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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网

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体制,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本市公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在编在岗教师,以及在其他公办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聘任中小学(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在岗人员(以下简称教师)。

第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五条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协助市教委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初聘教师和实施定期注册制度前已聘在编在岗教师应申请首次注册。

初聘教师首次注册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四)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已聘教师首次注册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四)上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及以上;

(五)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七条  首次注册时,对于"一人多证"、"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证不一"等情况,按如下办法注册:

(一)"一人多证",即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在岗任教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与现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二)"高段低聘",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可对该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三)"低段高聘",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包括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在其他岗位任教)的,可对该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但限期5年内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如下次定期注册时仍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则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区各学校在新招聘教师时不得再"低段高聘"。

(四)"科证不一",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该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五)对持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可对该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第八条  注册结论分为注册合格、暂缓注册和注册不合格三种。

第九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具备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三)每年年度考核合格等次及以上;

(四)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五)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我市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二)未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经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下。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下;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十二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已聘教师按规定时间申请首次注册。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十三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教师本人申请后,将有关材料交所在学校,由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初步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聘用合同;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首次注册的已聘教师提供上年度考核证明,初聘教师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七)经所在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工伤、短期病休、产假等原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的,提交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至(五)项材料。

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应当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有关情况改正补充证明。

第十五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初审中发现材料不完整的,应退回申请人所在学校,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

第十六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定期注册的终审。终审合格的,注册合格;终审不合格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说明理由。

注册结论应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认注册结论。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定期注册最后结论标注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并同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填报结束30个工作日内,将注册结论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归档保存。

第四章  注册结果的运用

第十八条  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暂缓注册者,原则上给予一年过渡期,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过渡期内,可继续聘用在原岗位工作,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优评先。过渡期满仍未达到首次注册条件或定期注册条件的,按注册不合格处理,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过渡期满,暂缓情形消失或改正,达到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条件的,可再次申请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注册时间按年度顺延。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注册中发现申请人使用伪造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存在应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其他行为的,应先依法进行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处理,再作出注册结论。被撤销教师资格的,应在依法再次取得教师资格后重新申请首次注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未按期或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委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教师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复核申请应予受理,并于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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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主要政策问答

  按照天津市教委《关于做好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凡在本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面试),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后方可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1.什么是教师资格考试?

  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后,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2.设立教师资格考试的依据是什么?

  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重要举措。

  教育部从2011年起在湖北、浙江等十个省份开展试点,2013年8月印发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作为指导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基本政策依据。

  3.教师资格考试的意义是什么?

  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重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中国特色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吸引优秀人才从教,推动教育改革发展,实现均衡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4.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通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改进考试内容,强化职业道德、心理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改革考试形式,加强考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引导教师教育改革,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

  5.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对象是哪些人?

  2016年下半年起,凡在本市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其中,2016年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教育硕士免于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仍可按原办法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6.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性质?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为全国统一考试,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属于标准参照性考试。

  7.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方式?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目前,本市只采用纸笔考试方式进行。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考生通过抽题、备课、试讲、答辩等环节,完成面试。

  8.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在本市由谁组织实施?

  在本市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由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考试承办机构(考试中心)承担考务工作,负责具体的考试实施。

  9.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时间怎么安排?

  2016年下半年起,全市每年举行两次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次年1月各举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向社会发布。

  10.在本市报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户籍或人事关系在本市;

  (3)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思想品德;

  (4)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5)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学历(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报考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报考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小学教育等教育类专业的毕业学历,不能作为申报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合格学历。

  11.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命题依据是什么?有无教材和参考用书?

  命题依据是教育部发布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考试标准包括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考试大纲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教师资格考试无指定教材和参考用书。

  12.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笔试主要考核什么?

  主要考核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和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专业)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13.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面试主要考核什么?

  面试主要考试申请人的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14.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分几种类型?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包括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

  15.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笔试科目有哪些?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笔试科目为两科:科目一《综合素质》,科目二《保教知识与能力》。

  16.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笔试科目有哪些?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笔试科目为两科:科目一《综合素质》,科目二《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17.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的笔试科目有哪些?

