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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网

青海省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试中心函〔2013〕157号)和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方案(试行)>和<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教师〔2015〕69号)等文件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试机构及其职责
(一)省考试管理中心(即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考务办公室)在省教育厅和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全省的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有关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2.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
3.管理和监督本省各考区工作;
4.负责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5.协助做好全省教师资格考试宣传工作。
(二)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在省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和省考试管理中心的领导下,负责本市州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市州考区、考点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考区考务工作;负责本考区的宣传工作。
第三条 笔试考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 笔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试卷的运送与保管、考试实施、数据统计与评价、安全保密、考生的违规处理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采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和管理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  报名
第六条 报考条件按照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教师〔2015〕69号)第三部分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笔试报名时间由省考试管理中心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的统一安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笔试实行网上报名,不符合报名条件投机报考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者,后果自负(在面试报名现场审查中将被取消面试资格或后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考试成绩无效)。
考生在报名时须选择户籍、人事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学籍关系(在校生)所在地的考区为应试考区。
第九条 报名方式及流程、考试收费和准考证打印
一、方式及流程
考生在省考试管理中心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网报地址为www.ntce.cn),包括三个环节:①网上注册报名;②网上审核确认;③网上缴费确认。
(一)流程:
考生从报名网站首页“网上报名(青海)”入口点击进入报名登录页面→注册取得登录密码(帐号为本人身份证号)→登录网上报名系统→笔试报名→选择考区(市州)→选择类别→选择科目→完成网上填报报名信息→等待网上审核→审核通过考生再次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在线支付考试费(完成笔试报名确认)→安全退出。
(二)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
第二步,注册。(每次)笔试报名前,考生须(重新)注册取得网报系统登录密码(帐号为本人身份证号)。注册时,要求考生填写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完成注册后,按照流程先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电子版),承诺遵守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时,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再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电子照片。
照片要求:
1.本人近6个月以内的免冠正面证件照(不允许戴帽子、头巾、发带、墨镜等);
2.照片格式及大小: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
3.照片中显示考生头部和肩的上部;黑白或彩色均可,白色背景为佳;
4.建议使用Microsoft Office Picture Manager,图画,Photoshop, ACDsee等工具,将照片进行剪裁压缩。
第三步,填报。考生应按户籍、人事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学籍关系(在校生)所在地选择考区,根据本人所学专业选择报考类别和科目。网上审核确认前,考生可修改网上已填报信息。
第四步,审核。考生等待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在三个工作日之内网上审核通过(仅审核考生应填报的项目是否齐全、照片是否符合要求,不负责对考生报名条件进行审核)。考生可在审核日期内随时登录网报系统查验审核状态。审核未通过的考生可以在审核时段期间内修改个人信息后再次提交,超过审核期限仍未提交修改信息的将不再被审核通过。如未通过审核且原因不明,可咨询所选考区市州教育考试机构。
第五步,缴费。网上审核通过后,在网上缴费确认截止日期前,考生可再次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按照系统提示进行在线支付考试费。缴费后考生可在网上报名系统中查询报名是否成功。未经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考生,不能网上支付考试费。审核通过,逾期未在网上缴纳考试费的考生,报名系统将视其为放弃报考,并自动注销该生当次报考信息。缴费成功后则考生报名成功。
二、考试收费
根据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青发改函〔2016〕278号)文件规定,考生按照笔试(纸质考试)70元/人·科的标准缴纳报名考试费。报名考试费属于非税收入,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与考试等有关工作,严禁截留或挪作它用。
三、准考证打印时间
报名成功的考生可于考前一周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报名系统,根据提示下载pdf准考证文本。下载后,仔细核对个人信息,并直接打印准考证。确有困难无法打印者,可到所属考区教育考试机构申请免费打印领取准考证。
四、报名重要注意事项
(一)诚信考试考生必须本人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等待市州教育考试机构网上审核确认。考生应对本人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报考信息准确性负责,报考信息一经审核确认,不得更改。禁止委托培训机构或学校团体替代考生报名,如有违反而造成信息有误,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取报名、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对考生违规行为坚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的规定认定和处理。
(二)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实行网上审核。网上审核只核验并确认考生报考信息的规范性,考生应如实填写个人情况并选择报考适当类别。
(三)所有考生笔试报名前需要重新进行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个人照片,重新注册操作不影响考生已获得的成绩。
(四)如考生忘记网报登录密码,可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提示操作,报名系统将把新的密码通过短信发送到考生报名时所填手机号码下。考生在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期间,切勿更换手机号码。
第十条  考场编排、试卷申报
报名审核、考场编排等工作统一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简称“考务管理系统”)上完成(网址:http:// kaowu.ntce.cn)。考务管理系统日常维护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负责,系统用户申请需经省考试管理中心审批(系统用户审批表见附件1),并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后建立。考生的准考证在报名信息审核通过后由考务管理系统生成,准考证格式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设定。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负责通过考务管理系统编排考场。
试卷(分正常卷和备用卷,正常卷和备用卷均为一种规格,即“30份/袋”,备用卷将统一由印刷厂加盖“备用”章。)申报以考区为单位“逐级负责、逐级上报”,即: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向省考试管理中心申报,省考试管理中心向教育部考试中心申报,考务管理系统提供辅助申报功能。各市州教育考机构向省考试管理中心实际申报的试卷数量(含备用卷)以签字、盖章纸质文件为准。
 
