要加强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改革试点工作,妥善处理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紧密结合考试改革和定期注册试点,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云南举办中小学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系统培训会

 
  据悉,我省已经制定出台的《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等改革方案从考试科目、面试组织方式、成绩合格线划分方法、师范生教师资格获取办法等方面明确了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与定期注册试点的主要内容和政策。同时,根据云南省教育发展实际,我省明确以下改革内容:一是考虑到部分申请人以往参加我省自行组织的笔试成绩依然在有效期内,出台了过渡办法;二是在试点期间,经请示教育部同意后,我省每年暂组织一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三是在云南省或在其他试点省(区、直辖市)报名参加全国教师资格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只能申请参加全国教师资格面试,不能申请参加过渡期内各地认定机构单独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四是2019年起,除2016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学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直接申请认定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外,其他人员(包括所学专业与申请学科不对应的2016年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学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均应通过国家教师资格全部考试项目(笔试和面试),并提供有效的考试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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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印发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相关文件通知
各州、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教师司〔2013〕81号)精神,我省将于2016 年下半年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试点制度。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工作平稳顺利实施,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过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根据方案确定的分工及时报送省教育厅。 

附件:
1.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2.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3.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 工作方案 
4.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5.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过渡办法 
云南省教育厅
2016年8月19日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过渡办法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过渡办法

 
  云南省定于2016年下半年正式启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为确保云南省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省考”)和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国考”)政策的顺利衔接,特制定如下过渡办法。
一、过渡期从2016年1月起至2017年12月31日。
二、2016年1月进行最后一次云南省自行组织的教育学和心理学全省统一考试,这次考试成绩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三、过渡期内,已取得我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两科合格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可以不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直接报名参加当地认定机构单独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测试合格、规定材料齐全的可以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2017年起,我省不再单独组织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笔试,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需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合格证明方可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省考成绩不能与国考成绩相互抵用。对于取得省考单科合格成绩的,省里不再组织补考,必须要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且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合格证明方可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四、在云南省或在其他试点省(区、直辖市)报名参加全国教师资格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只能申请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面试,不能申请参加过渡期内各地认定机构单独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五、2016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学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直接申请认定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
六、2019年起,2016年以后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学生(包括所学专业与所申请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不对应的2016年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学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和其他人员在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时,均应通过国家教师资格全部考试项目(笔试和面试),并提供有效的考试合格证明。

云南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云南省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其他行业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成人教育的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含派驻民办学校的公办教师,以下简称教师)。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成人教育的学校和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各级教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少年宫)教师的定期注册工作暂缓。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五条  云南省教育厅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或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首次注册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被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标准。
(四)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人员须在申请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七条  注册时,对于低证高聘、高证低聘以及一人多证、科证不一等特殊情况,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低证高聘,即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开始前已经在编在岗的教师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包括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在其他学段或岗位任教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给予注册合格结论,并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后低段高聘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年限。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启动后,各地各校对新聘任教师不得再“低证高聘”。
(二)高证低聘,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三)一人多证,即对持有两种及以上(小学、初中、高中或中职)教师资格证书的,且现在小学、初中、高中或中职任教的,在一个注册周期内,申请人只能自行选择与现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最相应的一种教师资格进行注册。
(四)科证不一,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五)对拥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或拥有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教师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的,可相互通用。
第八条  首次注册合格后,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标准;
(二)一个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获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学时的;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挂职锻炼以及遵从国家法律执行的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教师资格暂缓注册者原则上给予两年过渡期,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1、因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暂缓注册的,应在过渡期内参加相关培训,补齐学时并取得合格证明;
2、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暂缓注册的,在过渡期内,恢复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年后,由所在学校进行考核,提交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3、因某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暂缓注册的,应在过渡期后,由学校组织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明。
教师资格暂缓注册者在两年过渡期满后,仍未达到注册条件的视为注册不合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第十一条  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二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
第十三条  教师经首次注册合格后,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第十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或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第十五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定期注册周期内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七)所在学校出具的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经中小学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病休的,须提供病休证明。
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三)(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上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暂缓注册后重新申请的人员,还应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有关情况改正补齐证明。
第十六条  定期注册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十七六条  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
第十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并公示7天;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网络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省直管县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暂时也是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并公示7天;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网络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受理注册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教育厅终审意见公布注册结论,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进行注明盖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受理注册部门归档保存。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四条  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可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进行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已退休人员不参加注册。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先在试点地区实行,待时机成熟后逐步在全省实施,具体时间与步骤由省教育厅确定。
第二十七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下半年起施行。

云南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81号)精神,为确保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围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为核心,通过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推进教师的职前教育和职后培养,促进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提升,进一步提升云南省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建设。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定期注册,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以及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促进教师的终身学习和发展;健全教师资格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三、主要原则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四、工作要求
根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要求,云南省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工作采取先试点再在全省推广的方式进行,经与曲靖市教育局和富源县教育局协商,决定选择曲靖市富源县作为云南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地区,2016年开始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现将云南省教师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建立组织机构
成立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正、副组长,省教育厅相关处室、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负责人,试点市、县教育局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成员;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曲靖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和政策制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注册业务指导和相关工作协调。曲靖市教育局和富源县教育局成立相应的定期注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本地区定期注册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具体工作要求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的对象、注册条件、申办程序以及结果的运用详见《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
(三)加强保障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关系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要求提交的材料多,需要处理的信息量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定期注册不允许收费,因此试点地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提供相应的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顺利开展。
(四)工作时间安排