  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的笔试科目均为三科:科目一《综合素质》;科目二《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其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又具体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等学科。

  18.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笔试科目有哪些?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笔试科目为三科:科目一《综合素质》;科目二《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其中,科目三《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的测试纳入面试环节一并考察,现阶段实际笔试科目为科目一和科目二两科。

  19.申请人在哪里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原则上以本市现行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考区。申请人一般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的区县考试机构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可以在学校所在区县参加考试。

  20.教师资格考试如何报名?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考生可在报名期间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www.ntce.cn)报名,登陆后进行注册,在完成注册后按照流程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选择考区、考试科目。

  报名审核通过后,考生应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www.ntce.cn)公布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并按照规定要求自行打印准考证。

  21.笔试、面试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多长?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参加面试,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

  22.本市教师资格考试如何收费?

  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津发改价费〔2016〕712号)规定执行,笔试费:每人每科65元,面试费:每人260元。

  23.参加原天津市教师资格考试,取得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双科合格成绩且仍在有效期的考生如何过渡?

  取得原天津市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双科合格成绩且仍在有效期内的考生,适用于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制定的《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前已参加天津市考试人员的过渡办法》。具体过渡办法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请登录http://www.tjgspx.cn查看。

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相关准备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和《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教师厅〔20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要求下,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以建设高素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不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改进考试内容,强化职业道德、心理素养、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改革考试形式,加强考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引导教师教育改革,逐步形成"国标、省考"的教师准入制度。

三、报考条件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二)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天津市的申请人,以及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可在天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三)2016年之前已入学的天津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可按原程序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2016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四)为做好原天津市考试与全国统一考试的衔接工作,我委制定了《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前已参加天津市考试人员的过渡办法》,符合过渡条件的人员可选择适用过渡办法,也可选择参加国家统一考试。

(五)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考试内容与形式

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

(一)笔试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笔试主要采用纸笔考试的方式进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和《教育知识与能力》两科考试,《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查,必要时进行笔试。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分学科进行考查,具体科目以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设置为准。

类别

笔试科目

科目一

科目二

科目三

幼儿园

综合素质

保教知识

与能力

小学

综合素质

教育教学

知识与能力

初级中学

综合素质

教育知识

与能力

学科知识

与教学能力

高级中学

学科知识

与教学能力

中等职业学校

文化课

专业课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

(二)面试

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面试部分,幼儿园面试不分科目;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面试分科目进行,与考生笔试报考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相一致;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课面试分专业进行。面试科目以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设置为准。

(三)成绩查询及有效期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http://www.ntce.cn/)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兼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全市教师资格考试工作。

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笔试和面试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我市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2.组织我市考务工作;

3.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4.指导、监督各考区工作;

5.负责我市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前已参加天津市考试人员的过渡工作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二)经费保障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进行测算,并经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收取。

六、试点工作安排

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次年1月各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按照教育部统一安排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七、其他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组织或参与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工作相关信息将在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和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网站陆续发布。

天津将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昨日(8月12日),天津市教委发布《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中小学教师不再是终身制。今年秋季学期,本市将在和平区、南开区先行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待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市推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根据《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本市公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在编在岗教师,以及在其他公办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聘任中小学(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在岗人员(以下简称教师)。
  注册结论分为注册合格、暂缓注册和注册不合格三种。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具备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每年年度考核合格等次及以上;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本市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未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经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下。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下;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天津明年起试点中小学教师资格五年一注册

  近日,教育部发布通知,决定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作为新增试点城市,从明年起,本市的试点中小学教师资格将5年一注册。

  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从2011年就已开始试点,浙江、湖北两省首先加入其中。201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教育部计划通过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在浙江、湖北等15个省(区、市)试点基础上,新增13个省(区、市)为试点省份,其中明确要求天津2016年春季启动改革试点。

  根据1995年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具备教师资格条件的公民只需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就可以终身为教师,并无时限规定。2013年,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此外,教育部还在通知中要求试点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的准备工作,研究出台本省(区、市)试点实施细则,并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使教师理解、支持并参与到改革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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