第三章 考试内容、科目、方式及时间
第十一条  考试内容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教师资格考试不指定教材,有关《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等相关信息请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下载。
第十二条  考试时间、类别和科目
我省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每年组织一次,安排在11月举行(当年的具体考试时间由省考试管理中心另行公告)。考试类别和科目如下: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保教知识与能力。
二、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分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历史、地理、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历史与社会、科学等15个学科。)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分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14个学科。)
五、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综合素质”和“教育知识与能力”两科考试。根据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教师〔2015〕69号)第四部分第(二)款4条的规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笔试科目《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暂不笔试,主要结合面试教学考查,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考试方式
笔试各科目考试时间分别为120分钟,主要采用纸笔考试和计算机考试两种方式进行。笔试采取的具体方式,由省考试管理中心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要求和我省实际选择,报省教育厅同意后确定。试点阶段暂采用纸笔考试方式,考生在答题卡上使用2B铅笔填涂和签字笔答题两种方式完成答题。
 
第四章 工作人员选聘与培训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选聘
一、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要根据考试的规模充实人员配置,加强队伍建设,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三、省考试管理中心按计划培训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考务工作人员。
四、回避制度。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应回避接触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含答题卡);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不得参加当次的考试工作。
五、省考试管理中心和市州教育考试机构有权统一调派巡视员、监考员。
第十五条  培训
监考员及考试工作人员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分钟。
培训工作由主考或副主考主持,负责对监考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讲解考试实施程序,试卷领取、回收和密封要求,迟到和违纪违规考生处理办法,考试偶发事件处理以及履行工作职责的要求等。
 
第五章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
第十六条  试卷印制
笔试的试卷、答题卡(以下简称“试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通过机要部门或专车将试卷发往省考试管理中心指定的合格保密室。
第十八条  试卷分发、领取、运送、保管要求
试卷的保管、交接、运送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并做好相关记录。
一、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按照规定时间到省考试管理中心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在规定区域内开展工作。参与领取试卷的人员要求身体健康、工作认真、吃苦耐劳并有国家正式工作人员身份。领取试卷要由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保密负责人带队,有公安(武警)人员参加,一辆车3人以上押运,两辆车以上押运时按每车不少于2人配备。任何情况下运送途中试卷现场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严禁搭乘与试卷运送无关的人员,或者搭载与试卷运送无关的物品。
二、分发试卷的场所必须有监控,或用录像设备进行全程录像。领取试卷时要将试卷及其它相关材料分科清点,并归类打包。
三、领取试卷时要对试卷逐袋进行外观验收,内容主要包括:试卷袋塑料薄膜及袋口密封是否良好,试卷、答题卡袋密封条粘贴是否牢固,试卷、答题卡袋字体印刷是否清晰以及科目、数量是否正确等。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无误后签字确认。
四、运送试卷要使用车况及密封良好的车辆。车辆装载试卷完毕后,要按规定对车辆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
五、向省考试管理中心送交答卷和答题卡时,要对装载答卷和答题卡的车厢门进行有效锁闭。车辆行驶途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车厢门。
六、试卷一律存放在市州教育考试机构的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保密室。存放期间,市州教育考试机构要加强对保密室的管理。
(一)试卷(答卷)保密室门锁和存放试卷的铁柜钥匙由2人分别保管并共同开启。在保管试卷(答卷)期间,应安排3人以上24小时保卫值班,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交接班时要如实填写《保密室值班日志》。值班期间禁止会客、睡觉、吸烟、饮酒等活动,注意做好防火、防水、防潮、防盗工作,确保试卷的绝对安全。无关人员任何情况下不得进入存放试卷的保密室。
(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必要进入存放试卷的保密室,须同时2人或2人以上。
(三)不得从存放试卷的保密室向外携带任何物品(发卷时除外)。必须携带的,须经保密负责人同意,明确携带物品的种类,并由保卫人员核对,详细记录在案。
(四)试卷进入保密室后,要对保密室实行24小时监控录像,做到不留死角,全面覆盖,并由同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6小时回放审看制度,发现可疑情况务必在第一时间上报省考试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条形码是识别考生身份(准考证号)的重要标识,由省考试管理中心根据考生报名信息,按照《条形码制作要求》(附件2)制作。考生信息条形码由监考员负责粘贴在考生答题卡指定位置。考场信息条形码由监考员负责粘贴在答题卡回收袋上。
 