时间 内容 要求 责任机构
2016年6-8月 富源县教育局进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宣传动员和注册对象摸底工作,对证书遗失、损坏或有错误的,在定期注册前按规定办理好证书补发、换发或重发的工作。 要对属于注册对象的教师开展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认真做好摸底工作,对摸底中出现的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厅和省中心,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妥善处理好定期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平稳注册,确保教师队伍的健康稳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曲靖市教育局
富源县教育局
2016年9月 富源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网络申报 做好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的培训工作;符合注册对象的教师由所在学校组织定期注册网络申报 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曲靖市教育局
富源县教育局
相关学校
2016年10月 富源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现场确认和初审 富源县教育局对注册申请人进行现场材料审查和网报数据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富源县教育局
相关学校
2016年11月 富源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复审和终审 曲靖市教育局、省厅和省中心在富源县教育局初审的基础上对注册申请人做出复审和终审意见;富源县教育局打印发放注册贴并将相关材料整理存档。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曲靖市教育局
富源县教育局
2016年12月 富源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总结 富源县教育局总结注册工作开展中的问题与经验 曲靖市教育局
富源县教育局

(五)未尽事宜由云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关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五)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五年级学生,三年制中等师范学校全日制在校三年级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到就读学校所地报考。
第六条  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  2016年以前(含2016年)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学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可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对应的教师资格。2017年以后(含2017年)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学生、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均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考试大纲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笔试和面试不统一指定教材,考生可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网址:www.ntce.cn)下载《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根据考试大纲知识点自行复习、备考。
第十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现暂只采用纸笔考试方式。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

          考试科目
资格种类
笔试科目
幼儿园 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
小学 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初中 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其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分初中和高中,具体学科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公布的考试科目为准。目前,中职文化课考试科目与高中相同。
高中
中职文化课
中职专业课和实习指导 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其中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科目测试暂由省里自行命题和组织实施,一般结合面试考查,必要时进行笔试。

第十三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四条  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考生,方可参加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请面试学科(学段)应与笔试学科(学段)一致。

         考试科目
资格种类
面试科目
幼儿园 幼儿园
小学 语文、英语、社会、数学、科学、音乐、体育、美术,且面试科目须与笔试专业科目一致。
初中 面试科目分初中和高中,具体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公布的科目为准,且面试科目须与笔试专业科目一致。目前,中职文化课考试科目与高中相同。
高中
中职文化课
中职专业课和实习指导 面试科目按照教育部颁布的《中职业专业目录》报名面试。结合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的考查由省里统一组织开展。

第十六条  笔试由国家统一制卷、阅卷,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教育厅确定本省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笔试向省招生考试院提出复核申请,面试向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报名
第十九条  网上报名: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均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www.ntce.cn/),按照栏目指引进行网上报名,步骤如下:
(一)登录。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www.ntce.cn)。
(二)注册。未注册考生需首先进行注册。注册时要求考生填写姓名、选择证件类型、填写证件号码等信息。在完成注册后,按照流程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电子照片。
照片要求:本人近6个月以内的免冠正面证件照;照片大小:格式为jpg/jpeg,不大于200K;照片中显示考生头部和肩的上部,黑白或彩色均可,建议选用白色背景。
(三)报名。考生根据本人情况可就近选择考区和考试科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考区指定的地点办理现场确认手续。
第二十条  现场确认:网上报名结束后,考生须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并现场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承诺遵守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时,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接受考试机构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笔试现场审核时,须递交考生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或人事关系证明。
第二十二条  面试现场审核时,要递交如下材料:
(一)考生现场审核时,均须递交考生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学历原件和复印件。
(二)人事档案在我省,但户籍不在我省的考生须补充递交人事档案关系证明材料;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五年级学生,三年制中等师范学校全日制在校三年级学生报考,须补充递交考生就读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三)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考生还应出具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行网上在线支付考试费。逾期未在网上缴纳考试费的考生,报名系统将自动取消该生当次报名考试资格。
第二十四条  考生按要求办理完报名审核和缴费手续后,可在网上查询报名是否成功。报名成功的考生于考试前一周在报名网上下载并打印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准考证,按准考证上的要求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五条  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暂定一年组织一次,其中笔试一般在每年11月份举行,面试一般在次年的1月份举行,之后将根据需要增加考试次数。
第二十六条  云南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开展笔试考务工作;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开展面试工作。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本地的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
第二十七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一名。
第二十九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条  云南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三十一条  实施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后,原云南省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省考)笔试全部合格的,可在有效期内按原规定参加各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合格的可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第六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三十二条  省招生考试院和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三十三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订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组织审定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考试标准拟定考试大纲;
(二)组织命制笔试和面试试题,建设题库;
(三)制定考务管理规定,研发和维护考试管理系统;
(四)组织考务工作,培训技术人员;
(五)组织阅卷,负责考试成绩管理与评价;
(六)指导、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实施工作。
第三十六条  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在云南省教育厅的领导下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云南省笔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笔试考务工作;
(三)组织笔试技术人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四)管理、指导、监督各考区笔试工作;
(五)负责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在云南省教育厅的领导下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政策咨询;
(二)制定云南省面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三)组织面试考务工作;
(四)组织面试考官、技术人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五)管理、指导、监督各考区面试工作;
(六)负责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八条 云南省教育厅委托云南省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科教学科研能力的学校,在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领导下,具体负责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的命题工作;
(二)组织开展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考务工作;
(三)负责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考官的选聘工作;
(四)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培训;
(五)负责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州市为单位设立考区,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符合需要的原则,建立、设置笔试和面试考点,安排考场;
(二)做好政策宣传,面试考官推荐和组织面试考官参加培训的工作;
(三)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和面试;
(四)负责组织本地区技术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五)负责本地区考场的安全工作;
(六)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四十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和云南省的有关规定收取。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下半年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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