第六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条  考试期间,省市教育考试机构需派出人员监督、检查考试实施情况,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考区
笔试以市州为单位设置考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由当地政府主管教育的负责人任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考点
一、考点的设置
(一)考点设在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由市州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并报省考试管理中心批准。考点必须设在验收合格的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应达到《青海省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需要,内部及周围环境必须安静、整洁、卫生。
(二)考场数量能够满足需要,且有足够的备用考场。
(三)考场安排要相对集中,考试场所与非考试场所便于区分,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四)具有设立考点办公室、考务室或试卷分发(回收)室、试卷保管室、监控室、考试信号播放室、提前离场考生休息室、医务室、保卫处、咨询服务处以及饮水处、车辆存放处、卫生间等组织机构和服务设施的场所。
(五)试卷保管室要符合《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要求。保密室要安装铁窗、铁门,配备铁柜、应急电话、消防器具、视频监控等设备和设施。
(六)具有可靠的校内有线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以及电话、传真、复印、打印、备用电源等设备。
(七)具有防范、打击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舞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及防止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阻断设备,包括适用、适量的隐形耳机探测器等。
二、考点的布置
(一)考点大门入口处正上方悬挂横幅(书写“XXXX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XXX考点”)。
(二)考点大门入口处内侧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内容为《考场安排分布图》、《考点平面图》、《考试时间及科目安排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笔试考场规则》及其他注意事项。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
(四)距离考场5米之外设置警戒线及值守点。
(五)设置从试卷分发(回收)室到考场的专用路线。
(六)与考试相关的机构、设施及场所均须张贴标志,设置引导指示标牌。
(七)考试期间各考点应设值班电话并有专人负责值班,处理紧急突发事件。
三、考点机构设置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设主考、副主考和考务、监控、保密、宣传、监察、安全保卫、后勤、医疗等机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二)人员配备
1.主考1人,副主考1-2人,由考区主任聘任并报省考试管理中心备案,主考、副主考要遵守《主考、副主考职责》(附件3)。主考一般由考点所在学校校长担任。
2.笔试每个考场配备2名监考员。监考员由考点主考聘任,必须恪守《监考员职责》(附件4)。
3.每6个考场配备1名流动监考员,并要男女搭配。
4.试卷验收员若干,可由考务人员兼任。
5.保密员2人以上,信号员(司铃员)2人。
6.考试工作人员若干,其中包括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后勤保障人员等,数量须满足工作需要。
7.监考、试卷验收、保密等人员须符合选聘及任职条件。
第二十三条  考场
一、考场的设置
(一)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板报和墙报应遮挡。
(二)应配备如下设备、用具、标示及办公用品:
1.计时钟1个;
2.适合成人使用的考试课桌椅30套;
3.监考工作桌椅1套;
4.座号标签30张(尾考场除外);
5.监考工作用品1套,包括草稿纸(8开白纸)、中性签字笔、削好的2B铅笔、白色粉笔、小刀、浆糊、橡皮和装订工具等。
6.用于放置非考试物品的桌子1张。
二、考场的布置
(一)每个纸笔考场考生数不超过30人,要单人、单桌,考生之间距离80厘米以上。考试用桌要整齐排列,有条件的考场,与墙壁(不含前部墙壁)之间的距离保持50厘米以上。考桌桌口要反向朝前摆放,排列须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例一

01 16 17 30
02 15 18 29
03 14 19 28
04 13 20 27
05 12 21 26
06 11 22 25
07 10 23 24
08 09    

例二

01 12 13 24 25
02 11 14 23 26
03 10 15 22 27
04 09 16 21 28
05 08 17 20 29
06 07 18 19 30

(二)座号标签按座号的顺序贴在桌面的右上角,靠墙的须贴在靠近走道一侧的桌面上角。
(三)地面、桌斗、墙壁保持整洁,无其它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及文字材料。
(四)考场前门外左侧(或上方)适当位置张贴“考场标志”。在考场门口醒目处粘贴《考场花名册》。
(五)摆放监考人员工作用桌,设置非考试物品暂放处。
(六)考场前部墙壁上方悬挂计时钟,尺寸适中。
(七)通过考区或有关机构的验收。
第二十四条  考前准备
(一)考区要召开主考、副主考会议,在思想动员的基础上,明确职责、任务。考点要认真培训监考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监考员要熟悉考点环境、考场位置、工作程序及方法。
(二)考点要编印组考工作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各职能机构的负责人、成员名单和岗位职责;
2.考点平面图:考场、各职能机构及服务设施的位置等;
3.考试时间安排表;
4.考试实施程序;
5.监考员名单;
6.各级各类工作人员职责;
7.笔试考场规则;
8.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9.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工作程序。
(三)对铃声信号系统进行检查、调试。确保考场时钟正常计时(注意是否需要更换电池),并统一调校至北京时间。
(四)考点提前1天按规定布置考场并进行检查、清理,实施封闭。
(五)打印《考场花名册》、《考场签到表》。《考场花名册》贴于考场门口,座号标签按座号的顺序贴在桌面的右上角,靠墙的须贴在靠近走道一侧的桌面上角。
(六)安排考生进入考点熟悉自己所在考场位置,但考生不可进入考场。
(七)备齐监考工作用品。
第二十五条  纸笔考试必须严格按照《纸笔考试实施程序》(附件5)和《笔试考场规则》(附件6)实施考试。笔试各科目所需草稿纸由各考点提供。
第二十六条  在考点期间试卷的安全保密
一、考点试卷安全保密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执行。
二、每场考试前,考点从考区保密室领取试卷后,必须直达考点保管室或试卷分发(回收)室。
三、试卷到达考点,将备用试卷放入保管室铁柜中并上锁,钥匙由保管室负责人掌握。保管室存有试卷(备用卷)期间,室内至少有3人值守,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铁门从内部上锁,无关人员禁止入内。试卷不得在考点过夜。试卷安全运抵考点后,应立即向考区汇报。
四、试卷、答题卡分发、回收及清点工作应在试卷分发(回收)室进行。在存放试卷期间,室内至少有3人值守,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并有公安(武警)人员参与。室内必须监控全面覆盖,并实时录像。
五、试卷在考点内流转、试卷(答题卡)袋拆封以及回收、清点、封装过程,不得少于2人同时在场。其中领取、封装等环节必须由经手双方签字交接。
六、甲、乙监考员共同签字领取试卷后,要沿专用通道同行直达考场,不得在途中办理其他事项或偏离专用通道。考试结束后,甲、乙监考员携带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沿专用通道同行直达试卷分发(回收)室。
七、考点在当科答题卡回收完毕,再次全面清点无误后,将其连同备用试卷等立即送考区保密室。
八、备用卷的领取、护送以及试卷拆封、回收、清点、封装同上述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考试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启用备用卷(含备用答题卡),必须报经省考试管理中心批准,主考、副主考2人签字确认,考后由考区统一清点后将填写“备用卷使用情况登记表”上报省考试管理中心。
第二十八条  违规考生处罚及有关材料的处置
一、发现考生违规,监考员应在《考场情况记录单》(附件7)内如实记录;暂时扣留违规证据,集中保管,由两位监考员在证据上写明当事人姓名、准考证号及有关情况并签字。同时将违纪违规情况按照《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并报告考点主考。考点主考核实具体情况,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有关法律规定,按照《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并签字盖章。对于不便扣留的违纪违法证据,按照程序经取证后,可由考生写出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后,退还考生。考试结束时,监考员应向违规考生告知其违规记录内容。
二、对违规考生,要填写《违纪舞弊情况登记告知书》(附件8)一式两联,并由违规考生在签字栏签字确认。如因特殊情况未告知考生或考生拒不签字的,监考员应在《违纪舞弊情况登记告知书》“备注”栏中说明。《违纪舞弊情况登记告知书》上联考区汇总后报省考试管理中心,下联交考生本人。
三、《考场情况记录单》、《违纪舞弊情况登记告知书》上联的装袋。
1.《考场情况记录单》、《违纪舞弊情况登记告知书》上联在当科考试结束后,随同试卷一并送考点考务办公室,由主考签字。
2.验收员确认《考场情况记录单》、《违纪舞弊情况登记告知书》上联填写准确后,汇总考点所有考场《考场情况记录单》、《违纪舞弊情况登记告知书》上联,装入专用袋后交考区,由考区报省考试管理中心。
四、对考生违规行为坚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附件9)的规定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考试期间,省考试管理中心和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安排专人昼夜值班,值班电话考前应逐级上报。严格执行值班报告制度,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等重大事件,立即逐级上报,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如遇突发事件,须立即报告省考试管理中心,并启动应急预案。如遇重要情况,省考试管理中心须立即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三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须按要求立即将考试情况书面简要报告省考试管理中心,省考试管理中心汇总后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七章  答题卡扫描及数据上报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的统一评卷。考试结束后,省考试管理中心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要求,配合其指定的专业技术服务公司完成答题卡扫描工作任务,将考生答题卡扫描数据送至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定的阅卷点进行网上评卷。
 
第八章  考试成绩的查询及复核
第三十三条  考试成绩在笔试考试结束一个月后公布,考生可通过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本次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笔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省考试管理中心提出复核申请(以邮件方式发送至qhjszgks@sina.com)。申请须注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需复核科目、网上查询到的成绩、联系电话。省考试管理中心在接到教育部考试中心复核结果后以邮件方式通知考生。
第三十四条  笔试成绩合格线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确定。笔试单科合格成绩两年有效。如上一考次有未通过课程的考生报名时只选择未通过课程即可。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有资格参加面试报名。笔试没有书面合格证明,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申请人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九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州教育考试机构要建立健全考试信息管理与通讯网络,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第三十六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自然信息、报名信息和成绩信息)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印发的《信息标准》(附件10)执行。
第三十七条  市州教育考试机构须按省考试管理中心有关要求及时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第三十八条  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制定严肃的工作纪律,防止数据丢失和篡改,保证考试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6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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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笔试)温馨提示

各位考生:

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将于9月16日进行,为确保考生顺利参加考试,现对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9月11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http://ntce.neea.edu.cn/)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为9月11日至16日。考生须认真阅读准考证须知内容,了解相关考试要求并认真做好考前准备。

二、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入考点前要对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请考生切勿携带手机等违规物品进入考场。

三、考前一天应了解考点地址、考试通道入口位置及考场安排,提前熟悉考点周边环境,安排好食宿及行程,避免因雨雪天气、道路交通或其他不可预测的原因影响正常考试。考试当天前往考点学校应预留足够时间。

四、要强化“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意识。

建议考生在赴考出行时,做好个人防护。

五、严格遵守考试有关规则,诚信考试。如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23年9月11日

青海省2023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温馨提示
  各位考生:

  2023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将于3月11日进行,为确保考生顺利参加考试,现对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3月6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http://ntce.neea.edu.cn/)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为3月6日至11日。考生须认真阅读准考证须知内容,了解相关考试要求并认真做好考前准备。

  二、要强化“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做好考前个人防护,尽量减少参加聚会、聚餐等聚集性活动。须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除身份核查外,考试期间全程规范佩戴口罩。考试结束后,按考务工作人员的指令保持安全间距,有序离场。

  三、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入考点前要对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请考生切勿携带手机等违规物品进入考场。

  四、考前一天应了解考点地址、考试通道入口位置及考场安排,提前熟悉考点周边环境,安排好食宿及行程,避免因雨雪天气、道路交通或其他不可预测的原因影响正常考试。考试当天前往考点学校应预留足够时间。

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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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21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公告

青海省2023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通告

根据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工作安排,我省2023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时间为3月11日。现就笔试考试报名安排通告如下:

一、笔试类别/科目及时间

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划定合格线。青海省2023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全部采取纸笔考试形式进行,每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2023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日程安排表

注:1.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综合素质”和“教育知识与能力”两科考试。根据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教师〔2015〕69号)第四部分第(二)款4条的规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笔试科目《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暂不笔试,主要结合面试教学考查,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2.根据《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增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次数及科目的通知》(青教师〔2019〕89号)要求,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从2020年起增设藏语文学科考试。其中,笔试科目一、科目二均参加国家统一命题的笔试,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笔试合格者,方可报名参加面试。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藏语文笔试科目三暂结合面试一并考核,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命题,与面试分离。

3.申请参加小学学段藏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考试人员笔试阶段需参加《综合素质》(小学)(代码201)、《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代码202)两个科目考试;申请参加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学段藏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考试人员笔试阶段需参加《综合素质》(中学)(代码301)、《教育知识与能力》(代码302)两个科目考试。

二、报考对象及条件

(一)报考对象

1.申请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有青海省户籍,或是青海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读学生,或是已在我省办理居住证(居住证须在有效期内,不含暂住证或暂住证明、居住证明等,下同)的外省户籍人员。

2.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20〕1号)精神,自2020年起,在内地(大陆)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可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3.参加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藏语文学科考试的考生范围为:本省普通高校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语)专业三年级及以上本专科在校学生或在读研究生;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语)本专科、研究生学历,且具有本省户籍或居住证的考生。

4.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函〔2020〕5号)精神,采取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也可自行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内地(大陆)居民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学历及相关要求。

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三年级及以上,专科三年级,专升本(专插本、专转本)一年级及以上,3+2毕业学年的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在内地(大陆)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内地(大陆)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2.港澳台居民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港澳台居民可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4.港澳台居民申请教师资格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5.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

6.港澳台居民申请教师资格,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相应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

7.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居民居住证可在内地(大陆)居住所在地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内地(大陆)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在考试所在地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8.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其他条件、程序和提交材料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在内地(大陆)就读师范专业的港澳台居民执行就读省份相应师范生政策。

三、日程安排及报名流程

网上报名时间:1月13日——1月16日17时;

网上审核时间:1月13日——1月18日17时;

网上缴费截止时间:1月18日24时;

准考证下载打印时间:3月6日——3月11日;

笔试成绩公布时间:4月14日。

考生须在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教育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http://ntce.neea.edu.cn),包括三个环节:①网上注册报名;②网上审核确认(笔试报名无须进行现场确认);③网上缴费确认。

(一)报名流程:

考生从报名网站首页“网上报名(青海)”入口点击进入报名登录页面→注册(帐号为本人身份证号)→登录网上报名系统→笔试报名→选择考区→选择类别→选择科目→完成网上填报报名信息→等待网上审核→审核通过考生再次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在线支付考试费(完成笔试报名确认)→安全退出。

(二)报名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登录报名网站,中国教育考试网( http://ntce.neea.edu.cn)。

第二步,注册。每次笔试报名前,考生须重新注册(帐号为本人身份证号),重新注册操作不影响考生已获得的成绩。注册时,要求考生填写姓名、选择证件类型、填写证件号码等信息。完成注册后,按照流程先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电子版),承诺遵守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时,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再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电子照片。

照片要求:本人近6个月以内的免冠正面证件照(不允许戴帽子、头巾、发带、墨镜等);.照片格式及大小: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照片中显示考生头部和肩的上部;白色背景。注册上传照片将用于准考证和考试合格证明,请考生上传照片时遵守规范、慎重选用。

第三步,填报及注意事项。

1.省内三所高校单独设置考区:青海大学考区;青海师范大学城西考区、青海师范大学城北考区;青海民族大学考区。

省内三所高校考区仅限本校全日制学习形式的在校本科及研究生报考,且不得跨校区报考。三所高校的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等其他非全日制学习形式的考生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就近选择其他考区。

2.西宁市设置西宁市考区、西宁市高职类院校在校生考区。

西宁高职类院校在校生考区仅限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青海警官职业学院、西宁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青海农牧科技职业学院在校生报考。

3.海东市设置海东市乐都区考区、海东市平安区考区、海东市互助县考区、海东市民和县考区、海东市化隆县考区、海东市循化县考区。

青海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选择海东市乐都区考区报考。

4.海西州设置海西州考区、格尔木市考区。

柴达木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选择海西州考区报考。

5.省内其他市州设置情况如下:海南州考区、海北州考区、黄南州考区、果洛州考区、玉树州考区。

6.青海省户籍的其他社会考生可根据个人工作、生活实际情况就近选择考区报名(不限于户籍所在地),外省户籍持有青海省居住证的社会考生应选择居住证办理地的考区报考,居住证编号应真实准确(居住证上只有身份证号的,居住证编号填写身份证号即可)。网上审核通过前,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已填报信息。

重点强调:考生应按照报名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审慎选择科目、考区,审核通过后,无法更改报考科目及考区等信息。特别是选择省内高校考区、西宁市高职类院校在校生考区的考生必须为相关院校全日制在读学生。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后,学校仍属于特殊场所,相关院校实行封闭管理,其他社会人员选择该类考区将无法进入校区参加考试。因个人选错考区,不能参加考试的,后果自负,无法退还考试费用。

特别提示: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将根据考试前的疫情情况统筹安排考点,报名时选择考区并不代表考试地点,考点信息以准考证为准。

第四步,审核。考生等待相关教育考试机构在网上审核通过(网上审核仅审核考生应填报的项目是否齐全、照片是否符合要求,不负责对考生的学历是否符合认定要求、姓名及身份证号录入是否正确等进行审核,个人信息录入错误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考生应在审核日期截止前随时登录网报系统查验审核状态。审核未通过的考生可以在审核期间内修改个人信息后再次提交,超过审核期限仍未提交修改信息的将不再被审核通过。

如未通过审核且原因不明,应在资格审核时间截止前,及时咨询所选考区教育考试机构(咨询电话详见附表1)。

1.青海大学考区、青海师范大学城西考区、青海师范大学城北考区、青海民族大学考区由各高校自行负责资格审核及组织考试工作;

2.西宁市设置的各考区考生资格审核及组织考试工作由西宁市教育考试院负责。

3.海东市设置的各区(县)考区考生资格审核由各县(区)教育考试机构负责,考试组织工作由海东市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原海东市招考办)统筹管理。

4.其他考区的资格审核及组织考试工作由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负责。

第五步,缴费。网上审核通过后,在网上缴费确认截止日期前,考生可再次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按照系统提示进行在线支付考试费。缴费后考生可在网上报名系统中查询报名是否成功。未经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考生,不能网上支付考试费。审核通过,逾期未在网上缴纳考试费的考生,报名系统将视其为放弃报考,并自动注销该生当次报考信息。缴费成功后则考生报名成功。

四、考试收费

考生根据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青发改价格函〔2018〕5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笔试(纸质考试)70元/人.科缴纳报名考试费。

五、成绩查询

考生可登录报名网站查询笔试考试成绩。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向所属考区市州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笔试单科合格成绩2年内有效。有效期内,相应类别教师资格笔试要求的单科成绩全部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六、违规处理

对于考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等进行处理。

七、其他说明

(一)考生必须亲自通过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并等待教育考试机构网上审核确认。审核机构不负责审核考生姓名书写是否准确,考生应对本人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报考信息准确性负责,务必仔细核对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必须与身份证上的书写完全一致),如准考证上的信息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不一致(示例:悦–悅,财–財,看–侃,措–错,玛–马等),将无法参加笔试、面试和认定教师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负,请考生务必高度重视。考生报名后,如发现本人姓名有误或必须更换照片,应在缴费截止前向笔试报名考区申请更正,逾期不予受理。为避免姓名等关键信息有误影响考试及认定,特别提醒考生应注意在报名注册、提交报名信息、查看审核结果、缴费等各环节中多次核对本人信息。禁止委托他人、培训机构或学校团体替代考生报名,如有违反而造成信息有误,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关于音、体、美专业考生公共科目单独编码的说明

按照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音、体、美专业考生公共科目单独编码的通知》(教师司函〔2017〕34号)要求,为完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制度设置,加强中小学音、体、美专业教师队伍建设,从2017年上半年考试开始,对音、体、美专业考生的笔试公共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代码:201、202、301、302)实行单独编码(相应科目代码:201A、202A、301A、302A),考试内容暂与原科目相同。

实行单独编码后,音、体、美专业考生在笔试报名时应选报单独编码的公共科目。取得科目201A、202A合格的考生,面试仅限于参加小学类别音、体、美专业科目;取得科目301A、302A合格的考生,面试仅限于参加初中、高中、中职文化类别音、体、美专业科目。考生已获得科目201、202、301、302合格成绩,可相应替代科目201A、202A、301A、302A合格成绩;考生已获得科目201A、202A、301A、302A合格成绩不可替代科目201、202、301、302合格成绩。

(三)青海考区教师资格笔试报名网上审核确认只核验并确认考生报考信息的规范性,考生应如实填写个人情况并选择报考适当类别。不符合报名条件投机报考教师资格笔试者,后果自负(在面试报名现场审查中将被取消面试资格或后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考试成绩无效)。

(四)教师资格考试不指定教材,有关《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等相关信息,请登录报名网站查询。

(五)考生在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期间,切勿更换手机号码,以免影响考试相关重要信息的接收。

其他未尽事宜,请与所属考区教育考试机构联系。

附件:1.青海省各考区教育考试机构联系方式

2.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代码列表

青海省2022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延期组织公告

近日,我省新冠肺炎疫情多地散发、情况复杂。10月21日以来,西宁市全域实行居家办公,海东市、海南州、海北州也陆续出现疫情,全省多地均采取交通管制、区域封控等措施。为最大限度减少疫情下人员流动和聚集,保障广大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并请示教育部同意,决定延期组织我省2022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合并至2023年上半年一同举行。本次受延期考试影响的考生,即日起暂停“扫码打卡”工作,已通过的笔试科目成绩有效期自动延长半年,报名费将按原缴费渠道全额退回,退费周期较长,预计为考后30个工作日左右,请考生耐心等待。

感谢广大考生朋友长期以来对我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22年10月23日

青海省2022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疫情防控通告

广大考生朋友:

我省2022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以下简称教资面试)将于5月14日、15日举行。为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当前我省疫情防控工作规定,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醒广大考生朋友知悉、遵守并严格执行考试疫情防控规定。

建议广大考生考前14天(4月30日前)来青、返青备考,非必要不离青,避免因疫情原因不能顺利参加考试。考试科目与对应考点信息将于“五一”前发布,考前14天内(30日之后)来青、返青考生和个人健康信息出现异常考生请及时向所在考点主动报备登记(详见附件1),个人健康信息正常的不用报备。广大考生务必如实、准确填写个人健康信息,因谎报、瞒报等造成不能顺利参加考试的由考生自己负责,引发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考试结束前请保持电话畅通,以便接收考试重要提示短信。

一、考前做好健康信息申报

(一)考前扫码申报健康信息

考生扫码申报健康信息前,请务必申领青海省“信康码”,而后按操作流程填报信息。

1.申领青海省“信康码”步骤。通过微信公众号“信用青海”实名申领信用健康码(简称“信康码”)。搜索“信用青海”→关注“信用青海”公众号→点击“信康码”→点击“我的健康码”→按要求如实填报→点击“申领”。请考生务必先仔细检查“信康码”个人信息(微信搜索“信用青海”—“信康码”—“个人信息”),确保个人信息真实有效,特别是“当前城市”信息须确保准确无误(如下图)。当前所在城市发生变化时,请务必及时修改,因填写虚假信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扫描二维码或点击链接地址访问申报健康信息填报界面。

考生可通过微信、QQ等APP扫描下方二维码或直接访问链接地址打开申报健康信息填报界面,请如实、准确填写信息。建议所有考生保存二维码或链接地址,方便及时登录填报健康信息。因考生个人原因造成信息填报不准确、缺失的,后果由考生个人承担。非本次考试考生谢绝扫码。

链接地址https://docs.qq.com/form/page/DQlJ4YlR0ekdpSU5H

3.操作流程

(1)授权登录。考生首次扫码或直接访问时,须进行授权登录。点击勾选“我已阅读并接受《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后,点击“立即登录”,随后点击“允许”进行授权登录。

(2)填报个人健康信息。登录成功后,考生应如实填写申报健康信息内容,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中,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准确填写,以字母“X”结尾的身份证号码,字母“X”应大写。当前所在地为系统自动获取,考生点击“获取定位”后,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好”和“是”,系统会自动获取考生当前所在地。如遇定位失败,请退出页面后重新同意授权并进行定位。

(3)点击提交。所有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上报信息,上报成功后系统将提示“已提交”。当日提交成功后,如发现信息填报有误,可点击“再填写一份”进行重复提交,系统将记录考生当日最后一次提交的记录。次日进行健康申报时点击“再填写一份”,按以上操作步骤填写上报即可。

4.扫码申报健康信息时间及次数要求

因疫情影响,申报健康信息时间调整为4月30日至5月13日,期间须每日扫码申报。

(二)做好日常防护及健康排查

考前14天做好自我防护,注意个人卫生,避免在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行、居住;避免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区域人员接触;避免去人群流动性较大、人群密集的场所聚集。若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可疑症状,有境外或中高风险地区活动轨迹或信康码、行程码为非“绿码”的人员,按规定及时就医排查。

二、严格执行防疫相关规定

考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青海省疫情防控规定和考点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要求,服从考点考试工作人员安排,配合做好身体健康检测,如实申报健康状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考试当天,考生应预留充足的时间,提前到达考点接受相关检查,以免影响考试。考生进入考点、考场时,须遵守考点疫情防控工作规定,主动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并接受体温测量和消毒等工作。

(二)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进入考点后佩戴口罩,但不得因为佩戴口罩影响身份识别,进入考场后不佩戴。

(三)考生进入考点、考场须提供以下材料(简称“两证一卡一码一书”及相应的核酸检测报告):

1.两证: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

2.一卡”:绿色通信大数据行程卡(行程码),考试前一天截屏打印、签字。

3.一码:在有效期内且显示绿色码的“信康码”,考试前一天截屏打印、签字。

4.一书:《青海省教资面试考生健康监测申报承诺书》打印件(详见附件2),考试前一天打印、签字。

5.核酸检测报告:须全员提供青海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阴性纸质报告。①“一卡”显示到达和途径国(境)外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考生,须提交我省医疗定点机构签发的“解除隔离医学观察通知书”和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原件或复印件;②考前14天内省外来青、返青考生,抵青后24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及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原件或复印件;③“一卡”显示带“*”考生,需到青海省当地疾控部门报备,经当地疾控部门流调,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须提供三天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报告,2次核酸检测须间隔24小时以上,其中一次为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④其他考生须提供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48小时是指采样时间至首考时间;复印件须本人签字)。

以上材料齐全,并且现场体温测量正常(<37.3℃)、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的考生,方可正常参加考试。

(四)体温异常(≥37.3℃)的考生,现场接受体温复测,确属发热的,经现场疾控机构工作人员评估,综合研判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需服从考点的安排,由专人负责带至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三、以下情况考生不准参加考试

(一)不遵守考试疫情防控规定,谎报、瞒报个人健康信息,与本人实际健康信息不符等情况的不准参加考试。

(二)考前14天内省外来青返青考生,未落实抵青后24小时内完成1次核酸检测的,中高风险地区和疫情发生地人员来青返青后未落实隔离医学观察、核酸检测和症状监测等措施的,不准参加考试。

(三)考试前信康码、行程码仍为非绿码的不准参加考试。

(四)已治愈出院确诊病例和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或医学观察期内的不准参加考试。

(五)被判定为新冠病毒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或被判定为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不准参加考试。

(六)其他因疫情防控需要处于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期的不准参加考试。

(七)考前14天内有发热、咳嗽、咳痰、咽干、呼吸困难、呕吐、腹泻、嗅觉或味觉减退等疑似症状,未明确排除新冠肺炎的不准参加考试。

(八)考生防疫评估材料不齐全的不准参加考试。

对于刻意隐瞒病情或者不如实报告发热史、旅行史和接触史的考生,以及在考试疫情防控中拒不配合的人员,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考试疫情防控措施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适时调整,请密切关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信息。

其他未尽事宜,请咨询所属考点。

附件:1.青海省教资面试各考点联系方式

      2.青海省教资面试考生健康监测申报承诺书

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22年4月28日

附件1

青海省教资面试各考点联系方式

考务咨询电话: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社考处  0971-6304309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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